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戰略新板公司係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型產業為主的創新公司,因多仍屬發展階段,對於獲利能力、設立年限、資本額及股權分散皆未有相關規範。因申請公司以是否符合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型產業為申請登錄戰略新板的主要條件,所以開板前,針對該議題進行較多討論。現行法規及實務上,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需就申請登錄戰略新板公司所屬產業出具評估意見,作為申請公司是否屬於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型產業主要依據。
採簡易公開發行,降低公司準備公開發行的前置時間及成本
申請興櫃一般板公司若不具有公開發行公司資格,申請興櫃一般板時需併送申請一般公開發行。而申請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公司可併送申請簡易公開發行,透過簡化公開發行申報書件,以降低創新公司準備公開發行的前置時間及成本,與一般公開發行的差異在於財務報表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的期間及範圍:
- 財務報表:兩本(附列同期比較,共計三年度查核簽證)減少為一本(附列同期比較,共計二年度查核簽證)。
- 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期間:一年縮短為半年。
- 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範圍:簽證會計師依申請公司所屬產業特性,評估重大營運循環的範圍,於審查報告中敘明查核範圍及評估意見。
申請登錄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時程
申請創新板上市案件於收件後6週內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提出申請後進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決議、補辦公開發行、公開銷售及集保等作業,預計3至6個月可上市掛牌交易。
申請戰略新板則採書面審查,申請登錄戰略新板併送辦理簡易公開發行的案件,至少12個營業日可取得公開發行申報生效以及戰略新板登錄同意函,若申請登錄戰略新板前已具備公開發行公司的資格,則上述取得同意函的時間縮短為3個營業日內。不論申請登錄戰略新板前是否已經具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資格,取得登錄戰略新板同意函後,資訊揭示至少5日後即可登錄戰略新板。總而言之,不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以及具有公開發行公司資格者,申請到登錄戰略新板的時程,分別預計至少18個及8個營業日。
具備轉入上市(櫃)主板(一般上市/一般上櫃)機制
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的設立目的皆為鼓勵創新公司進入資本市場,讓創新公司於成長期間可以利用該等平臺的籌資功能,扶植創新公司逐漸壯大,最終能在臺灣證券交易的主板進行掛牌,使得一般投資人有機會參與創新公司並活絡臺灣證券市場。新創公司登錄創新板後轉列主板時,現行法規規範創新板公司於登錄2年後並達成主板掛牌條件(例如:獲利能力)後,創新板上市公司即可單向轉列主板,主要規範如下:
- 創新板掛牌滿2年。
- 符合各項現行主板掛牌條件。
- 申請公司登錄創新板時已經由主板審議委員會審議,轉列主板係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主板審議委員會審議。
戰略新板與興櫃一般板相同皆為預備板塊,申請主板的規範如下:
- 登錄戰略新板及興櫃一般板合計6個月,且申請上市(櫃)前,已轉至興櫃一般板至少2個月。
- 符合各項現行主板掛牌條件。
- 申請主板係採實質審查並提報主板審議委員會審議。
截至民國111年4月30日,戰略新板登錄公司計有8家公司,其中7家申請時併送簡易公開發行,且已有5家已透過上述機制申請轉至興櫃一般板,隱含準備申請主板以及預備讓一般投資人可以參與投資並瞭解公司的目標。
依照目前的實務觀察,戰略新板資格條件、登錄時程,以及轉至主板的設計對於新創公司申請主板進行直接融資,產生實質上的助益。舉例來說,戰略新板申請公司若於民國111年度第三季初(例如7月)申請戰略新板併送簡易公開發行,需要檢附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附列109年度做為同期比較,共計二年度查核簽證)、民國110年10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半年)的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以及其他所需文件,相較申請興櫃一般板,能節省申請公開發行前置的時間及成本。另若戰略新板登錄公司獲利條件良好,搭配登錄戰略新板及興櫃一般板合計6個月(包含興櫃一般板至少2個月)的時程,可於隔年(民國112年)申請轉至主板。
參酌創新產業不確定較高的特性,適當緊縮交易條件
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的交易機制考量創新產業不確定性較高的特性,以及創櫃板缺少流動性的缺點,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的交易機制除兼具籌資以及交易功能外,並限制部分交易制度以保護投資人,且規範相較創新板規模為小的戰略新板,需有推薦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創新板以及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機制大致分別與上市股票以及上櫃股票相同,交易機制採用自動搓合系統,而非興櫃一般板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相關板塊的部分交易制度比較,請參詳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