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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福利稅務處理與限額規範解析

在現今企業經營環境中,提升員工向心力與滿意度是永續經營的重要課題。員工旅遊、節慶禮金、聚餐補助等福利措施,能凝聚團隊,也能展現企業關懷,但若未妥善規劃與申報,恐遭稅捐機關剔除列支。本篇探討職工福利金的稅務認定標準、限額及處理方式,並比較「福利委員會提撥制」與「實支實付制」的差異,協助企業在合規與節稅間取得平衡。


概要

  • 企業透過員工旅遊、節慶禮金、聚餐補助等福利措施,能凝聚團隊並展現企業對於員工的關懷與重視,但若未妥善規劃與申報,將可能遭稅捐機關剔除列支,甚至影響公司所得稅計算與繳納金額
  •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依規章申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福利費用依實際提撥金額認列;未成立者,則依職工福利事實發生時認列,兩者限額及列支規範存在差異

在現今的企業經營環境中,如何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滿意度,已成為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課題。企業透過各項福利措施,如員工旅遊、節慶禮金、聚餐補助等,不僅有助於凝聚團隊,也能彰顯企業對於員工的關懷與重視。然而,這些福利費用若未妥善規劃與申報,將可能遭稅捐機關剔除列支,甚至影響公司所得稅計算與繳納金額。

本篇文章將探討職工福利金的稅務認定標準、適用限額及處理方式,協助企業在合法列帳與稅務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同時,文中也將比較「設立福利委員會提撥制」與「未設立福利委員會實支實付制」兩種常見方式的差異與實務注意事項,幫助企業能在強化內部制度的同時,合理節稅並強化人資策略。

本篇僅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何時須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 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若營利事業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企業提撥職工福利金至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來源包含:職工福利委員會創立時之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5%內(金流一次提撥,稅上費用分5年認列)、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員工每月薪資內扣提撥0.5%、下腳變價收入20%~40%等。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說明

1. 事業單位增資或減資提撥職工福利金疑義

增資部分並無強制提撥-行政院50年12月18日臺50內字第7460號令

民營事業單位增加資本額時,自願就增資部份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者,如此項支出,可以改善職工生活,增進工作效率,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得作為費用列帳分年攤列。

減資部分不得要求退還-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5月21日台81勞福1字第13460號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創立後之資本額變更自不影響原已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同時職工福利金一經提撥即屬全體職工所有,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推動有關福利事宜並非屬事業單位之資產。

2.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指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額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1日台81勞福1字第04429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依營業收入提撥福利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3. 下腳變價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福1字第119059號函

查「下腳」係指事業單位在營運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該事業單位無法回收再生,作為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而尚可資為他用,仍能變價之物。

註: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列帳,之後得就該收入提撥20%~40%職工福利金;此外,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成立與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列支職工福利費用差異

    茲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限額計算頁面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7頁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7頁

    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職工福利費用限額如何計算?

    【案例背景】

    甲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2024年度按營業收入0.15%及增資金額5%實際提撥200萬元的福利金,2024年營業收入為10億元,增資資本額為1,000萬元,員工旅遊花費100萬元,另公司因公安意外支付員工醫療費300萬元。

    【說明1】公司依規定實際提撥之福利金200萬是否可於本年度全數認列為職工福費用?
    •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其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之資本額5%限定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於稅上之費用認列必需分5年攤列認列,故本年度甲公司雖實際提撥福利金200萬元,但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僅可認列160萬元職工福利費用,計算如下:
      • 營業收入 10 億元 × 0.15% = 150 萬元
      • 增資資本額 1,000 萬元 × 5% × 20% = 10 萬元
    【說明2】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是否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職工福利費用?
    • 甲公司今年度實際提撥 200 萬元福利金到福委會。
    • 員工旅遊花費為 100 萬元。

    因年度實際提撥至福委會之福利金足以支應員工旅遊費用,故營利事業不得再重複列報為職工福利費用。

    【說明3】員工醫療費用 300 萬是否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職工福利費用?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公司支付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之醫療費用,屬實支實付,可全額列支不受限額限制。
    【總結】甲公司202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列報多少職工福利費用?
    • 依上述說明甲公司於2024年可認列之職工福利費用限額=實際提撥福利金160萬元+員工醫療費300萬元=460萬元。

    支付福利項目之各類所得申報之扣繳規定

    支付福利項目之各類所得申報之扣繳規定

    註:

    • 營利事業支付予員工之年節獎金及各項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屬員工於職務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故屬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年節獎金及各項補助費,則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 ( 其他所得 ) 規定之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次年 1 月底前列單申報。

    支付福利項目之各類所得申報之扣繳規定(續)

    支付福利項目之各類所得申報之扣繳規定

    職工福利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營業稅的進項稅扣抵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涉及員工個人酬勞的貨物或勞務支出(如餐費、禮品、旅費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相關案例

    【典型違規情形】
    • 甲公司舉辦員工聚餐活動,支付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統一發票。
    • 而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將該職工福利之進項稅額10,000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稅額10,000元,並裁處罰鍰。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結語 -【EY提醒】

    • 對於屬於「員工酬勞」性質的支出務必小心處理進項稅申報,如:康樂活動費、旅遊費、慰勞金及禮物費等。
    • 若因一時不察將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錯誤,應儘早自動更正補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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