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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事

企業透過員工代墊支付境外電子勞務之稅務遵循重點

隨著數位行銷及雲端服務日益普及,企業透過境外社群媒體平臺、搜尋引擎及各類數位平臺購買廣告服務或其他電子勞務已成為常見商業模式。然而,在支付相關費用予境外供應商時,除應關注商業效益外,亦應留意相關稅務遵循規定。實務上,企業常因員工以個人名義代為支付,而忽略跨境電子交易所涉及之扣繳稅款及營業稅申報義務等規定,而面臨補稅及裁罰風險。

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及諮詢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概要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日益普及,企業應重視相關稅務影響
  • 我國針對跨境電子勞務已建立完整課稅規範
  • 企業應同步關注所得稅與營業稅兩大遵循面向

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我國境內買受人提供各類電子勞務已日趨普遍。此類跨境數位交易除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問題外,亦可能產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對境內買受人及外國營利事業均具有重要稅務影響。為因應跨境數位交易發展及完善所得稅課稅制度,財政部於106年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明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提供電子勞務之所得來源認定原則及相關課稅規範。本文將就電子勞務之定義、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及相關所得稅規定進行介紹,協助企業瞭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之稅務遵循重點。

跨境電子勞務之課稅規範概述

何謂電子勞務

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實務常見例子

類型常見例子
軟體服務辦公軟體及設計軟體
線上廣告搜尋引擎及社群網路之廣告投放
雲端服務雲端儲存空間及AI應用服務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及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日益普遍,財政部發布電子勞務課稅規定,並依電子勞務之提供方式及與我國市場之關聯程度,判斷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主要認定原則如下:

類型電子勞務內容我國來源收入常見案例
類型一原則:
境外完成之數位產品,僅透過網路下載使用
  • 單機軟體
  • 電子書下載
例外:
需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能提供

  • 客製化系統建置
  • 線上顧問服務
類型二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電子勞務
  • 線上廣告
  • 線上遊戲
  • 線上影音串流平臺
類型三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 國外住宿
  • 國外租車服務
類型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 電商平臺
  • 媒合平臺
  • 訂房平臺收取之平臺服務費

判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提供電子勞務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主要應視勞務提供方式、是否涉及我國境內參與,以及服務是否與我國市場具有經濟關聯性而定。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課徵規定

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關於「給付時」之認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員工代墊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時點認定

若公司由員工代為支付跨境電子勞務費用之情形,「給付時」究應以員工支付款項予境外供應商之時、員工向公司申請核銷之時,抑或公司實際撥付款項予員工之時認定,實務上常有疑義。依主管機關實務見解,員工代公司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扣繳時點,原則上可按下列方式辦理:

購買境外電子勞務之「營業稅」相關規定

  • 除所得稅扣繳義務外,企業向境外供應商購買電子勞務時,亦可能涉及國外勞務營業稅之申報義務。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國內買受人向境外供應商購買供營業使用之勞務,且該勞務於我國境內使用者,原則上應由買受人自行計算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 另須注意的是,若該電子勞務係由員工先以個人名義訂購或代墊支付,惟實際供公司營業使用、費用最終由公司負擔,其於營業稅法下之納稅義務歸屬為何,實務上亦為企業經常詢問之議題,茲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及第36條規定,國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向境外供應商購買電子勞務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員工代墊支付並不改變買受人身分,相關營業稅申報義務仍由實際取得勞務之企業負擔。

境外電子勞務營業稅申報方式

買受人類型營業稅處理申報方式
一般營業人自行計算營業稅,可全額扣抵進項稅額。次期15日內填報401申報書。
兼營營業人自行計算營業稅,且可依兼營規定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次期15日內填報403申報書。
機關團體自行計算並繳納營業稅。次期15日內填報408申報書。
境內自然人由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買受人無須申報。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我們的觀察

隨著企業廣泛使用境外平臺提供之廣告投放、雲端運算、軟體訂閱及其他數位服務,購買境外電子勞務已成為常見之營運模式。此類交易除可能涉及所得稅扣繳規定外,亦可能產生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之申報義務。實務上,企業經常將焦點放在所得稅扣繳規定,而忽略相關營業稅法令遵循要求。尤其於員工代墊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下,企業常因付款人名義為員工而誤認無須辦理相關稅務申報,惟相關稅務義務仍應依實際取得及使用勞務者認定。若該勞務實際供公司營業使用且最終由公司負擔費用,相關扣繳、營業稅申報及稅務遵循責任原則上仍應由公司負擔。

因此,企業宜定期檢視支付予境外供應商之款項,並建立適當之審核機制,以確認是否涉及扣繳義務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申報事項。並於規劃及執行相關交易時,宜及早評估其稅務影響及申報義務,以降低錯誤申報、漏報或補稅裁罰之風險。如有任何疑問或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的服務團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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