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摘要

財政部於今(1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005679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本次與修正草案最大不同在於財政部參考物價變動情形,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原本2,400元調整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其餘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1. 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 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處分損益,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2.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 配合IFRS 16修正出租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依據,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處理規定
    • 配合IFRS 16、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第16號,及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定明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規定
  3. 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相關規定,如:
    • 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
    • 修正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速鐵路交通費應檢附憑證之規定
    • 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費用認列規定
    • 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正一般營利事業、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 修正購置、興建房屋及土地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等
  4. 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定明本法第39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