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我國財政部為積極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自民國105年度起陸續於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之相關規範,CFC即將在112年度拍定上路,以維護課稅權並建立更健全合理之租稅制度。在CFC上路前夕,財團法人台北市安永文教基金會偕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14)日舉辦「海外所得課稅變革 —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法案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蒞臨指導,剖析個人在CFC制度上路後如何適用和因應,以及稅務遵循上應注意事項及稅負變化,並提前為現有的投資架構及往後投資進行通盤的檢視與調整,避免因合規上的疏失而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劉惠雯致詞表示,面對大環境的快速變動,也可能是帶來轉變的機會,如同稅務法令變動就是最貼切的寫照,應在面對風險前做好準備,就能掌握先機、趨吉避凶。在CFC制度即將上路前,如何在這波全球反避稅浪潮的襲擊下,精準掌握相關法令資訊並研議因應之道,將是一大關鍵課題。
面對CFC的即將施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宋秀玲透過法令的剖析及釋例的演繹說明個人如何辨別自身是否適用CFC規定,以及適用時之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同時,提醒相關企業或個人並非只有直接持有外國企業才落入CFC的適用範圍及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可能無意間因透過親屬、關係企業及不同型態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而有適用之情況。值得留意的是在所得計算上,CFC制度適用於112年度以後每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不適用於其111年度以前之盈餘,且以財務報表稅後盈餘為基準,與外界可能聽聞的111年底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帳戶餘額無關。她強調,我國自112年度起實施CFC,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CFC者。臺商也須留意以往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配置不合常規之利潤,或轉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事業,保留利潤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情形將受到嚴重挑戰。個人及臺商必須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資金存放與投資架構,除了基於商業理由,有必要才在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避免曝露於查稅高風險,並應保留足夠因應時間。
最後由相關實務經驗豐富的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與局長宋秀玲進行對談,針對法令的解讀疑義以及實務應用高資產人士在資產傳承規劃上可能面臨問題為來賓解惑,協助洞悉局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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