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訂定「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摘要

財政部預告訂定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1子法規「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1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須提醒注意的是,本辦法草案係就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1之規定有關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選擇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等予以規範,而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乃為提升國內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參與併購意願,是被併購而消滅或分割之新創個人股東,若要適用該緩課優惠,則新創公司仍須符合5年內成立、未公開發行股票,且須在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緩課徵所得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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