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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Japan!投資日本!Vol. 8

近年來臺灣企業前往日本投資呈現增加趨勢,因此相關的投資優惠措施也成為臺灣企業評估前往日本投資時的關鍵要素之一。本期將聚焦於日本常見的投資優惠措施進行說明。

本專刊將提供有助於臺灣企業進軍或投資日本之資訊。


概要

  • 本期聚焦日本常見的投資優惠措施。
  • 日本以《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吸引跨國企業在日展開研發或監管業務。
  • 非日本居民出售日本股票需特別注意 25/5 資本利得課稅規則與豁免條件。

對日投資獎勵措施

隨著全球跨國公司投資的加劇,為了吸引全球企業在日本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日本制定了《特定跨國企業促進研發業務等特別措施法》(下簡稱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旨在為有意在日本開展新的研發活動或監管業務的跨國公司提供特別的優惠措施。

1. 適用對象與資格

有意在日本開展研發或監管業務的特定跨國企業,可根據Basic Policy(基本方針)註1 制定相關商業業務計畫,並透過日本經濟產業省經濟產業政策局的投資促進課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如認為所提交的商業業務計畫符合基本方針,並滿足主管部門條例規定的所有要求,將批准企業適用相關獎勵措施。

2. 獎勵措施

有意開展研發或監管業務的特定跨國企業如已獲得商業業務計畫認證,可以申請相關獎勵措施如下表,惟下列各項措施仍需經過相關審查機構的審查和確認才可以適用。

註1:日本的「Basic Policy」(基本方針,全稱為《經濟財政營運與改革基本方針》)是內閣會議通過的年度最高經濟財政政策框架。它確立了日本政府未來一年的施政重點,涵蓋結構性改革、預算編列、地方創生、防衛能力及邁向漲薪的增長型經濟。
註2:僅限於中小企業經營者(中小企業經營者的定義請參照下一頁註3)

3. 各項獎勵措施介紹

融資支援

  • 經認證的「研發經營者」或「監管經營者」,並按照經認證的商業業務計畫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經營者(註3),即使其註冊資本超過3億日圓,也可以從中小企業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獲得下列投資:
  1. 認購公司成立時發行的股份
  2. 認購增資時發行的股份
  3. 認購股份認購權
  4. 認購附帶股份認購權的債券
  • 日本投資發展體系:
註3:根據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中小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符合資本額標準或員工人數標準任標準的企業均視為中小企業經營者)

縮短投資程序

  • 一般規則
    • 直接對內投資:如果是對內直接投資,例如:收購上市公司1%或以上的股份或是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程序將視投資對象是否屬於特定產業而有所不同。
    • 特定類型業務進行投資:根據日本《外匯及對外貿易法》第27條之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對特定類型業務註4進行直接投資前,必須先進行預先通知審查,即外國投資者須通知日本財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且自通知日起30天內,該外國投資者不得進行該投資,待30天的審查期通過後,沒有問題才可進行投資(如果有問題,則會透過地方法院建議外國投資者修改/取消其申請,如果外國投資者不同意修改/取消申請,則會透過強制執行取消申請)。
    • 非特定類型業務進行投資:如對非屬特定類型業務進行投資,則需進行事後通知。
  • 適用該獎勵措施:對特定類型業務進行投資,因需進行事先通知,故無法進行投資的期間將由30天縮短至2週。
註4:需要事先通知的特定商業類型包含:
A.根據國際規則受到監管的業務類型:
a) 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業務:製造工業,生產極有可能被轉用於軍事用途的通用產品,如與武器、飛機、核材料及工業相關業務,以及外太空開發相關的製造業
b) 與公共秩序相關的業務:電力供應、燃氣供應、熱能供應、通訊服務、廣播、供水、鐵路服務及客運
c) 與公共安全相關的業務:生物製劑製造及安全服務
B.日本在向OECD報告時,根據日本特有情況保留資本流動自由化的業務類型:農業、林業與漁業、石油工業、皮革及皮革製品製造、航空運輸及海運

加速專利申請審查

  • 經認證的研究開發機構透過研究開發專案產生的發明將納入加速審查和加速申訴程序的範圍,惟此申請限於根據該研發業務計畫開展研發業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的申請。
  • 一般規則:依照一般申請,平均審核時間約為 22.2 個月。
  • 適用該獎勵措施:審核時間可縮短至 1.9 個月。

加速居留資格審查

  • 適用對象:計畫在日本國內關聯公司工作,且該公司符合經認可的研究開發項目或經認可的監督項目,並希望以特定居留身分進入日本的外國公民(具有「投資者/經營管理者」、「法律/會計服務」、「研究員」、「人文/國際服務專家」或「公司內部調派人員」居留身分的人員)。
  • 一般規定:標準的審查期間約為 1 個月。
  • 適用該獎勵措施:符合資格者,審查期間可縮短為 10 天。
註5: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該機構隸屬於日本法務省,負責管理外國人入境、出境、簽證發放、在留資格(居留權)、難民認定以及外國人收容等相關事務,功能類似於臺灣移民署。

4. 取得認證的程序

企業經營者若為了獲得《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所提供的獎勵措施,必須符合以下表格所示的(1)指定跨國企業(2)國內關聯公司及(3)商業計畫的要求,且相關經營者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之主管部長認證其商業計畫。

日本25/5規則

原則上,非日本居民投資者(公司或個人)如果取得非日本來源的所得、 出售日本股票或其他證券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等通常無須在日本繳納稅款,除非(1)該投資者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PE)或(2)雖然沒有常設機構(PE)但根據25/5規則判斷後需要納稅。以下將介紹25/5規則以及25/5規則豁免適用條件。

25/5規則介紹

非日本居民投資者,如果未在日本設立常設機構,通常無須就出售日本公司股份所得的資本利得繳納稅款。除非該投資者及其特定關聯方在任何財政年度出售該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並且在出售股份的財政年度或前兩個財政年度的任何時間持有或曾經持有該公司25%或以上的股份(即25/5規則)。如果出售方是日本稅法定義上的合夥企業,則上述5%和25%的持股比例門檻是在合夥企業層級(例如基金)而非每個合夥人層級進行評估的。

25/5規則豁免適用

企業經營者若為了獲得《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所提供的獎勵措施,必須符合以下表格所示的(1)指定跨國企業(2)國內關聯公司及(3)商業計畫的要求,且相關經營者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之主管部長認證其商業計畫。投資者如果投資日本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夥(Investment Business Limited Partnership, “IBLP”)或其他與IBLP類似的外國合夥並且出售日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只要符合下列特定條件,則可適用25/5規則豁免無須納稅:

(a) 投資者(i)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PE);(ii)是該基金的合夥人;(iii)持有的日本公司股份不超過25%;(iv)不參與該基金的管理或營運;並且

(b) 投資者在出售日本公司股份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日本稅務機關提交所需的資格文件。

 

下載本期《Go Japan!投資日本!》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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