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列整齊的白色風車航拍圖,座落於綠地上

ISSB計畫提出IFRS S2修正草案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於2025年1月29日討論企業在衡量與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時所面臨的實務挑戰,並計畫修正《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部分規定,以減輕企業揭露負擔,並讓各國家與市場維持採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意願。

下表為彙總ISSB初步研擬對IFRS S2之修訂內容:

項目

修訂內容說明

範疇三類別15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豁免

  • ISSB擬允許企業在衡量與揭露範疇三類別15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僅揭露依IFRS S2所定義之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允許企業排除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促進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及保險相關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相關的排放項目。

特定情況下可使用替代的全球暖化潛勢值(GWP)

  • 允許企業在其使用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或其上市交易所規定下,採用特定的GWP值,而非強制使用由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最新發布之GWP值。
  • 然而,企業仍須說明其未使用IPCC最新GWP值之原因。

豁免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以外方法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 ISSB初步決議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不必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 年版)》作為唯一的溫室氣體排放衡量方法。若企業本身或其集團部分子公司受到其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或其上市交易所規定使用不同衡量方法來衡量其溫室氣體排放,則企業可使用該指定方法。

放寬企業在揭露投融資碳排放時使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之要求

  • 導入階層說明以解釋投融資活動應採用哪種分類標準:
  1. 若企業目前在集團任一部分(any part of the group)已使用GICS來分類其投融資活動,則應持續使用GICS。
  2. 若企業目前並未使用GICS,且當地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規定,須使用其他行業分類標準(如主計處行業分類)以區分其投融資組合作為其他揭露用途,則企業可使用此行業分類標準。
  3. 在不屬於前述1或2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選擇一個行業分類標準,以提供對一般財務報告之使用者有用的資訊。


ISSB預計將於2025年4月發布徵求意見稿,以蒐集各界對於本次修訂之意見與建議。

下載《安永永續新知4月號》

結語

欲進一步瞭解企業如何因應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請聯繫安永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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