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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相關退休金制度與企業之義務及注意事項

外國人在臺人數再創新高,且即將突破百萬人大關。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最新資料,截至2025年5月底止,外國人在臺人數(合法居留外僑人數)已達98萬人,扣除失業、非勞動力、未滿十五歲人口,有超過82萬外國人在臺就業。另一方面,企業聘僱這些外籍員工時,需同時評估退休金議題。企業須留意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新修正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規定,有提撥退休金之責任。

如為外籍員工,需依照其適用條件,應用「新制退休金」與「舊制退休金」兩種退休金提撥方式,來因應外籍員工退休金提撥責任。

本文根據外籍員工相關退休金問題,說明所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與企業責任、相關實務議題,盼能作為外籍員工退休金管理之參考,對企業有所助益。


概要

  • 企業聘僱外籍員工時,須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新修正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負擔退休金提撥責任,並依外籍員工身分,適用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
  • 2026年1月1日之後,外國專業人才(“外專”)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特專”),即使沒有永久居留證,也開始適用勞退新制。
  • 外專及特專且沒有永久居留證者,在2026年1月1日前適用舊制退休金,如果公司已經有這種身分的外籍員工,公司需要詢問外籍員工在2026年1月1日之後選擇新舊制的意願,並進行後續作業。

聘僱外籍員工時須面臨之退休金問題

舉例來說,2025年、A公司僱用了2位外籍人士。

  1. 美國籍的Mandy,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沒有永久居留證
  2. 英國籍的Emma,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證

A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來函,要求檢視舊制退休金帳戶之設立。A公司是否需要幫外籍員工準備退休金帳戶?

依現行(2025年12月)規定,A公司有義務為尚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之Mandy設立舊制退休金帳戶並進行提撥,且有義務為持有永久居留證之Emma提繳至勞保局設立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不過,自2026年1月1日起,外國專業人才但尚未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籍員工,也開始適用勞退新制了,所以A公司從2026年1月1日起對Mandy的退休金義務不同。針對新制及舊制退休金制度,以及不同的外籍身分別,將分別說明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企業聘僱外國人時,必須負擔退休金責任,視外國人之身分情況,適用「新制退休金」或「舊制退休金」。

  • 如適用「新制退休金」,雇主必須提繳新制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如適用「舊制退休金」,雇主必須以舊制制度為外籍員工準備退休金。

因此,企業須運用新制與舊制退休金提撥二種方式以因應外籍員工退休金的提撥責任。

適用新制退休金

針對適用新制退休金的員工,雇主必須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的6%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如果公司有外籍員工,必須了解更多身分細節,才能判斷是否適用新制退休金,如外籍配偶、有永久居留身分在臺工作者,原則上適用勞退新制。另外,依據新修正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026年1月1日之後,外國專業人才(“外專”)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特專”),即使沒有永久居留證,也開始適用勞退新制了。

不過,因為外專及特專且沒有永久居留證者,在2026年1月1日前是適用舊制退休金的,所以,如果公司已經有這種身分的外籍員工,到底要繼續適用舊制或是要轉換成新制?公司需要詢問外籍員工意願,若員工選擇新制或未表明意願者,都當作是選擇新制,公司都要開始為員工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並請留意,公司需要在6個月內即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員工意願的徵詢,並進行後續作業。

適用舊制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範新制)時仍回歸到《勞動基準法》(規範舊制),目的之一是為了保障不適用新制的勞工,包含外國人。

針對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企業需成立舊制退休金帳戶,每個月按舊制勞工工資總額的2%至15%,存入企業在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果公司有外籍員工,是屬於中階技術工者,還有留學生、交換學生在臺打工、打工度假、及2025年12月31日以前之無永久居留證之外專及特專等,這些族群則是適用舊制退休金。另外,自2026年4月1日起,雇主也需要為年資滿10年以上的藍領外籍員工提撥舊制勞退金。企業可以再自行檢視是否有僱用這一類身分的外籍員工。

新舊制都不適用

部分族群無論是新制或舊制退休金都不適用。例如,公司負責人在勞基法上被定義為雇主,不得適用舊制或新制退休金;至於藍領外籍員工,依據勞動部解釋令,公司不需為藍領外籍員工提撥制退休金。不過,如前段所述,藍領外籍員工已轉任中階技術工者,及年資滿10年以上的藍領外籍員工,則雇主應提撥舊制勞退金。

結語

以上,企業即使在2005年7月以後才成立,或是在2005年之前成立但是已經沒有2005年7月以前到職的員工,還是可能因為僱用了外籍員工,而衍生舊制退休金的義務,應依相關法規,設置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在臺灣銀行信託部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等。

若企業收到勞動單位來函要求設立舊制退休金帳戶,但確實不需準備舊制退休金,例如,外籍員工已離職,或者是外籍員工是雇主身分不適用勞基法等情況,企業可向勞動機關說明,免除提撥義務。相關的法規適用、執行程序及細節,建議可以諮詢外部專家,以評估企業如何適用及遵循,或委由外部專家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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