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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如火如荼的進行中,今年營所稅申報書係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下稱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修法內容進行調整。本次修法新增以「訂購日」作為新、舊法適用之判斷標準,並以民國(以下同) 114年1月1日為分界。由於新、舊法適用投資項目有所差異,實務上,部分於114年前訂購之設備,若屬新法新增項目,將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企業須審慎評估以避免影響優惠適用。
此外,配合運動產業發展趨勢,立法院亦於114年7月8日修正發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進一步擴大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在申報期限將屆之際,今年租稅優惠申請應留意哪些重點?又租稅優惠擴大後,有哪些策略層面的考量值得提前規劃?本篇將帶領讀者逐一解析。
概要
因應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企業於申請租稅優惠時,須留意適用條件及過渡期間之調整。本期稅務專刊聚焦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及重點租稅優惠,彙整營所稅申報實務重點,並結合我國最低稅負制(AMT)及全球最低稅負制(GMT)趨勢,說明租稅優惠之運用方向,供企業未來進行稅務策略規劃及最佳化配置之參考。
| 訂購日 | 向他人購買 | 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
| 融資租賃取得 | 以融資租賃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 |
| 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 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證明決定自行製造之日期、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 |
| 取得授權使用軟體 | 以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
訂購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於114年1月1日以後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之情形:
原則上得依產創10-1申請投資抵減;另對於修正發布時交貨或服務期限已屆滿或將於 6 個月內屆滿者,得於發布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延長期限。
| 交貨日 | 向他人購買之硬體及軟體 | 以交貨日為準;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
| 向他人購買之技術 | 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向他人購買之硬體及軟體規定認定之。 | |
| 融資租賃取得之硬體 | 以於我國境內之生產場所、營業處所或特定處所完成安裝或布置之日期為準。 | |
| 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之硬體、 軟體或技術 | 以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為準。 | |
| 取得授權使用軟體 | 以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為準。 | |
| 購置技術服務 | 勞務提供完成日。 |
政府為了創造更有利運動產業發展的環境,並擴大公司資金參與運動產業發展誘因,進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次修正對營所稅最直接影響有兩點: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 ; 另外在特定情況下提高加成減除額度至175%,詳細介紹如下。
除運動產業相關租稅優惠外,企業於營所稅申報時,尚可依其產業別、營運型態及支出內容,評估適用其他相關租稅減免措施。為利企業快速掌握營所稅申報時可爭取之租稅優惠內容,下表彙整實務上常見之租稅減免項目,以供申報及稅務規劃時參考。
以上租稅優惠原則上可於符合要件下併同評估申請,惟租稅優惠是否「用好用滿」,未必即代表整體稅負最有利。實際適用時,仍應綜合考量AMT、有效稅率及後續年度影響,相關運用策略將於後段進一步說明。
註:
在我們經驗中,公司在規劃各項租稅優惠申請適用策略時,常忽略了AMT的影響,導致投入大量人力成本期待用好用滿各項租稅優惠,反而因為不小心落入AMT造成需補稅或租稅優惠效益降低,AMT如何影響租稅優惠策略,讓我們用下方簡易版案例跟計算,帶大家快速體驗 AMT 的影響有多大。
AMT計算檢表
費用加倍減除項目
| 法源依據 | 加成與加倍減除項目 | 是否計入AMT計算基本所得額 |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 薪資費用 | 是 |
|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 研發費用 | 是 |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 捐贈費用 | 是 |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 | 薪資費用 | 否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註1 ) | 薪資費用 | 否 |
註1:此條例已於112/6/30廢止,惟考慮以前年度可能須更正申報或補充說明之情況,故特別列出
在規劃租稅優惠適用策略時,企業易忽略營利事業AMT對整體稅負的影響,致使優惠效益不如預期。以下透過簡化案例與計算加以說明。
甲公司(較高免稅所得)與乙公司(較低免稅所得)皆適用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的前提下,模擬設算並比較繳納應納稅額之情況,假設以下兩種情境:
單位:千元
| 甲公司 | 乙公司 | |
| 全年所得額(扣除免稅所得及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前) | 360,000 | 360,000 |
| 應計入基本所得計算之免稅所得 | 60,000 | 40,000 |
| 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 | 6,000 | 6,000 |
| 投資抵減稅額 | 20,000 | 20,000 |
甲公司因免稅所得較高,且申報較多投資抵減,導致需繳納基本稅額;乙公司則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單位:千元
| 甲公司 | 乙公司 | |||
| 一般稅額 | 基本稅額 | 一般稅額 | 基本稅額 | |
| 課稅所得額 | 300,000 | 300,000 | 320,000 | 320,000 |
| 最低稅負項目(+) | 59,400 | 39,400 | ||
| 基本所得額(=) | 359,400 | 359,400 | ||
| 稅率 | 20% | 12% | 20% | 12% |
| 稅額 A | 60,000 | 43,128 | 64,000 | 43,128 |
