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我國境內買受人提供各類電子勞務已日趨普遍。此類跨境數位交易除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問題外,亦可能產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對境內買受人及外國營利事業均具有重要稅務影響。為因應跨境數位交易發展及完善所得稅課稅制度,財政部於106年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明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提供電子勞務之所得來源認定原則及相關課稅規範。本文將就電子勞務之定義、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及相關所得稅規定進行介紹,協助企業瞭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之稅務遵循重點。
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 類型 | 常見例子 |
| 軟體服務 | 辦公軟體及設計軟體 |
| 線上廣告 | 搜尋引擎及社群網路之廣告投放 |
| 雲端服務 | 雲端儲存空間及AI應用服務 |
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及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日益普遍,財政部發布電子勞務課稅規定,並依電子勞務之提供方式及與我國市場之關聯程度,判斷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主要認定原則如下:
| 類型 | 電子勞務內容 | 我國來源收入 | 常見案例 |
| 類型一 | 原則: 境外完成之數位產品,僅透過網路下載使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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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 需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能提供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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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二 | 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電子勞務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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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三 | 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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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四 | 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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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提供電子勞務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主要應視勞務提供方式、是否涉及我國境內參與,以及服務是否與我國市場具有經濟關聯性而定。
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關於「給付時」之認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若公司由員工代為支付跨境電子勞務費用之情形,「給付時」究應以員工支付款項予境外供應商之時、員工向公司申請核銷之時,抑或公司實際撥付款項予員工之時認定,實務上常有疑義。依主管機關實務見解,員工代公司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扣繳時點,原則上可按下列方式辦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及第36條規定,國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向境外供應商購買電子勞務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員工代墊支付並不改變買受人身分,相關營業稅申報義務仍由實際取得勞務之企業負擔。
| 買受人類型 | 營業稅處理 | 申報方式 |
| 一般營業人 | 自行計算營業稅,可全額扣抵進項稅額。 | 次期15日內填報401申報書。 |
| 兼營營業人 | 自行計算營業稅,且可依兼營規定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 | 次期15日內填報403申報書。 |
| 機關團體 | 自行計算並繳納營業稅。 | 次期15日內填報408申報書。 |
| 境內自然人 | 由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 | 買受人無須申報。 |
隨著企業廣泛使用境外平臺提供之廣告投放、雲端運算、軟體訂閱及其他數位服務,購買境外電子勞務已成為常見之營運模式。此類交易除可能涉及所得稅扣繳規定外,亦可能產生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之申報義務。實務上,企業經常將焦點放在所得稅扣繳規定,而忽略相關營業稅法令遵循要求。尤其於員工代墊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下,企業常因付款人名義為員工而誤認無須辦理相關稅務申報,惟相關稅務義務仍應依實際取得及使用勞務者認定。若該勞務實際供公司營業使用且最終由公司負擔費用,相關扣繳、營業稅申報及稅務遵循責任原則上仍應由公司負擔。
因此,企業宜定期檢視支付予境外供應商之款項,並建立適當之審核機制,以確認是否涉及扣繳義務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申報事項。並於規劃及執行相關交易時,宜及早評估其稅務影響及申報義務,以降低錯誤申報、漏報或補稅裁罰之風險。如有任何疑問或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的服務團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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