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稅法最新函令出爐!財政部補充核釋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規定,提醒境外信託業者留意相關申報責任及規定,以及早因應準備!

摘要

財政部於今(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進一步核釋信託受託人依CFC法令規定就信託股權(即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資產)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之責任規範。
本次函令重點:

  1. 受託人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信託股權以外之財產)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2. 受託人應向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以利後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依照受託人身分不同,應向個別規定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 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倘若無法自行辦理前述兩點規定,得委託符合條件之代理人,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