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說明

摘要

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本次正式修正版本與112年5月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草案主要差別有:

  • 配合物價變動情形調高一般營利事業職員之伙食費列支上限金額由新臺幣2,400元調整至3,000元(溯及至112年1月1日適用);以及
  • 定明營利事業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時,除了應先抵減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外,亦應包括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及其他依法免納營所稅之所得額。但排除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額、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等。

透過本期安永稅務剖析帶您深入掌握本次修正重點並提供我們的觀點與提醒事項。

下載本期《安永稅務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