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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金融商品除專注帳面獲利外,更要考量稅後報酬!

投資人除了判斷投資標的可能產生的帳面報酬外,還需要注意哪些潛在成本?本篇前瞻觀點著重在規劃投資的同時,如何更有效運用資金並精準掌握投資的稅後報酬!


概要

  • 股票投資與所得稅影響
  • 基金投資與所得稅影響
  • 債券、黃金投資與所得稅影響

投資人在投資規劃階段,通常僅著重於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帳面報酬,而到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發現稅後報酬其實不如預期,主要係忽略了金融商品投資對於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所致。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也提醒投資人,投資獲利主要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並依據金融商品類型、商品發行所在地及所得來源地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及申報規定,因此建議在考量投資報酬的同時,也應該釐清投資標的獲利可能產生之所得稅及其他稅負影響,才能做更全面且完善的投資規劃。

以下就臺灣稅務居民在投資常見的境內與境外金融商品(包含股票、基金、債券及黃金)時,獲利所產生之所得稅負影響。

股票投資與所得稅影響

投資標的類型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股票

投資標的

資本利得

股利收入

股息二代健保

國內上市、上(興)櫃股票

國內公司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2.11%

KY公司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N/A*

國內未上市、上(興)櫃股票

有依公司法§162簽證者

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2.11%

未依公司法§162簽證者

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稅)

國外股票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N/A*

* 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為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反之,若為海外股利或利息所得,非屬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投資臺灣股票之股利所得課稅比較
    • 王董事長有新臺幣(下同)二億元想投資臺灣股市,並且打算長期投資,以領取股利為投資目標,因此積極尋找優質定存股。然投資前,王董忽然想到雖然都是投資臺灣股市,但不同標的好像會有不同的課稅方式或稅率……
    • 假設王董除了股利所得外並無其他所得,茲就投資一般臺灣上市櫃公司及KY公司,其個人獲得之股利所得及資本利得課稅差異如下:
 

投資臺灣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

投資KY公司股票

股利所得

(2億元*5%)*28% = 280萬元

 ((2億元*5%)- 670萬)*20% = 66萬元

計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5%~40%稅率);或分開計稅(28%稅率)

屬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20%但有670萬元免稅額

資本利得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假設每年股利所得殖利率為5%。
  • 股利所得課稅,納稅義務人可二擇一擇優適用
    • 合併計稅:股利和其他綜合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並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 分開計稅:股利以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與其他綜合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股利申報小提醒
      1. 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者,計算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限額(綜合所得總額 x 20%)時,其綜合所得總額應不包含股利所得。
      2. 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3. 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採用股利分開計稅者,其基本所得額應加計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 股票簽證作業與相關法令規定

簽證與否之差別

 說明

股票簽證 —
證券交易所得

  1.  公司法§162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
  2. 證券交易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規定,買賣有價證券,均應依每次成交價格的千分之3課徵證券交易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中華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4. 個人綜所稅: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要課20%的最低稅負。

股票未簽證 —
財產交易所得

  1. 個人綜所稅:轉讓的股份屬於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出售的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依級距在5%~40%。
  2. 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162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84.6.29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股票簽證作業與相關法令規定

投資標的類型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基金

基金註冊地

投資地區

資本利得

股利/配息收入

股息二代健保

國內基金

國內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利息所得(合併/分離課稅)*
  •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2.11%

國外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N/A

國外基金**

國內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2.11%

國外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N/A

* 如利息所得係屬國內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者,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扣除範圍。
**此處所指之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原則上國外基金之配息應依所得來源分別認定,例如有臺灣境內投資標的產生之所得,投資人應將該所得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並依照所得類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然實務上因國外基金投資標的之複雜性及不透明性,常使所得來源難以認定,建議投資人於申報所得時,可諮詢專業之會計師以避免漏報或誤報所得。
 

債券、黃金 投資與所得稅影響

投資標的類型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投資標的

資本利得

股利/配息收入

股息二代健保

債券

國內債券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2.11%

國外債券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N/A

黃金

實體黃金

一時貿易所得(合併計稅)**

N/A

2.11%

黃金存摺

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稅)

N/A

N/A

*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88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依所得稅法§17不屬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扣除範圍。
** 按賣價6%核算所得。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個人金融資產投資獲利通常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而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為國內投資通常僅需留意被動收入之所得稅負影響。

惟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標的不僅侷限於國內投資,大多數投資人也將投資版圖延伸到海外金融市場,因此特別提醒,海外投資之資本利得雖不適用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須依照所得基本條例申報海外所得。而海外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但各家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持有之各項金融資產及當期海外所得,通常仍會提供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資產及獲利狀況,因此投資人應清楚且充分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也在此提醒,當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者,需依金融機構對帳單自行申報海外所得,惟實務上很多納稅義務人完全依賴查調內容而忽略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徵應納稅額外,還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5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提醒投資人在獲利之餘,切勿忽視投資之稅務影響及申報相關規定。

下載《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 個人投資金融商品除專注帳面獲利外,更要考量稅後報酬!》

結語

由於資產傳承要考量的面向極多,有傳承需求的讀者可就自身家族背景及資產進行了解,先釐清最擔心的狀況為何,並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使用適合自己之財富規劃工具及應用方式,安心享受、放心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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