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對於被評估為保險合約的保單,保險合約亦可能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投資部分或非保險服務部分,根據IFRS 17的規定,當一份保險合約中包含多個組成部分時,需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分離,並根據IFRS 15或IFRS 9等準則的規範進行處理。
IFRS 15對保險業而言,並非全新的議題。早在2018年IFRS 15適用時,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已對「投資型保險商品分類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工具」提出規範,規定了投資管理服務收取手續費收入及支付增額交易成本的會計處理。
對保險業而言,IFRS 15提供一個合適的會計框架,以處理部分IFRS 4或IFRS 17無法涵蓋的收入情境。當保單中包含可區分商品或被判定為非保險合約的服務時,譬如包含資產管理服務費用,此類保單需依IFRS 15的五步驟模型進行收入認列。具體步驟如下:
1. 辨識與客戶之間的合約:企業必須確認存在一份與客戶的合約,這份合約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或是在商業慣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合約中應清晰地界定出賣方的履約承諾以及買方的付款條件。不過,若客戶可輕易取消合約並退回預付款,則企業需重新評估合約的有效性;對於保險業來說,公司與保戶簽訂的保單,涵蓋此步驟需辨識的相關內容。
2. 辨識合約中的單獨履約義務:企業需要識別合約中的履約義務。在一項交易中,可能涉及多種商品或勞務。例如,購買保單時,如果有贈送的商品或勞務,因該商品能讓保戶獲益,且能與保單的其他承諾單獨辨識,則應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履約義務;對於保險業來說,從臺灣實務的觀察,適用IFRS 15來衡量的保單,主要是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類型,但也不排除可能有些保單會辨識出另外的單獨履約義務。
3. 決定交易價格:在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需考慮各種可能影響價格的因素,如折扣、退款、抵減或履約紅利等。交易價格可能會因這些因素而有所變動,企業應選擇以期望值或最可能金額估計該金額;對於保險業來說,要適用IFRS 15來衡量的保單,收取費用的類型就有很多不同的形態,收費的時間點或計算方式在不同的商品設計下都可能不同,這些都可能影響到交易價格的判斷。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不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將交易價格按照各個履約義務的相對獨立售價進行分攤。這意味著,即使是以優惠價格打包銷售的商品和勞務,也應按其單獨售價的比例來分配合約總價。
5. 於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企業需判斷何時滿足了履約義務,從而可以認列收入。如果履約義務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滿足,則收入應隨時間逐步認列。反之,如果履約義務在一個特定時點滿足,則應在該時點認列收入;在保險業的狀況下,大多數履約義務隨著時間逐步滿足,由於提供服務的年限較長,因此需要持續的後續評估,並考慮在服務提供的過程中是否有合約修改等變化。
根據IFRS 15的要求,保險公司在決定交易價格時,可能面臨數項挑戰。首先是對價的辨識與分類,保險公司須評估對價是否構成交易價格的一部分,並確定其屬於固定或變動對價。對於變動對價,需適當估計,並考量其不確定性是否高度可能造成重大收入迴轉,計入交易價格範圍僅限於與變動對價相關之不確定性於後續消除時,所認列之累計收入金額高度很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迴轉之部分。
已收取的對價需要按照履約義務的完成程度來進行認列,通常分為隨時間逐步滿足履約義務或於某一時點滿足履約義務等兩種類型;觀察實務情況,大多數保險公司面臨隨時間逐步滿足履約義務的情形,因此收入會隨時間攤銷,並將尚未滿足履約義務的已收取對價認列為合約服務負債。另外對於已收取對價,但評估在未來將退還給保戶的金額,則應認列為退款負債。
