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40項建議於2023年11月份修訂並發布,考量修訂之建議中,第8項建議及第31項建議與金融機構之關聯性較高,故就前述二者詳述如下:
一、第8項建議:非營利組織
於建議本文部分,原建議內容為對於經識別為較易被濫用於資恐之國家,應檢視與非營利組織相關之法律及法規的妥適性。修訂建議內容則係建議各國應識別符合FATF非營利組織定義之組織,並評估該等組織之資恐風險。各國應在不干擾合法非營利組織之活動,且符合風險基礎方法之前提下,建立具針對性、相應且基於風險之措施,以保護非營利組織免遭濫用於資恐目的。
於註釋部分,修訂後之註釋在「風險評估及抵減措施(Risk assessment and mitigating measures)」項目中提及,非營利組織由於其類型、活動或特徵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程度之資恐風險,其中大多數可能屬於低風險。另外,於「目標及一般性原則(Objective and general principles)」項目中增訂,各國應對非營利組織所面臨之不同程度的資恐風險有所認知,並基於風險基礎方法之原則下採取相應之妥善措施。許多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資恐風險可能較低,且已具備足夠的自律措施及內部控制措施以抵減該風險,因此可能不需要額外的措施。對於合規之非營利組織,各國應注意僅在需要抵減資恐風險之合理範圍且必要時,始得對其採取相關措施,而不應不適當的干預或阻礙合規非營利組織之活動。
二、第31項建議:執法和調查機關之權力
本次增訂之內容,主要係各國應確保主管機關得及時(Timely)獲取廣泛之訊息,尤其係用於識別或追查犯罪財產及具相應價值之財產之訊息,這包括:
- 基本及實質受益人資訊(Basic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 稅務機關持有之資訊(Information held by tax authorities)
- 與資產相關之登記資訊,如土地、財產、車輛、股票或其他資產(Information held in asset registries, such as for land, property, vehicles, shares, or other assets)
- 與公民身份、居住地或社會福利相關之登記資訊(Information held in citizenship, residency, or social benefit regist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