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2022年5月24日 PDF
主題 稅務快訊

摘要

茲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及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將現行相關解釋函令允宜納入「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財政部於昨(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590940號令,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1. 新增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之。
  2. 新增關於營業稅優先受償規定之適用範圍。
  3. 新增行政救濟尚未終結之定義(下列情形均屬之)。
    • 復查、訴願決定或判決尚未作成。
    • 已作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 已作成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 行政法院已作成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4. 新增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以書面通知並送達納稅義務人。
  5. 新增租稅優惠之待遇範圍。(租稅優惠係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與逃漏稅捐屬同一稅目之租稅優惠待遇。但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租稅優惠之待遇相同者,包含該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
  6. 新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及公務員之定義。
  7. 配合本法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業經刪除,以及現行已無法院裁罰案件,刪除現行條文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

請參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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