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分鐘 2021年7月28日
資金回臺專法落日與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因應

資金回臺專法落日與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因應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

10 分鐘 2021年7月28日

顯示相關資源

資金回臺專法將在今(2021)年8月14日落日,CFC反避稅法案則最快明(2022)年正式上路,此將對臺商帶來甚麼樣的衝擊?又該如何因應?

概要
  • 整理資金回臺課稅解釋令五大判斷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 解析CFC內容及提供實施前應如何因應的建議。

政府在兩年前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專法),即將在今(2021)年8月14日落日,屆時臺商資金將無法再適用專法給予之優惠稅率,而必須回歸至最低稅負制。專法落日後,未來臺商個人若有境外資金匯回需求,應以適用境外資金回臺課稅解釋令為首要考量。

另外,為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藉著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保留原應歸屬臺灣之利潤或所得,規避臺灣納稅義務,政府於2016年修法通過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反避稅法案,且最快將於明(2022)年正式上路,此將對臺商帶來甚麼樣的衝擊?又該如何因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及林信行資深經理將於本篇文章為讀者們整理資金回臺課稅解釋令五大判斷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並解析CFC內容及提供實施前應如何因應的建議,期能提供廣大臺商制定決策之參考。

資金回臺專法內容回顧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於前(2019)年8月15日正式實行,個人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境外轉投資收益,在專法實施首年匯回,適用稅率為8%,次年提高至10%。資金匯回後若從事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提供臺商資金回流簡便之方案。專法申請適用流程及匯回資金運用限制之規定簡要整理如下圖。

應用實例:跨境台商之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案例背景

資金回臺專法實施效益檢視

據財政部統計數據如下表,截至今(2021)年7月14日專法申請匯回金額累計為新臺幣(下同)2,750億元,實際匯回金額為2,536億元。依前述申請匯回金額來看,雖已達到政府原本低推估金額2,666億元,但距中推估金額8,544億元尚有不少差距。

截至今(2021)年7月14日專法申請匯回金額累計為新臺幣

2,750 億元

實際匯回金額為2,536億元。

探究專法無法達成中推估之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兩大項:

  1. 資金用途的限制
    除自由運用及實質投資以外之資金,須綁定在外匯存款專戶長達5+2年。5+2年時間過長,期間可能面臨極大變化、不確定性太高。對於無實質投資需求臺商而言,恐因考量資金的流動性、變現性及獲利性等限制,而影響適用專法的意願。

  2. 實質投資範圍的限縮
    現今臺灣面臨產業轉型升級,許多非傳統製造業的新興產業更需要投資者的資金支持。投資計畫支出項目應更加放寬,尤其人才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資產,應該納入人才薪資、人才培訓支出以及其他軟實力建構支出,例如技術研發、品牌建立、行銷活動等,讓企業投資計畫可以有更多彈性並符合自身營運發展需要,以利產業多元化發展及企業創新升級。然現行專法並未將前述支出項目納入實質投資範圍,同樣影響了臺商適用專法的意願。

境外資金未來應著重方向:資金回臺課稅解釋令

在專法落日後,未來個人臺商若有境外資金匯回需求,應首要考量適用財政部於2019年1月31日發布之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可藉由以下資金回臺課稅解釋令之五大判斷步驟釐清,詳細說明彙整如下:

CFC反避稅法案簡介

隨著專法落日,緊接著上路的將會是受控外國企業法案(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由於立法院在通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今年8月14日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企業法案施行日期,因此可合理預期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有關受控外國企業法案(CFC)之規定最快將於明(2022)年開始生效適用,屆時若臺灣個人(及其關係人)或臺灣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設立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50%以上股權或對該等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不論該境外公司是否決議分配盈餘,臺灣個人股東或營利事業股東均應依持股比例將該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認列為臺灣個人或營利事業之所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茲以個人CFC為例,將個人CFC實施前、後之影響比較如下圖:

依據尚未生效之《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持有設立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50%以上股權或對該等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臺灣個人股東或是營利事業股東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因應

專法即將落日,CFC反避稅法案又將隨之日出,面對日新月異的稅務環境,廣大個人臺商應當如何因應此一稅務變革呢?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提出以下兩種方案以及相關建議事項供讀者們參考,希望讀者們都能順「稅」平安。

方案一:境外資金匯回至個人

1. 適用專法

  • 匯回資金總額 x 稅率10%
  • 專法施行期限僅有兩年,並將於今(2021)年8月14日截止,距今已僅剩不到三周的期限,若有想適用專法的讀者,建議儘快尋求專業稅務會計師協助處理,搶搭上資金回臺專法的末班車。

2. 適用解釋令

  • 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稅率20%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累進稅率5%~40%
  • 需視資金組成性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境外公司資金匯回至個人可能的二種情況為例:

方案二:繼續維持境外公司(CFC)

1. 建議檢視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 整體架構調整:多層或分散架構是否還有其必要性?
  • 股權比例調整:
    (1) 所得與財力不相當之子女做為股東的風險?
    (2) 檢視是否有以名義人持有?

2. 建議尋求專業會計師記帳簽證及稅務諮詢

(1) 確認法令規定要求。
(2) 盤點境外公司資產。
(3) 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組成性質,屬於本金或盈餘。
(4) 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後,如境外公司有虧損,方能主張扣抵。

3. 檢視稅務居民身分:確認個人是否為臺灣稅務居民。

顯示相關資源

  • 下載本期《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結語

個人過去如因不諳會計觀念或尚未保存相關會計憑證,且並未建立個人境外公司帳簿,建議應於CFC制度正式上路前,尋求專業會計師進行稅務諮詢及早部署往合規方向調整,以因應未來CFC申報規定。

關於本文章

作者 林 志翔 Michael Lin

安永台灣 稅務服務部 執業會計師

專業的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顧問,以豐富的稅務及傳承諮詢經驗,為高資產人士與家族企業規劃基業長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