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日出時分色彩繽紛的克雷米厄街

安永家族辦公室傳承前瞻觀點

房屋稅 – 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與地價稅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要件之差異提醒與建議

房屋稅和地價稅,係屬於納稅義務人在不動產持有期間所負擔之地方稅。

為減輕自住民眾之租稅負擔,政府分別於房屋稅及地價稅制度中設有優惠稅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1%或1.2%優惠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2‰優惠稅率,但兩者對於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要件並不相同。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房屋稅符合自住」即代表「地價稅也當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因此有必要分別檢視。

自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2024年7月1日起實施後,房屋稅新增設籍規定,已經使房屋稅與地價稅在制度設計上更趨於一致,但仍有不少適用條件存在差異。

建議各位讀者,兩項優惠不能混為一談;申請前應分別確認房屋與土地是否符合各自要件;若家族成員持有多筆房地,可先盤點持有結構與戶籍配置,再決定最有利且合規的申請方式。


概要

  • 適用要件制度比較表:房屋稅自住房屋 vs.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適用要件差異分析
  •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制度比較:房屋稅自住房屋 vs.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目房屋稅地價稅比較
項目「自住」住家用房屋「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標的/稅基房屋/評定現值土地/申報地價 
稅率1.2%(單一自住 1%,見 [註 1]2‰ 
申請優惠稅率要件戶籍設立房屋所有權本人(或地上權使用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所有權人親屬範圍集合檢視 &
該集合得適用優惠的不動產數量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 3 戶以內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註 2 - 例外規定]

  • 此處如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部分;如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
不同
使用狀況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房屋所有權本人(或地上權使用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同
其他連帶條件-「該地的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同
申請期限/適用時間

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即每年 3/22 前)申請,當期適用;逾期申請,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每年 9/22 前)提出申請,當期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原則
相同

[註 1]:

若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 1 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其房屋稅可以適用更優惠的「單一自住」1% 稅率,但本次暫不討論。

[註 2 - 例外規定] :

  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1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為夫妻個別所有,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 1 處。

適用要件差異分析

(一)數量限制不同:

房屋稅係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 3 戶為限;地價稅則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1 處為限,且還有土地面積的限制。因此,房屋稅可適用自住稅率,不代表地價稅必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親屬範圍不同:

房屋稅以「未成年子女」納入戶數限制;地價稅則以「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納入 1 處限制。舉例而言:若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弟妹,而該弟妹持有之自住/自用房地,就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限額,但不會影響房屋稅的自住房屋 3 戶限制。

(三)地價稅另有連帶條件 – 所有權人、設籍人關係及一處限制之例外情形: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除須設籍、無出租或營業外,尚須注意地上建物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設籍人身分;一處限制的親屬持有規定。也就是說,在家族不動產配置中,土地所有權人、設籍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三者關係,均可能影響地價稅優惠是否成立。

節稅小撇步:

成員間妥善規畫有機會可突破一處限制,舉例如下,則3地皆可適用:

甲地

所有權人安小永
設籍人安小永配偶

乙地

所有權人安小永
設籍人安小永成年女兒

丙地

所有權人安小永成年女兒
設籍人安小永

(四)使用狀況要求不同:

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在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即可當然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但房屋稅自住認定除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要件外,仍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實務上,稽徵機關可能透過水電使用情形、現場查核或其他資料判斷是否確有居住事實;若房屋客觀上呈現低度用水、用電或無人居住狀態,可能衍生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之爭議,甚至出現行政訴訟。相較之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主要著重於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無出租或供營業、地上建物所有權及面積與處數限制,法規文字上並未如房屋稅自住要件般,另明定「實際居住使用」作為獨立要件。

(五)申請期限不同:

兩者同樣為開徵期 40 天前提出申請,但由於房屋稅和地價稅的開徵時間不同,所以房屋稅應於每年 3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則須於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請務必留意申請期限差異。若逾期提出時,兩者皆要等到下一年(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下載本期《安永家族辦公室 傳承前瞻觀點》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安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林志翔會計師表示,不同稅制因立法目的、制度設計及管理單位不同,存在不同適用要件本屬合理;惟對一般納稅義務人而言,房屋稅與地價稅常被一併理解為「自住優惠」,若相關規範能更趨一致,將有助於提升制度可理解性,降低納稅義務人的申請錯誤與認知爭議,讓大眾更能體會政府給予優惠的美意。

同時,林志翔提醒,申請自住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前應注意:先盤點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受扶養親屬之房屋與土地持有情形,並確認戶籍、實際使用、出租營業狀態及建物所有權關係。若家族成員持有多筆房地,建議優先就稅額較高、適用條件明確且符合規定者提出申請;另外,自住房屋或自用土地經核定後如未作變更就免再申報,但用途或戶籍等情況變動時仍須主動申報,否則有補稅風險。如不確定最適申請方式,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檢視,以兼顧合規與租稅效率。


相關內容

投資豪宅的潛在隱憂

在高資產人士之資產配置規劃中,高價住宅(豪宅)除具備居住品質及財富傳承功能外,亦常被視為長期投資配置的重要標的。對未來有意購置豪宅者而言,投資評估不宜僅著眼於地段、總價及市場增值潛力,更應於購屋前檢視融資條件,並將持有期間可能增加的房屋稅稅負納入整體資金規劃。

中國大陸離岸信託稅務新規:臺商應盡速評估資產傳承的潛在風險

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26年7月24日發布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簡言之,中國大陸已明確將個人透過離岸信託移入財產、持有資產及取得收益的安排,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管理範圍。

跨越世代的戰略選擇:家族企業邁向資本市場的七大核心優勢

本文歸納家族企業邁向資本市場的七大核心優勢,供讀者參考。

關於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