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稅務剖析 — 實務評析 — 租稅優惠申請期限: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觀點出發

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於102年修正,將公法上人民請求權期間延長為10年;其後,稅捐稽徵法亦於110年配合修正,將退稅請求權自5年延長為10年。

此外,所得稅法第25條、第8條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等租稅優惠相關請求權,亦陸續於112年至114年間調整為10年。

由於各項規定係於不同時間分別修正,致新舊法交替期間呈現「分年適用」之情形:已依舊法起算或於5年內屆滿者,仍適用5年規定,並不因修法而延長。

因此,實務上可能出現同一年度之租稅請求,適用期間卻有5年與10年並存之情形,進而衍生適用爭議。

本文特別選取近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基礎,聚焦所得稅法第8條相關爭議之稅務議題進行評析,並彙整最新實務見解,俾利讀者掌握課稅趨勢與適用原則。透過安永稅務專業解析,本文將帶領讀者掌握關鍵重點,並提供我們的觀點及提醒,協助因應相關稅務風險。

下載本期《安永稅務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