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對大部分赴美投資的臺商而言,最常見的架構仍是由臺灣母公司持有美國 C Corp 子公司。C Corp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能有效隔離美國營運風險。此外,美國客戶、銀行及投資人普遍熟悉此類架構,也有利於未來引進策略投資人、私募基金甚至上市規劃。
不少人認為 C Corp 最大缺點是「雙重課稅」,亦即公司先繳納企業所得稅,未來分配股利給股東時,股東可能再面臨股利扣繳稅。然而,對跨國投資而言,其他組織型態亦可能產生聯邦所得稅、州所得稅、外國投資人扣繳機制或特殊稅負,因此實務上不能單憑是否存在雙重課稅來判斷何種架構最有利。
另一種選擇是由臺灣母公司直接於美國設立 Branch(分公司)。Branch 的主要優點在於,美國分公司與臺灣總公司屬於同一法律主體,若美國發生虧損,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可反映於臺灣灣母公司所得稅計算中,因此對投資初期、預期短期虧損的企業具有一定吸引力。
但 Branch 缺乏子公司的法律責任隔離效果,美國業務風險可能直接影響臺灣母公司;稅務上除可能負擔美國聯邦及州所得稅外,還有 Branch Profits Tax(分公司利潤稅)。該稅負在臺灣能否作為外國稅額扣抵,實務上存在高度不確定性,若無法扣抵,將可能提高整體有效稅率。
LLC 是美國相當受歡迎的企業形式,兼具有限責任保護及稅務彈性。
在美國稅法下,LLC 預設通常由股東直接負擔稅負。然而,對臺灣而言,這未必代表整體稅負較低,而往往會產生較複雜的美國申報及扣繳義務。此外,LLC 在稅上若不被選擇成為 C Corp,亦可能衍生 Branch Profits Tax 不能扣抵,或是臺灣出場時稅負較高的議題。因此,LLC 的稅務分析往往比表面上看到的更為複雜。
S Corp 在法律上與一般公司類似,但稅務上採穿透課稅,因此沒有公司層級所得稅。不過,美國稅法對 S Corp 的股東資格有嚴格限制。一般而言,外國公司及非美國稅務居民不得成為 S Corp 股東,因此大部分臺商無法直接利用此架構。
此外,在跨境併購案件中,臺商經常有機會收購既有的美國 S Corp。由於外國企業不符合 S Corp 股東資格,一旦完成收購,該公司通常將終止 S Corp 身分並轉為一般 C Corp 課稅。因此,若投資標的原本為 S Corp,買方應在交易前評估相關稅務影響及重組安排。
Partnership 也是美國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尤其廣泛運用於私募基金、創投基金及共同投資平臺。
由於 Partnership 採穿透課稅制度,所得及損失可依合夥契約彈性分配,因此在投資架構上具有高度彈性。然而,若合夥人為外國投資人,通常會涉及外國合夥人扣繳制度(Foreign Partner Withholding)、額外的申報義務以及持有和出售時ECI(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等稅賦議題。因此,Partnership較少成為臺商在美國的主要營運平臺。
對絕大多數希望長期經營美國市場的臺商而言,由臺灣母公司持有美國 C Corporation 子公司,仍是最常見且最符合商業實務需求的架構。雖然 C Corp 存在公司與股東雙重課稅的可能性,但 LLC、Partnership 及 Branch 也可能面臨穿透課稅、外國投資人扣繳機制、Foreign Partner Withholding、Branch Profits Tax、州所得稅及複雜申報義務等議題。
因此,赴美投資時不宜只聚焦於「雙重課稅」與否,而應從法律責任隔離、整體有效稅率、虧損運用、資金匯回方式、募資需求及未來發展規劃等面向綜合評估。公司型態也並非一經選定便無法調整;實務上,一些企業在投資初期使用 LLC、Partnership 或 Branch,以利用穿透課稅或虧損運用的特性,待企業成長、準備募資或引進投資人時,再轉換為 C Corp。
相關內容
《2025 年 EY 科技風險趨勢調查》(2025 EY Technology Risk Pulse Survey)顯示,企業正高度重視科技治理、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以協助減輕科技快速發展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