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摘要

財政部於112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簡稱個人計算CFC所得適用辦法),本次修正較為重要的是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個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排除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簡稱FVPL)」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待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相關損益加回CFC當年度盈餘。以下整理本辦法修正其餘修正要點:

  1. 修正有關個人對受控外國企業具控制能力之定義;
  2. 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
  3. 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不包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
  4. 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
  5. 為使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貼近按財務會計規範計算之可分配盈餘,修正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定明匯率換算基礎;
  6. 考量「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定明個人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
  7. 個人應依規定期限檢附、提供及填報受控外國企業相關文件,並經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
  8. 個人自受控外國企業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因匯率不同產生差異數之調節方式;
  9. 個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刪除個人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增訂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會計師查核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規定;
  10. 本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