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摘要

本月6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之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更多內容請詳見本期之安永稅務剖析。

下載本期《安永稅務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