除了前面的考量點之外,IFRS 15中亦有規範,當公司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時,應認列為資產。因此保險公司須評估,付出的成本是否認列為增額成本資產,並於後續年度攤銷。依照準則的規範評估時,除了要先執行是否可回收的測試外,還須定期進行減損評估,以確保減損損失的合理認列。
保單的修改要如何處理也是一項挑戰,除了保單條款的變更之外,當保單依照合約條款執行額外商品或勞務之選擇權,並因此調整保單金額時,也會被判斷是合約修改,此時則可能須依照不同的保單條款與情境,判斷其屬於以下的哪一種狀況,調整內容是否同時符合可區分之額外服務,且該額外服務所增加之對價金額可反映其單獨售價;若無法同時符合,則需判斷剩餘之服務是否可與合約修改日以前已移轉之服務區分。不同的判斷結果,會對應不同的會計處理,由於保單的類型很多,因此保險業者們深入的探討此議題時,會有不同的判斷方向,對該如何選擇更合適的會計處理,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困難。
IFRS 15規範了收入認列的規則,要求公司在合約開始時就對履約義務進行辨識,並評估其滿足的時機。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受到IFRS 15的影響不盡相同,保險公司須對各種類型的保單進行分析,以確保收入能夠適當的認列。
實務操作上,保險公司面臨著系統升級和數據整合的挑戰。隨著IFRS 15對收入認列的要求,許多公司現有的資料系統,可能無法滿足財務報導的需求,當保險合約涉及多個可區分組成部分時,其複雜性將提升,進而增加會計處理的挑戰。這迫使保險公司需要有新的技術或作業流程,用來處理更為複雜的數據,以確保每項服務的收入能夠被正確地認列,並提供更詳細的財務揭露。
精算層面也有需要注意的環節,精算師除了仔細分析保單合約條款,確定合約特徵、履行義務及辨識合約分類外,需對保費收入及費用的認列、攤銷時點進行評估,因為這與傳統保單收費模式不同。除此之外,合約負債的計算需考量預測未來現金流,因此理賠率、解約率及折現率假設的訂定會相對重要。這將影響可回收的測試或減損評估。隨著收入確認方式變化,也需重新評估風險管理策略,以因應潛在的財務影響,包括資本要求和流動性風險,以確保有效管理保險業務的財務風險。
為因應IFRS 15帶來的挑戰,保險公司需要執行相應的措施。首先,保險公司需要評估其會計政策,以確保需適用IFRS 15的收入認列與準則規範相符。這涉及收入認列的時點、履約義務的評估方法,以及交易價格的分配等。此外,加強內部系統的資料收集,對於保單評估和收入認列的正確性至關重要。公司需要調整內部資料蒐集或分類的程序,並加強對員工的培訓,以提升他們對IFRS 15的理解和運用。
技術創新對於IFRS 15的會計處理也具有關鍵作用。數據分析平臺和自動化工具,可以幫助公司快速識別保單類型及梳理相關數值,並自動化帳務和編製報表流程。提高了會計處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跨部門合作是成功運用IFRS 15的另一關鍵因素。會計、精算、業務和資訊部門的緊密合作有助於維持全面且一致的作業標準,並及時解決準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此過程中,外部專業顧問亦能為公司提供支援,協助政策調整、建立系統或提供實務指引。
除了IFRS 17之外,保險業對IFRS 15的重視亦逐漸提升,為了致力於財務報告品質和透明度的提升,保險公司正逐步調整流程和策略,以因應會計準則的各種要求,這不僅體現了適應會計標準的必要性,也反映了持續優化的決心。
我們預期未來將見證更多創新趨勢與發展。數據分析和自動化技術的進步將為保險公司提供強大的工具,以更高效、更精確地處理財務資訊。IFRS 15與IFRS 17已經陸續為保險業會計處理設立了規範,並持續對保險業的財務報告與營運模式產生深遠影響。在這個變化不息的環境中,保險公司必須不斷調整與適應,以確保他們能回應眾多利害關係人對於財務報告的需求。
(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弘斌執業會計師、鄭翔文協理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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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京都議定書制定起,氣候變遷相關議題一直是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焦點,銀行業為穩定社會金融之關鍵角色,其所面臨之氣候風險實為重要揭露資訊,不論即將施行之IFRS S1及S2永續報導準則,或現行銀行業編製ESG永續報告書所參照之TCFD準則,皆可透過氣候變遷情境分析揭露風險資訊,為近年的監管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