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金融產業稅務專刊 - 營利事業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暨稅捐稽徵機關審核重點介紹

2022年5月31日 PDF
主題 稅務快訊

摘要

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其併購成本超過併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額部分為商譽,但如擬於稅務申報上認列該等商譽,並依稅法相關規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分年認列攤提費用,過去常見公司因未能明確了解應備齊之文件為何,致使徵納雙方對此議題時有爭議。

故財政部曾於107年3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下簡稱財政部107年3月函釋,含商譽核認檢核表),核釋「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營利事業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相關規定,期能解決上開歧異 。惟就我們實務觀察,上述函令之發布,似乎未能消弭徵納雙方對於併購所生之商譽認列及攤提之爭議。對此,財政部於今(111)年3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下簡稱財政部111年3月函釋,含商譽核認檢核表及新增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以更明確可辨認無形資產之評價方式及類型等,同時並廢除前開107年3月函釋,期能使商譽之認列文件準備上更為清楚。

本次將整理介紹公司因併購所生之商譽若擬於稅上認列攤提費用時,依財政部111年3月函釋應備齊之文件為何,並分享我們於實務上所觀察稅捐稽徵機關針對商譽認列之重點審查項目。期盼公司得快速掌握本次新增審查文件並預先準備,以備將來面對稅務審查時得以充分因應,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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