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總統已經在8月16日正式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法案原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主要條文訂於2024年3月8日施行本次修法強調對性騷被害人的保障及加重雇主責任,新法將性騷擾行為人區分為來自服務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或其他人等兩者類型,並有不同的行政罰鍰及處理程序。依此足見,防止權勢性騷擾是本次修法重心;另新增僱用人數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微型或小型企業,同樣課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的義務,目前微型或小型企業應即早因應未來施行之新法要求。
此外,職場性騷擾事件將不再限於工作時間內發生,只要行為人與被害人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均有本法適用。本次修法也明確要求雇主在收到涉及權勢性騷擾申訴時,得對行為人採取停職停薪等特定暫時性處置。一旦查明屬實,雇主得對行為人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未來申訴人對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所提出的性騷擾申訴,或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的情形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建議雇主均應適當性地尋求外部第三方專業單位協助處理,以免爭議外部化。
項次 | 修正重點 |
1 | 法律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2 | 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並且作為加重雇主賠償責任及懲處依據。 |
3 | 增訂非工作時間,但遭所屬事業單位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或非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亦有本法之適用。 |
4 | 增訂僱用員工10人以上未達30人,亦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之規定。 |
5 | 增訂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 |
6 | 增訂申訴人對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所提出的性騷擾申訴,或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的情形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之規定。 |
7 | 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 |
8 | 罰鍰金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