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

摘要

行政院於今(22)日發布院臺財字第1121043735號令,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改為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修正物價指數之定義;
  2. 配合稽徵實務及相關法規更迭,修正相關規定:
    • 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修正資產項目及帳面金額等文字
    • 土地非屬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之固定資產,自非同法第61條規定資產重估價適用範圍,故刪除土地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考量營利事業已提足折舊且繼續使用之資產,其預估殘值部分仍得依規定繼續提列折舊,故刪除有關繼續使用折舊足額資產之殘值部分不得重估之規定;另增列以資產交換或其他方式取得已逾原定耐用年數且已提足折舊無帳載金額之固定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規定
    • 增訂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該次未曾進行重估之資產項目於以後年度辦理資產重估價計算重估價值之適用公式
    • 增訂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其取得年度之認定規定
    • 修正資產原始取得部分與其增添部分應一併辦理重估價;又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依規定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故刪除原始取得部分與增添部分應合併計算該項資產重估價值之規定
  3. 本次修正條文自112年度施行。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