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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事

尾牙抽獎相關稅務規定

每逢歲末年終,企業為感謝員工辛勞的付出而舉辦尾牙與抽獎活動。然而,從獎品的成本認定到所得扣繳,任何一項疏忽都可能導致費用無法合理列支,或因錯誤申報而導致受罰。

本次專題將為您釐清尾牙與抽獎活動中常見的稅務交叉議題,我們將深入解析獎品成本的會計處理、所得扣繳的實務操作,以及相關進銷項發票的遵循要求,協助您在年度結算與扣繳申報時確保合規、穩健處理。

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概要

  • 每逢歲末年終,企業舉辦尾牙與抽獎活動時,從獎品成本認定到所得扣繳,任何一項疏忽都可能導致費用無法合理列支,或因錯誤申報而導致受罰,需特別留意相關稅務規定。
  • 尾牙抽獎所發放之獎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並依境內居住者或非境內居住者適用不同扣繳稅率。
  • 外部購入獎品、自行生產或購買之存貨轉作抽獎獎品,以及廠商贊助之獎品,其獎品價值認定、進項稅額扣抵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皆有不同實務處理方式,企業應依規定正確辦理。

尾牙費用認定及科目歸屬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營利事業於年終舉辦尾牙宴請全體員工,或於隔年初舉辦春酒宴,係屬營利事業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營利事業不論有否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此外,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相關費用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帳;而接受方廠商獲得贊助,應列為「其他收入」,列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餐費、場地租金、禮品費用等,皆須取得合法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

 其他費用交際費
對象公司全體員工供應商、廠商
項目尾牙餐費、員工交通費、員工摸彩獎金/獎品客戶餐費、提供給客戶抽獎的禮品

扣繳實務之所得類型與扣繳金額門檻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參加尾牙或春酒獲得獎品或獎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扣繳類別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91)。

所得人又區分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稅率大不相同:

境內居住者

  • 獎品價值超過新臺幣20,010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0%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
  • 獎品價值不超過新臺幣20,010元:免扣繳但仍需列單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 獎品或獎金價值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免扣繳且免申報。

非境內居住者

  • 不論獎品或獎金價值多寡,應按全額扣繳 20%之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繳清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

小提醒:

  1. 營利事業若贊助廠商摸彩獎金或獎品時,應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的其他所得(92)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2. 機會中獎獎金是採「按次給付」計算,所以不同抽獎活動不可合併計算免扣繳門檻。
  3. 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扣繳實務之獎品價值認定

外部購入的獎品

  • 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稅價)或收據金額,依照前頁所述規定對中獎的員工辦理扣繳申報。
  • 此外,營利事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購入供銷售或自行生產之存貨轉作抽獎獎品

  • 應按獎品成本(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的金額,依照前頁所述規定對中獎的員工辦理扣繳申報。
  • 此外,營利事業將公司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營利事業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
  • 若營利事業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酬勞員工相關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廠商贊助的獎品

  • 應按市場上的價格計算獎品價值,並帳列其他收入,列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獎品來源成本認定進項稅額是否申報扣抵轉做尾牙獎品是否應開立發票
外部購入按收據金額或發票含稅金額不得扣抵免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自行生產或購入之存貨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購買時未決定酬勞員工並已申報扣抵按時價開立發票給自己
購買時已決定酬勞員工且未申報扣抵免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案例說明

案例1 – 扣繳稅率說明

甲公司於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 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憑單申報。
  • 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憑單申報。
  • 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次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案例2 – 外部購入獎品

乙公司購入1臺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為新臺幣27,300元(含稅),該筆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為1,300元,中獎者為D員工,是境內居住者。

  • 所得稅:乙公司應就該獎品為D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 營業稅: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於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案例3 – 自行生產之存貨轉作抽獎獎品

丙公司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廠商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為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為26,000元。

  • 所得稅:丙公司應將製造成本26,000元轉列交際費,同時於貨物轉贈廠商時以廠商名義申報「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
  • 營業稅:丙公司應於貨物轉贈廠商時,以丙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4 – 購入供銷售之存貨轉作抽獎獎品

丁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其價值為30,000元,中獎者為E員工,是境內居住者。

  • 所得稅:丁公司應就該獎品為E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 營業稅:因丁公司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丁公司應於貨物轉贈E員工時,以丁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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