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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企業淨零標準 V2》發布:推動更具可信度的淨零轉型

本期將接續過去內容,介紹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於 2026 年 6 月正式發布之《企業淨零標準 V2》(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2)其餘重要修訂內容與調整重點,包括:

(一)關鍵時程:企業合規的時間軸:

SBTi V2.0 將於 2027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V1.3.1 版本將於 2028 年 1 月 31 日停止受理驗證申請。企業應密切注意以下時程:

  1. 2028 年起:已設定 2030 近期目標的公司,應開始依《企業淨零標準 V2》制定 2030 - 2035 年的減量目標。
  2. 2035 年起:A 類企業1 將面臨「Post-2035 持續排放責任(Post-2035 responsibility requirement)」,應支持相當於其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持續排放量至少 1% 的合規碳移除,其中應包含特定比例且逐步提高之長效碳移除(long lived removals),此最低比例應以線性方式逐步提高,並最遲於淨零目標達成年達到 100%。
  3. 2050 年:所有企業須達減排並將排放量降至殘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水準的目標。

1 A 類企業:全球營收大於 4.5 億美元或歐元;員工人數大於 1,000 人。

(二)轉型計畫與減碳執行機制:

為了避免目標淪為空談,V2.0 要求所有企業須制定並維護轉型計畫(Transition Plan),A 類企業於目標驗證時須具備轉型計畫,並原則上同步揭露;如有需要,公開揭露時程最多可延後至目標驗證後 15 個月內完成。

轉型計畫由最高治理機構負責核准與監督,並將氣候轉型策略整合至整體企業經營策略中。同時,企業需揭露未來五年的具體行動方案。除此之外,A 類企業及採用適用範疇一方法學的企業,還須提出邁向淨零排放的長期總體路徑圖,並說明對外部依賴條件的管理策略。若企業價值鏈中存在重大高排放密集型活動(Emissions-Intensive Activities, EIAs),則應制定相應的去碳計畫,以強化減碳措施的執行成效與轉型可行性。

(三)殘餘排放中和要求加嚴:

企業在達成淨零目標時,應優先透過實際減量降低排放,並於淨零目標年度針對無法進一步減量的殘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採用具持久性/耐久性的碳移除技術進行中和(Neutralization)。

碳移除技術僅適用於最後殘餘的排放量,不得作為替代減量行動的工具。此外,所使用的碳移除活動須符合 SBTi 所訂定的完整性標準,以確保環境效益與可信度。就責任歸屬而言,企業須直接承擔範疇一排放的中和責任,而範疇三殘餘排放則可透過與價值鏈夥伴合作共同達成中和目標。

《企業淨零標準 V2》除要求企業制定並揭露轉型計畫外,也強化長期減碳責任。企業須以實際減量為優先,自 2035 年起 A 類企業需支持碳移除,並於淨零目標年以高品質碳移除中和殘餘排放,以提升淨零承諾的可信度與執行力。

下載《安永永續新知8月號》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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