| 投抵限額 (A*50%) | 30,000 | 0 | 32,000 | 0 |
| 本期申報投抵稅額 | 20,000 | 0 | 20,000 | 0 |
| 應納稅額 | 40,000 | 43,128 | 44,000 | 43,128 |
| 應納稅額擇高者 | V | V | ||
甲、乙公司申報相關費用減除及投資抵減後,兩者依然會落入最低稅負制
單位:千元
| 甲公司 | 乙公司 | |||
| 一般稅額 | 基本稅額 | 一般稅額 | 基本稅額 | |
| 課稅所得額 | 294,000 | 294,000 | 314,000 | 314,000 |
| 最低稅負項目(+) | 65,400 | 39,400 | ||
| 基本所得額(=) | 359,400 | 359,400 | ||
| 稅率 | 20% | 12% | 20% | 12% |
| 稅額 A | 58,800 | 43,128 | 62,800 | 43,128 |
| 投抵限額 (A*50%) | 29,400 | 0 | 31,400 | 0 |
| 本期申報投抵稅額 | 20,000 | 0 | 20,000 | 0 |
| 應納稅額 | 38,800 | 43,128 | 42,800 | 43,128 |
| 應納稅額擇高者 | V | V | ||
本年度配合產業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租稅優惠抵減幅度明顯大幅提高;惟由簡單案例可知,若同時適用費用加成、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可能使一般所得稅額低於AMT,致部分抵減無法實際抵用,影響整體優惠效益,因為在AMT最終稅額不變下,有可能企業及專業稅務人員積極投入各項資源、資金及人力申請使用各項租稅優惠,但卻造成白忙一場。如再納入其他因子,租稅優惠抵減率、租稅優惠使用年限、虧損扣抵及海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各項稅務資源之配置將更為複雜,企業於規劃租稅優惠時,可能需要採整體性評估,以兼顧合規性與整體稅負效率,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申請相關租稅抵減,卻無法全數抵減,造成租稅優惠效益降低,也造成人力成本的浪費。
財政部曾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修正草案,規劃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AMT徵收率將調整為15%,惟截至目前該修正尚未公告正式生效,11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AMT徵收率仍維持12%。
徵收率提高主要係因應GMT衝擊,惟受關稅戰及地緣政治衝突等國際政經情勢快速變化,而美國對GMT制度之政策立場持有不同意見,加上本國稅制與全球最低稅制度並行機制逐漸成形,綜合各種因素影響下,後續發展仍有待持續觀察。
在AMT架構下,租稅優惠之實際減稅效果,未必能完全有效抵減,而AMT徵收率之調整方向,亦受到GMT之制度發展。倘未來徵收率提高至15%,費用加成、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等優惠之適用彈性,將更受制度限制,加上如果跨國企業在我國實質稅率較低,也會升級到GMT的議題,租稅優惠的利多用好用滿,真的對企業來說是最有利的選項嗎?因此,租稅優惠的配置,可能是企業及我國專業稅務人員在規劃租稅優惠策略時,需要一直思考的議題。
我們在協助客戶租稅優惠策略轉型的經驗中發現,企業宜就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與時點進行資源及策略性配置,除了增強本業經營布局外,更可搭配政府補助及適當配比的租稅優惠,以面臨在多層次稅制環境下,取得各項複雜稅制下之平衡。
在產業升級、數位轉型及全球稅制趨嚴的趨勢下,企業於營所稅申報階段如何妥善運用各項租稅優惠,已成為影響整體稅負結構與資金配置的重要課題。配合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無論在投資抵減、費用加成減除或捐贈優惠方面,均提供企業更多元且彈性的適用空間,若能事前整體規劃,確實有助於降低營所稅負並引導資源投入重點發展領域。然而,從實務經驗觀察,相關租稅優惠往往涉及適用期間銜接、申報時點及制度設計等多項實務層面之考量,亦須同時留意AMT之影響,否則即使形式上適用多項優惠,實際稅負結果仍可能因基本稅額機制而受到限制。再加上GMT持續推進,未來整體稅制環境勢將更加複雜,企業在租稅優惠的規劃上,亦須逐步由短期節稅考量,轉向兼顧整體稅負結構與中長期經營布局的思維。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評估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時,採取整體性與策略性的評估方式,審慎衡量投資內容、優惠適用條件、AMT影響及中長期稅務布局,並可適時與相關專業人士討論,以提升申請作業之確定性並優化實質節稅效益。針對上述內容,若有不瞭解之處或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及愈趨複雜的交易模式,安永透過與客戶的密切連結並結合全球服務經驗將提供您:
提供企業公司稅務簽證、申報書代編及覆核服務,於服務過程中積極與企業討論潛在稅務風險,針對發現給予適切之稅務諮詢與建議,協助企業能遵循稅務法令規定。
協助企業於國稅局來函要求提示相關資料文件備查服務,從國稅局的觀點來協助公司備妥文件並與國稅局專業溝通,使企業有效率地於期限內完成稅務依規遵循之要求。
近年來稅務法令修法頻繁,協助企業掌握最新稅法規定及趨勢脈動,防範可能發生之稅務疑義,主動面對稅務議題,做出最適合企業之稅務規劃,實現公司營運目標。
相關內容
立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同年5月7日公布之,本次針對第23條之1之修正,係在打造創新創業雨林生態系,透過調整採行透視個體課稅制度之適用門檻,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企業,以提升整體產業創新動能。於此,經濟部及財政部亦會銜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下稱適用辦法)並於同年11月20日發布。為協助企業於申請…
在全球經濟快速變動及市場競爭加劇的環境下,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常需進行組織重組。全球化促使企業面臨跨國法規與稅制差異,數位轉型與技術革新則要求企業整合資源、提升創新能力;同時,經濟不確定性帶來營運成本壓力,使企業更需精簡組織、強化財務結構。此外,法規遵循、稅務規劃及併購或策略聯盟所引發的…
具一定規模之事業體,無論本地或跨國企業,通常涉及關係人交易,可能是為反映經濟實質,或為避免重複課稅而進行的稅務安排。鑒於關係人交易可操縱性較高,為確保交易透明與公平,稅務申報與揭露規定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財政部已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AMT)制度,以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GMT)之實施,旨在防止跨國企業利用稅制差異進行避稅,確保大型企業在臺灣繳納合理且符合國際標準之稅額。 本月公司稅務遵循大小事將聚焦於關係人交易之稅務申報與揭露實務,說明移轉訂價報告之編製判斷原則,以及得以適用替代性文據之情形,並一併說明預計實施的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等相關規定,同時提醒企業於實務操作上常見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