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摘要

財政部昨(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713420號,即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代理人:
    申請人得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為代理人,向受理機關申請。
  2. 有關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之文件影本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管轄國稅局核准提示中文摘譯或英文本者,不在此限。
    • 採線上申辦上傳授權書檔案者,應備妥授權書正本供管轄國稅局查驗。
  3. 有關申請期限: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時效(現行為10年)者,應否准適用。
  4. 有關核准後合約內容變更之處理,其變更後之業務範圍如大於原核准內容,超過部分須重新申請核准,始得適用;如小於原核准內容,得依原核准函繼續適用,免再提出申請;變更後之業務範圍如非屬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得適用。
  5. 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核准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但合約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惟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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