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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貿易及供應鏈稅務諮詢服務季刊

【安永稅務焦點】出口管制政策與企業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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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地緣政治緊張與科技競爭加劇的情勢下,為兼顧全球趨勢與我國在國際供應鏈的角色定位,近年出口管制政策之出口管制清單、交易對象出口實體管理名單頻繁動態修正,如:為因應烏俄戰爭,避免戰略性貨品擴散,增列「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並增加納管位於敏感地區或涉及武器擴散活動的實體。

另,考量近年來部分貨品除具一般商業用途外,亦可能同時具有軍事或戰略性用途,如過去曾有一通訊設備,因產品標示來源問題,引發外界對我國企業是否涉入敏感用途的關注,而被捲入出口管制或國安風險的討論,進而衍生調查、聲譽及營運上的困擾,顯示如何及早辨識出口管制風險並強化合規管理,已成為企業在全球經營環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企業須具備在國際貿易多角化框架下維持穩定運作的能力,並在跨境營運與技術合作上符合更高的合規要求與布局。

本期,安永將為您介紹臺灣出口管制之政策,協助企業掌握在全球化程度不斷提升下,日益複雜之出口管制規範,以利企業強化法令遵循並降低營運風險。


概要

  • 在全球地緣政治緊張與科技競爭加劇情勢下,出口管制清單與實體管理名單頻繁動態修正,企業須及早辨識出口管制風險並強化合規管理,以避免調查、聲譽及營運困擾。
  • 美國透過出口管制相關規範與實體清單等制度,加強對敏感技術出口、再出口及移轉限制,並審查最終用途與最終用戶,以防止規避出口管制規範。
  • 我國依《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建立 SHTC 管理制度,並持續更新管制貨品、實體清單及管制地區,以加強高科技貨品流向管理。

出口管制政策概覽

因應國際局勢與地緣政治風險升高,近年來各主要經濟體陸續採取更為保守之出口管制政策,其中,美國作為全球重要經濟體之主要驅動國,隨著烏俄戰爭爆發以及為防止高科技產品與關鍵技術外流,持續對俄羅斯、中國等國加強出口管制措施。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主要依據《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及相關規範,透過以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編碼之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實體清單(Entity List)等制度,對敏感技術與產品之出口、再出口及移轉加以限制,管制範圍涵蓋軍民兩用技術、高階邏輯晶片、先進半導體製造設備等,以遏止特定國家取得先進半導體、人工智慧及高效能運算等關鍵技術;同時,美國出口管制除單純針對出口貨物、相關軟體、技術等外,亦進一步就最終用途(end-use)與最終用戶(end-user)進行審查,並透過持續更新實體清單,將特定企業、機構或其關聯實體納入管制,以防止透過空殼公司或第三地轉運等方式規避出口管制規範。

我國政府亦基於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義務,以及兼顧我國廠商之出口利益等緣由,以《貿易法》第13條規定實施出口管制措施,授權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為貿易署)為業務執行機關,並訂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 SHTC)管理制度。同時,參考多項國際公約及協議(如:「瓦聖那協議(WA)」、「飛彈技術管制協議(MTCR)」、「核子供應國集團(NSG)」、「澳洲集團(AG)」及「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等)訂定多份產品列管清單,並跟進國際管控趨勢,持續就出口管制貨品、出口管制實體清單以及管制地區等進行動態更新,以加強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及流向管理。

戰略性高科技產品(SHTC)

承上所述,所謂受出口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產品,係指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或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可能涉及軍事相關用途者。一般來說,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即落入管制範疇,而可能須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方能出口。違者將依《貿易法》第27條至第27-2條論處,並視是否為受管制地區(註1),而處以不同程度之刑責、罰金或行政處分。

貨品管制

  • 出口貨品時須檢視是否落入以下貨品管制清單: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 針對輸往特定地區如伊朗、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等者,需進一步檢視特定清單,如: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等(註2) 。

對象管制

  • 於出口貨品時,應審慎檢視交易對象是否列入貿易署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屬經主管機關個別通知納入管制之特定對象。

