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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事

後營所稅租稅優惠時代來臨?租稅優惠修法對企業稅務策略的啟示

營所稅申報如火如荼的進行中,今年營所稅申報書係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下稱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修法內容進行調整。本次修法新增以「訂購日」作為新、舊法適用之判斷標準,並以民國(以下同) 114年1月1日為分界。由於新、舊法適用投資項目有所差異,實務上,部分於114年前訂購之設備,若屬新法新增項目,將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企業須審慎評估以避免影響優惠適用。

此外,配合運動產業發展趨勢,立法院亦於114年7月8日修正發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進一步擴大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在申報期限將屆之際,今年租稅優惠申請應留意哪些重點?又租稅優惠擴大後,有哪些策略層面的考量值得提前規劃?本篇將帶領讀者逐一解析。


概要

  • 後營所稅租稅優惠時代來臨?產創10‑1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解析
  • 「訂購日」成為新舊法適用關鍵,投資抵減適用項目差異擴大
  • 租稅優惠用好用滿,不一定最有利:AMT 與 GMT 下的稅務策略思維

從營所稅申報實務談租稅優惠策略調整

因應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企業於申請租稅優惠時,須留意適用條件及過渡期間之調整。本期稅務專刊聚焦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及重點租稅優惠,彙整營所稅申報實務重點,並結合我國最低稅負制(AMT)及全球最低稅負制(GMT)趨勢,說明租稅優惠之運用方向,供企業未來進行稅務策略規劃及最佳化配置之參考。

產創10-1投資抵減修正重點

新舊法之規定

  • 新法新增完成期限限制,須於訂購日次日起二年內完成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必要時得申請一次延期,最長再延二年(即「訂購日 2+2」)。
  • 過渡期間內,訂購日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且於修正發布時已屆滿或即將於 6 個月內屆滿者,得於修正發布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延期。
產創10-1投資抵減修正重點新舊法之規定
訂購日向他人購買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融資租賃取得以融資租賃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證明決定自行製造之日期、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以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為準。

適用要件 - 期限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

適用要件 - 期限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

訂購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於114年1月1日以後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之情形:

原則上得依產創10-1申請投資抵減;另對於修正發布時交貨或服務期限已屆滿或將於 6 個月內屆滿者,得於發布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延長期限。

交貨日向他人購買之硬體及軟體交貨日為準;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向他人購買之技術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向他人購買之硬體及軟體規定認定之。
融資租賃取得之硬體以於我國境內之生產場所、營業處所或特定處所完成安裝或布置之日期為準。
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之硬體、 軟體或技術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為準。
取得授權使用軟體以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為準。
購置技術服務勞務提供完成日
  • 適用範圍擴大:產創10-1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投資項目,投資金額上限提高至新臺幣20億元,企業可善用AI及節能減碳相關資本支出進行稅額抵減。
  • 優惠重疊需選擇:若涉及研發活動,同一研發項目可能同時符合各項法規下之研發投資抵減發及產創10-1,應審慎評估最有利之申報策略。
  • 申請程序留意:相關租稅優惠須於申報期限內,分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國稅局提出申請,實務上有公司誤以為僅須向其中之一提出申請,導致錯失此租稅優惠。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最新修正重點

政府為了創造更有利運動產業發展的環境,並擴大公司資金參與運動產業發展誘因,進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次修正對營所稅最直接影響有兩點: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 ; 另外在特定情況下提高加成減除額度至175%,詳細介紹如下。

本次修正需特別注意如下修正前後過渡期間規定,避免列報錯誤的減除額度:

提高加成減除額度
  • 對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如:CPBL中華職棒大聯盟)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原為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按前開限額之1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對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如:舉辦世大運之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原為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加成減除額度之認定
  • 依教育部114年7月21日台教授體字第1140101094號函,以教育部捐贈收據開立日:
    • 114年7月24日以前者,適用修正前之150%
    • 114年7月25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之175%
延長受贈年限
  • 自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日起至120年12月23日止

其他租稅減免項目

可爭取之租稅減免項目

除運動產業相關租稅優惠外,企業於營所稅申報時,尚可依其產業別、營運型態及支出內容,評估適用其他相關租稅減免措施。為利企業快速掌握營所稅申報時可爭取之租稅優惠內容,下表彙整實務上常見之租稅減免項目,以供申報及稅務規劃時參考。

可爭取之租稅減免項目

以上租稅優惠原則上可於符合要件下併同評估申請,惟租稅優惠是否「用好用滿」,未必即代表整體稅負最有利。實際適用時,仍應綜合考量AMT、有效稅率及後續年度影響,相關運用策略將於後段進一步說明。

註:

  1. 生醫條例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2. 中小企業條例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租稅優惠適用與AMT影響之案例解析

在我們經驗中,公司在規劃各項租稅優惠申請適用策略時,常忽略了AMT的影響,導致投入大量人力成本期待用好用滿各項租稅優惠,反而因為不小心落入AMT造成需補稅或租稅優惠效益降低,AMT如何影響租稅優惠策略,讓我們用下方簡易版案例跟計算,帶大家快速體驗 AMT 的影響有多大。 

營利事業 AMT 計算簡介

AMT計算檢表

營利事業 AMT 計算檢表
  • 註 1 投資抵減限額:以(本稅+ARE稅+房地2.0稅)計算限額
  • 註 2 海外稅額限額:以本稅計算限額
  • 註 3  加倍減除項目

費用加倍減除項目

 

法源依據加成與加倍減除項目是否計入AMT計算基本所得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薪資費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研發費用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捐贈費用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薪資費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註1 )薪資費用

