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會同財政部發布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摘要

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日前發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簡稱本法)第27條之1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之重點即為符合規定之被投資文創產業(即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可按規定於創立、增資擴充或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經核准為合格文創產業後,投資人即可於投資期間達2年後就其投資金額20%內,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特別提醒注意,本辦法所稱投資人,係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此外,申請人於112年6月2日至11月30日期間(即本法發布生效日至本辦法發布日前),創立、增資擴充或簽訂專案投資協議書者,須於 113年5月31日前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