用途管制

  • 出口貨物雖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經盡職調查或於交易過程中察覺出口貨物之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涉及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者,仍應考量是否落入管制範疇。
  • 以下列舉幾項異常交易情境,如:
    • 客戶或購買代理商不願意提供產品最終用途的資訊。
    • 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例如小型麵包店卻訂購了精密電腦 。
    • 所訂購的產品與運送目的地國家之技術層級不相符,例如將半導體製造設備運送至沒有任何電子工業的國家。
    • 客戶拒絕例行性的安裝、訓練或維修服務。
    • 客戶願意支付超過市值的價格,或以優於市場的付款天數為交易條件。
    •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

除上述外,如交易狀況涉及其餘「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中所載之跡象,亦應提高警覺,於出現疑慮時即時啟動進一步審查,檢視是否可能落入管制範疇。

註1:受管制地區包含如伊朗、伊拉克、北韓、中國大陸(限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蘇丹、敘利亞。
註2:另有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惟我國於2017年9月25日已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安永觀點

面對多變之國際情勢,以及隨之而來日益複雜之出口管制規範,企業應提高對出口管制議題之關注度,並即時評估是否有必要透過更為嚴謹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因應出口管制政策之快速變化。整體而言,企業於審視出口貨物時,應特別留意以下重點,以確保交易符合相關出口管制規範:

  • 出口貨物是否可能落入出口管制範疇?是否有例外條款之適用?(若企業對於產品是否屬管制範疇仍存有疑慮,可申請工研院貨品鑑定,以降低出口合規之不確定性。)
  • 貨物之交易國家與對象(包括其供應鏈及客戶名單)是否涉及管制地區?是否為最終使用者?
  • 評估貨物之最終使用者及最終用途是否可能涉及受管制的實體清單或受限制國家/地區?
  • 交易過程中是否有異常情況發生?
  • 是否妥善規劃並執行新客戶之盡職調查,以進行風險分級管理?

依我們實務觀察,以下列舉企業於面臨出口管制相關問題時之常見痛點與安永建議因應措施:

  • 對於產品種類眾多且涉及出口管制之企業而言,實務上往往仍高度依賴人工作業進行高科技產品之出口管制判斷,不僅流程繁瑣,亦不易即時更新並維持一致之審查標準。為兼顧企業競爭力與出口管制合規,建議企業評估導入自動化審查流程,以提升判斷貨物是否屬管制範疇之效率與準確性。
  • 對於具有跨國供應鏈架構之企業而言,鑑於實體清單及相關管制名單持續動態修訂,出口合規所面臨之不確定性與風險亦相對提高。企業應建立定期監控機制,即時掌握實體清單及禁運國家名單之最新公告內容,並同步更新至內部自動化審查與控管流程中,以確保交易持續符合出口管制規範。
  • 實務上,最終使用者及最終用途之辨識與查證有其挑戰性。隨著交易結構日益複雜,常涉及多層經銷、轉售或第三地中轉安排,企業若僅依賴表面文件或單一用途聲明,往往難以全面掌握實際最終使用者與用途,進而衍生潛在出口管制風險。基此,建議企業除取得最終用途聲明文件外,亦應交叉比對客戶之產業屬性、歷史交易行為、產品技術特性及目的地國家之管制敏感度,以判斷交易是否具備合理之商業邏輯。進一步而言,企業亦可依據產品類別、客戶背景、交易路徑及地緣政治風險,進行風險分級管理,並針對高風險案件提高盡職調查之深度。

總體而言,隨著國際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升溫及科技競爭加劇,出口管制政策作為重要之貿易與產業政策工具,隨時可能對市場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為因應此一不確定性,企業宜及早建立清晰且具彈性之內部作業流程與審查制度,以確保出口合規,特別是在人工智慧、半導體、量子運算等敏感技術領域,及早建構穩定之內控制度,將有助於降低企業因監管趨嚴所承受之衝擊。安永建議企業適時尋求專業人士之意見與協助,進行出口管制風險評估以及相關合規諮詢。

下載本期《全球貿易及供應鏈稅務諮詢服務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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