註1:此條例已於112/6/30廢止,惟考慮以前年度可能須更正申報或補充說明之情況,故特別列出

稅務申報影響及申報數計算-實例分享(以徵收率12%為例)

在規劃租稅優惠適用策略時,企業易忽略營利事業AMT對整體稅負的影響,致使優惠效益不如預期。以下透過簡化案例與計算加以說明。

  • 案例情境 (假設無未分配盈餘稅):

甲公司(較高免稅所得)與乙公司(較低免稅所得)皆適用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的前提下,模擬設算並比較繳納應納稅額之情況,假設以下兩種情境:

單位:千元

 甲公司乙公司
全年所得額(扣除免稅所得及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前)360,000360,000
應計入基本所得計算之免稅所得60,00040,000
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6,0006,000
投資抵減稅額20,00020,000

情況一說明:僅申報投資抵減

甲公司因免稅所得較高,且申報較多投資抵減,導致需繳納基本稅額;乙公司則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單位:千元

 甲公司乙公司
 一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稅額基本稅額
課稅所得額300,000300,000320,000320,000
最低稅負項目(+) 59,400 39,400
基本所得額(=) 359,400 359,400
稅率20%12%20%12%
稅額 A60,00043,12864,00043,128
投抵限額 (A*50%)30,000032,0000
本期申報投抵稅額20,000020,0000
應納稅額40,00043,12844,00043,128
應納稅額擇高者 VV 

情況二說明:申報投資抵減及費用加成與加倍減除

甲、乙公司申報相關費用減除及投資抵減後,兩者依然會落入最低稅負制

單位:千元

 甲公司乙公司
 一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稅額基本稅額
課稅所得額294,000294,000314,000314,000
最低稅負項目(+) 65,400 39,400
基本所得額(=) 359,400 359,400
稅率20%12%20%12%
稅額 A58,80043,12862,80043,128
投抵限額 (A*50%)29,400031,4000
本期申報投抵稅額20,000020,0000
應納稅額38,80043,12842,80043,128
應納稅額擇高者 VV 

本年度配合產業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租稅優惠抵減幅度明顯大幅提高;惟由簡單案例可知,若同時適用費用加成、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可能使一般所得稅額低於AMT,致部分抵減無法實際抵用,影響整體優惠效益,因為在AMT最終稅額不變下,有可能企業及專業稅務人員積極投入各項資源、資金及人力申請使用各項租稅優惠,但卻造成白忙一場。如再納入其他因子,租稅優惠抵減率、租稅優惠使用年限、虧損扣抵及海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各項稅務資源之配置將更為複雜,企業於規劃租稅優惠時,可能需要採整體性評估,以兼顧合規性與整體稅負效率,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申請相關租稅抵減,卻無法全數抵減,造成租稅優惠效益降低,也造成人力成本的浪費。

提醒

財政部曾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修正草案,規劃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AMT徵收率將調整為15%,惟截至目前該修正尚未公告正式生效,11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AMT徵收率仍維持12%。

徵收率提高主要係因應GMT衝擊,惟受關稅戰及地緣政治衝突等國際政經情勢快速變化,而美國對GMT制度之政策立場持有不同意見,加上本國稅制與全球最低稅制度並行機制逐漸成形,綜合各種因素影響下,後續發展仍有待持續觀察。

租稅優惠適用與AMT影響下之稅務策略探討

GMT浪潮及未來租稅優惠使用策略思維

在AMT架構下,租稅優惠之實際減稅效果,未必能完全有效抵減,而AMT徵收率之調整方向,亦受到GMT之制度發展。倘未來徵收率提高至15%,費用加成、加倍減除及投資抵減等優惠之適用彈性,將更受制度限制,加上如果跨國企業在我國實質稅率較低,也會升級到GMT的議題,租稅優惠的利多用好用滿,真的對企業來說是最有利的選項嗎?因此,租稅優惠的配置,可能是企業及我國專業稅務人員在規劃租稅優惠策略時,需要一直思考的議題。

我們在協助客戶租稅優惠策略轉型的經驗中發現,企業宜就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與時點進行資源及策略性配置,除了增強本業經營布局外,更可搭配政府補助及適當配比的租稅優惠,以面臨在多層次稅制環境下,取得各項複雜稅制下之平衡。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本期重點提醒與建議

在產業升級、數位轉型及全球稅制趨嚴的趨勢下,企業於營所稅申報階段如何妥善運用各項租稅優惠,已成為影響整體稅負結構與資金配置的重要課題。配合產創10-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無論在投資抵減、費用加成減除或捐贈優惠方面,均提供企業更多元且彈性的適用空間,若能事前整體規劃,確實有助於降低營所稅負並引導資源投入重點發展領域。然而,從實務經驗觀察,相關租稅優惠往往涉及適用期間銜接、申報時點及制度設計等多項實務層面之考量,亦須同時留意AMT之影響,否則即使形式上適用多項優惠,實際稅負結果仍可能因基本稅額機制而受到限制。再加上GMT持續推進,未來整體稅制環境勢將更加複雜,企業在租稅優惠的規劃上,亦須逐步由短期節稅考量,轉向兼顧整體稅負結構與中長期經營布局的思維。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評估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時,採取整體性與策略性的評估方式,審慎衡量投資內容、優惠適用條件、AMT影響及中長期稅務布局,並可適時與相關專業人士討論,以提升申請作業之確定性並優化實質節稅效益。針對上述內容,若有不瞭解之處或欲進一步交流,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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