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隨著年底的臨近,安永薪資委外服務團隊將協助客戶準備年度扣繳申報及薪資作業,包括特休假折現、獎金計算、以及檢視舊制退休金餘額並補足差額等工作。本篇將分享一個實務案例,同時也提供3個方法避免短漏扣繳,供大家參考。
在這個案例中,公司將一名員工王先生外派至美國兩年,根據公司與王先生的約定,除了在國外支付薪水外,還在臺灣支付部分津貼。對於臺灣支付的部分,公司以5%的稅率進行扣繳。然而,王先生在國外工作繁忙,兩年都未曾休假回臺灣,因此導致王先生被戶政單位遷出戶籍,進而被國稅局歸類為「非居住者」,國稅局進一步認為,公司支付津貼時所使用之扣繳率太低,應以「非居住者」的18%的稅率扣繳,認定公司短漏扣繳稅額,對公司進行補稅並加上罰鍰。公司收到這樣的處分,人資部門表示並不知情王先生已變為「非居住者」,但即使向國稅局說明後,該公司仍未獲得罰鍰減免。
根據稅法規定(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居住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根據上述的規定,若在中華民國有戶籍且符合生活及經濟重心的條件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1天以上為「居住者」;反之,有戶籍但整個課稅年度連一天都沒入境過臺灣,則會被視為「非居住者」。再來,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而被遷出戶籍者,在戶籍遷出且沒有入境臺灣的狀況下,更當然是「非居住者」了。由於「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所適用扣繳稅率不同,「非居住者」的扣繳稅率通常較高,所以雇主作為薪資的扣繳義務人,不得不多加留意員工的「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狀態,以免低報扣繳稅額。
其實,除了外派員工是否回臺灣不容易掌握之外,「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難題也常見於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的狀況,對於公司而言,個人房東的行蹤更難掌握,一般不會想到個人房東可能是「非居住者」,因此公司可能會以「居住者」的身分進行租金扣繳,但若房東的身分判斷錯誤可能導致扣繳短漏扣,這樣的陷阱層出不窮,公司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呢?我們提供幾個方法供企業參考。
公司可以在外派之前與員工協商,在外派期間以「非居住者」18%的稅率進行扣繳。雖然員工可能在外派期間會回臺至少一天故仍保有居住者身分,先以18%稅率辦理扣繳可能會因此多扣繳稅額,但多繳的扣繳稅款可以用來抵扣員工隔年5月的所得稅,所以多繳扣繳稅款僅會影響現金流,不影響員工最終的稅負,而且,如此一來可以解決公司可能漏扣繳的風險,值得公司與外派員工好好協商。另外,個人房東的情況也可以比照辦理。
再來,公司也可以選擇在年底前與駐外員工確認,確定本國籍員工當年度是否曾入境臺灣。如果確實未入境,原本以「居住者」辦理扣繳時,整年度就應該改以「非居住者」的身分進行處理,公司應在當年度調整及補足應扣繳稅額,並依規定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申報。
相同地,個人房東的情況也可以比照辦理。
另外,我們再補充,針對派駐來臺灣的外籍員工,判斷是否為「居住者」的標準跟本國籍員工不一樣,外籍員工當年度在臺灣居住滿183天為「居住者」,反之為「非居住者」。所以,對於出差頻繁的外籍員工,應該要確認其當年度是否在臺灣居住滿183天。
同理,公司可以與出差頻繁的外籍員工事先協商,以「非居住者」18%的稅率進行扣繳。或者,公司也可以選擇在年底前與外籍員工確認,確認其當年度是否在臺灣居住滿183天。如果當年度為「非居住者」,公司應在當年度調整及補足應扣繳稅額並依規定以「非居住者」身份扣繳申報。(待續)
(安永 薪資委外服務 溫珮絃、洪英娟聯合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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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年底的臨近,我們安永薪資委外服務團隊將與公司相關部門一起,開始準備年度扣繳申報及薪資作業。在上一篇,我們分享了一個案例,這次我們再提供四個薪資及扣繳相關的提醒,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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