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關於租賃承租人之會計處理,IFRS原則上係採所有租賃皆須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中,惟現行之J-GAAP則係針對營業租賃採資產負債表外處理(下簡稱表外處理),故兩種準則上仍有產生差異。
IFRS於2019年度開始適用新的租賃會計準則(IFRS16),此適用對於財務報表揭露造成巨大影響。而日本於2024年發布之新租賃會計準則(其內容大致與IFRS16相同),並預計於2027年4月以後之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在日本所適用的新租賃會計準則中,採納IFRS16之主要規定,即承租人適用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之會計模式,廢止承租人之營業租賃處理(以租借處理,亦即表外處理)。
關於租賃之定義,於IFRS中,對於租賃辨識要件訂有詳細說明,而現行之J-GAAP則無,實務上係依照合約形式判斷之。於IFRS中,「已辦認資產」與「控制權」被視為屬於租賃之兩大要件,惟是否屬於租賃並不拘泥於合約之名稱或形式,而係依該合約之實質判斷之。故為正確辨識租賃,必需全面掌握租賃合約或類似合約,其重點在於租賃合約之盤點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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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
日本會計準則(J-GA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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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之定義 |
轉讓使用資產之權利一段時間以換得對價之合約或部分合約。 |
身為特定物件之出租人,對於該物件之承租人,賦予於租賃期間使用該物件獲取收益之權利,承租人支付租賃給付予出租人之交易。 |
現行J-GAAP如下圖對租賃交易進行分類。
今後J-GAAP預計朝接軌IFRS的方向變更會計處理,但目前產生如下的會計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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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
日本會計準則(J-GA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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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 |
租賃合約之不可取消期間以下列兩者併同決定: |
身為特定物件出租人對物件之承租人賦予使用該物件獲取收益之權利之「協議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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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給付 |
除固定租賃給付外,租賃給付尚包含特定變動租賃給付、殘值保證下承租人預期給付之金額、合理確定將行使之購買選擇權之行使價格等。 |
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之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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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之會計處理(※) |
不區分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認列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
區分為營業租賃與融資租賃。 |
※ 承租人之會計處理示意圖
下列說明目前其他會計處理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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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
日本會計準則(J-GA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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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便處理 |
承租人就短期租賃(租賃期間於1年內)及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新品價值於5千美元以下),得不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而改採用直線基礎或另一有系統之基礎認列費用。 |
如租賃交易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進行準用租借交易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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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之會計處理 |
區分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 前者除另一有系統之基礎更適合外,採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認列租賃收益。 後者於租賃開始日認列應收債權(尚未收回之租賃投資淨額)。針對尚未收回之租賃投資淨額,基於能反映各期有一固定報酬率之型態,於租賃期間認列融資收益。 |
區分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前者準用一般租借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後者準用一般買賣交易進行會計處理,選擇下列任一方法,持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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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適用之新的會計準則對於租借店面之零售業、經營從所有權人承租大樓再出租之轉租事業的不動產業、租賃飛機之航空公司、或租賃船舶之海運公司等,預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說明如下:
零售業大多會設置實體店面進行營運,進行許多不動產租賃。此外,在店面使用之資產(例如:POS系統、收銀機等)或委外之物流業務也可能被判定為租賃,因此全面掌握租賃交易是很重要的。在設置實體店面的零售業,針對以往視為營運租賃做費用處理的租賃交易,在列報於資產負債表後,固定資產會隨之增加,因此與固定資產減損會計的關係也是重要的會計議題。
不動產業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管理、買賣、出租等業務,尤其出租業有許多屬於租賃的合約,預期會因為新租賃會計準則而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關於轉租合約(※),身為轉租人之不動產管理公司,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借合約時為承租人,與入住者簽訂之租借合約時則為出租人,原本多數做營業租賃處理,因新租賃會計準則,需要列報於資產負債表。
※ 轉租合約:不動產管理公司等向物件所有權人一次整個租借建物後,再將該物件轉租給第三人(入住者等)之合約型態。
使用飛機或船舶提供運輸旅客或貨物之服務,作為調度所使用之飛機或船舶的方法,除了公司自行購入之外,也可能向其他公司租借,一般視為營業租賃,表外處理。此外,空運業會向各機場持有者租借事業經營所不可或缺的機場設施,視為營業租賃處理。另一方面在海運業,在租借時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哪一方負責找包含船長的船員,由哪一方進行修繕、保險、船用品調度之船舶管理等,合約型態多樣化,須慎重進行租賃的判定。
因廢止以往的表外處理,使用權資產(固定資產)與租賃負債(流動・非流動負債)認列於資產負債表,導致資產與負債雙方皆增加。另一方面,租賃費用由以往的租金支出(營業費用)變成折舊費用(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營業外支出),因費用認列方法之變更,導致營業淨利增加。而且一般而言租賃期間初期的費用負擔有變大的傾向,也可能壓迫到自有資本或淨利。此時,可能影響下列營運指標,須留意營運指標之變化對企業價值之評估造成影響,同時租賃負債之增加可能對企業的信用風險造成影響。
為因應新準則,業務流程和系統需要進行相應變更,這包括評估掌握租賃合約並適時蒐集會計處理或附註所需之資訊的流程建立、承租人之租賃期間的決定或其他會計處理相關流程之建立、與相關之內部控制的建立或變更。此外,因租賃合約之管理或報告所需的新系統之導入,亦可能會產生相關的成本負擔。
若因適用新租賃會計準則,而認列高額的租賃負債,導致認列於最終會計年度相關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的合計金額達200億日圓以上者,在現行公司法下,屬於「大型公司」,需接受公司法規定之法定查核簽證,審計簽證成本可能會增加。因此,在日本有子公司之企業,須注意是否有因適用新租賃會計準則而須依照公司法之規定進行查核簽證之子公司。
前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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