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昨(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詳細內容如下:
-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或買賣契約書,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 個人及營利事業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