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6 5月 18   | 臺北

安永提醒:再生醫療產業別錯失租稅優惠

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於今(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再生醫療雙法施行前,我國關於再生醫療在技術面係依據醫療法第62條授權訂定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屬於特定細胞治療技術。在產品面,再生醫療製劑則被歸類為生物藥品,由藥事法管理。再生醫療雙法施行後更加明確定義再生醫療技術與再生醫療製劑,建立合法執行、審查、人體試驗與倫理管理制度,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一致的審定標準,帶領臺灣再生醫療產業進入法制化的新階段,從技術面與產品面進行二元管理。

至於租稅方面,我國現行法規並未專就再生醫療產業給予特別待遇,而是將其含括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範疇中,提供諸如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其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股東及個人股東亦得享有投資抵減;此外,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經營及研究發展因而取得技術股也可享有遞延課徵所得稅之優惠。

事實上,再生醫療於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0年修訂時即已納入適用範疇,其中將再生醫療定義為「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達到治療或預防為目的,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藥品、醫療器材、產品或技術」,對於適用主體生技醫藥公司亦規範須「經主管機關審定」。再生醫療雙法施行前,再生醫療多仰賴行政命令或專案核准,法律定位相對不足,在租稅審查時常被質疑其產業屬性,於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適用或有窒礙之處。再生醫療雙法上路後,再生醫療之定義、範圍與合法程序已具法律位階,趨於明確,預期對主管機關審定程序有相當的助益,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更容易被認定屬於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適用項目。

然須再次強調,再生醫療雙法本身並未創設任何新的租稅優惠,各項租稅減免仍須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其子法規定辦理。實務上成功關鍵仍在於是否通過生技醫藥公司資格審定、研發或投資是否符合條例與子法要件,以及是否依期限與程序完成各項申請。

再生醫療雙法的施行,並非讓企業自動享有更多租稅優惠,而是透過明確定義、合法化與制度化,使再生醫療相關研發、製程與投資活動,更容易被納入既有租稅優惠體系之中。提醒再生醫療產業相關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儘早檢視自身資格,諮詢專家協助,以免錯失相關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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