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是不少高資產人士進行家族企業與財富傳承規劃時運用的傳承工具,臺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在2023年上路實施後,CFC制度將對境外信託產生哪些影響也是外界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5)日舉辦「臺灣CFC課稅制度對境外信託的影響與策略解讀」線上研討會,除了探討境外信託常見的稅務議題及應有的策略思維,也進一步分享家族傳承規劃的實務經驗。
財政部2023年12月21日及22日公告修正CFC相關稅法子法規辦法,並在2024年1月4日頒布解釋函令,釐清信託股權在CFC制度下的課稅疑義。個人過去若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將持有的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並轉移至受託人,在現行法規下有哪些應注意事項仍是高資產人士經常詢問之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 指出,企業可用以下三個重點判斷CFC信託課稅:首先確認是否為控制要件及境外低稅負區,接著判斷是否落入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範圍,最後根據信託契約內容判斷計算CFC盈餘應歸屬之課稅對象。
林志翔進一步說明,同一信託關係下之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原則上互為關係人,並且擴大範圍包含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惟若受託人是符合但書規定之信託業者,則有機會可自關係人範圍中排除。此外,CFC認定方式也根據孳息受益人情況而有所不同,計算課稅所得前尚須先檢視信託之孳息受益人是否確定且特定,才能判斷信託股權應歸屬委託人或受益人直接持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策略長張啓晉提醒,實務上根據信託契約之內容與條件可能產生不同的信託課稅情境,目前法令規定仍不甚明確,納稅人須多加留意。張啓晉舉例指出,若孳息受益人有多人且依人數平均計算每人受益比例,進而計算其CFC營利所得,日後每位受益人實際獲配之信託孳息金額與平均數產生差異,受益人是否須就此差額數進行申報補稅或可申請退稅?此外,當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規定課稅時應將信託股權歸屬視為委託人直接持有,惟萬一委託人日後不幸身故後,又應如何認定課稅對象?
安永大中華區私人稅務聯席主管合夥人暨家族企業主管合夥人王文暉分析境外信託架構及未來因應的思維,分享單一家族辦公室之架構安排在CFC課稅下之可能解決方案,並進一步分享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制度之主要準則及相關法令合規要求,建議納稅人尋求專業團隊協助,以利家族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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