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本次新規的重點,是個人將財產移入離岸信託及透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都可能需要納入中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所稱「離岸信託」不只限於名稱上稱為信託的安排;除金融機構發行的標準化金融商品外,若境外法律安排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也可能被納入檢視。對於2023年1月1日後移入信託的財產、過往收益分配或存續收益未申報部分,應特別留意公告實施日起90日內補申報與繳納的過渡期間,以降低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或受罰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公告進一步規定申報方式及應報送資料,須包括信託文件、財產明細、組織架構、財務報表、收益及分配資料等。
臺商應先確認個人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居民個人。一般而言,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者;「有住所」不只看房產,也可能與戶籍、家庭、主要經濟利益或習慣性居住地有關。
此外,無住所個人仍應注意「連續六年183天規則及單次離境超過30天重新起算規則」(臺商實務上俗稱「坐月子條款」)。若連續多年每年在中國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未來可能面臨中國就境內、境外所得一併課稅的風險。
因此,長期在陸臺商應建立出入境天數紀錄;若透過BVI、開曼公司,或新加坡、香港家族信託持有中國大陸事業、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或其他家族資產,也應同步檢視個人身分、實際控制、受益安排及資產來源。
臺灣稅務居民若透過離岸信託、金融帳戶或公司取得海外股利、利息、資本利得或信託分配利益,仍應檢視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及個人CFC制度。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自2024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者,則更應留意基本稅額的額外稅負負擔。
若臺商透過離岸信託持有境外低稅負區公司,且對其具有一定持股或控制力,也應檢視是否涉及臺灣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若信託安排涉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家族成員,亦可能牽涉臺灣贈與稅、遺產稅及所得歸屬,尤其應注意委託人是否保留控制權、受益人權利是否確定,以及信託或底層公司是否仍由個人實質控制。
中國大陸與臺灣稅制不同,臺商及高資產家族真正需要管理的是整體投資架構的整合及稅務申報合規,包括個人身分辨識、資產來源、受益人安排及申報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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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重點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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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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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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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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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與控制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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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資料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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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家族辦公室協同負責人張啓晉進一步指出,離岸信託及境外控股架構仍可作為家族資產管理與傳承工具;但在資訊透明及跨境稅務管理強化下,重點已不只是信託設立地或法律形式,而是整體架構能否合理說明稅務居民身分、資產來源、受益人安排、實質控制權及兩岸申報合規。
整體而言,新規並非禁止臺商使用離岸信託或家族傳承架構,而是代表這些安排將更明確地被納入稅務申報及資料透明管理。建議臺商在啟動家族傳承規劃前,先完成家族稅務整體檢查;若涉及2023年1月1日後已設立或已移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也應把握公告實施日起90日內補申報與繳納的過渡期間,以降低滯納金、罰鍰及跨境稅務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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