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中心中的加密貨幣挖礦設備

OECD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CARF) 上路,準備好迎接全球稅務透明新時代了嗎?

近年來,加密資產市場蓬勃發展,惟其交易特性具高度匿名性與跨境性,查核難度甚高,加上各國監管與稅務標準尚未一致,因而提高潛在逃漏稅風險。為回應此一挑戰,OECD 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並即將正式上路,其目的在於建立全球一致的申報義務,透過跨國資訊交換機制,共享加密資產相關資料,以防堵避稅漏洞。面對新制度的實施,加密產業業者與投資人皆應及早檢視其適用範圍、潛在影響及因應策略,以降低法遵風險。


摘要

  • CARF的主要具體規範
  • 什麼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及誰有申報義務?要申報那些資訊?
  • 臺灣可能的修法方向與企業因應建議

觀察近年來加密資產(或稱虛擬資產)交易的狀況,可以發現其運用正在迅速擴張,而加密資產具備匿名、去中心化與跨境快速流動等特質,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資訊,正迅速侵蝕全球既有的稅務透明機制,形成逃漏稅與資金隱匿的黑箱。故OECD 多次倡議,加密資產市場的快速成長若缺乏統一規範,將削弱過去 CRS 建立起的全球稅務透明成果;國際貨幣基金IMF 也指出,由於加密資產的查核難度極高,提高了潛在逃漏稅動機的風險,進而造成恐達數百億美元的稅收損失。

另一方面,各國對交易所與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Crypto-Assets Service Providers, CASPs) 的監管標準不一致,使規避申報變得容易,造成監管套利問題。為了填補CRS在加密資產領域的缺口,OECD CARF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擬透過建立起全球一致的申報義務,要求 CASPs 蒐集用戶稅務資訊並彙整加密資產的買賣、交換、轉帳等交易資料,以供各國自動交換,填補 CRS 無法涵蓋加密資產的缺口。OECD 亦透過 CARF MCAA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建立跨國交換機制,使各國能正式共享加密資產資訊,防止某些司法管轄區成為避稅漏洞。

總體而言,CARF 是全球稅務治理邁向更穩健透明時代的必然產物,目的是落實稅務透明、公平課稅並維護各國稅基。

CARF的主要具體規範

什麼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 (Relevant Crypto-Assets)?

對於是否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有許多判斷的細節,以下先做初步整理。

  • 從定義來觀察:即廣義「加密資產」1 本身 (Crypto‑Assets),排除以下特性的加密資產:
    •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 (CBDC):視為法幣的數位形式,不屬 CARF,一般屬 CRS 規範。在我國既有對加密資產的定義上也排除此部分。
    •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 (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須同時符合「單一法幣之數位表徵、收受資金發行、對發行人之相同幣別請求權、被第三方接受為支付工具、依法得隨時以相同幣別按面額贖回」等要件;不屬 CARF,由 CRS 處理。此部分雖然本國實務上尚未有先例,但如果有銀行運用其資產依特定法令發行類穩定幣,很可能會落入此種範圍。
    • 經充分判定「無法用於支付或投資」之加密資產:如僅於封閉網路 (Closed‑Loop) 內可使用、不能在次級市場自由轉讓或按市價交換者;但如有疑義,則應視為需申報。有些加密資產可能僅在專屬的服務或生態系使用,如代表會員權益,或是具有特定消費運用場景的Token,如消費折價券、優惠券等,可能會判斷屬於此類範圍。

簡言之,若是廣義的加密資產無法透過以上規範中的特定條件排除,原則上就屬需申報的「Relevant Crypto‑Assets」2 ,一般市場上常見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 (Bitcoin, BTC)、以太幣 (Ethereum, ETH)、索拉納幣 (Solana, SOL)…等,都會在範圍內。

  • 穩定幣 (Stablecoins)

雖然 OECD CARF 未使用正面表列明訂所有應申報的加密資產,但穩定幣顯然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範圍,OECD 在文件導論已明示 CARF 涵蓋穩定幣。但若符合「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之嚴格監理條件,則排除適用CARF,應採用CRS機制分享。此部分應適用 OECD CARF 的穩定幣包含常見的 USDT (Tether發行)、USDC (Circle發行) 等。

  • 加密資產衍生性商品 (Crypto‑asset derivatives)

加密資產的使用範圍相當廣泛,包含以特定加密資產為標的或以加密資產結算的衍生性商品,這些「以加密資產形式發行的衍生工具」3皆應納入 OECD CARF。

  • 可用於投資或支付、且可交易的 NFT

NFT 雖常標示為收藏品,但只要在實務上可用於支付或投資、或在市場上可交易,即屬「Relevant Crypto‑Assets」,應納申報;判斷應著重實際功能與常見用法而非行銷名詞。

誰有申報義務 (Reporting Crypto-Assets Service Providers , RCASP)?4

OECD CARF 已有相對明確定義 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CASP) 的範圍。簡言之,只要某個人或實體「以業務方式 (as a business)」提供「促成加密資產交換交易 (Exchange Transactions)」的服務,就會被視為 RCASP。也因此,在 OECD CARF 中提到提供下列業務將會視為是 RCASP。

  • 促成加密資產交換交易的服務提供者

服務涉及在客戶間、代表客戶、或與客戶作為交易對手進行加密資產交換,就屬 RCASP。包含:加密貨幣交易所 (centralized exchanges)、OTC/經紀商 (acting as intermediary 或 counterparty)、代幣交易平臺 (token trading platforms) 等。

  • 提供交易平臺 (Trading Platform) 的經營者

OECD CARF 特別強調,「提供交易平臺」本身即構成 RCASP,不論是否同時提供託管服務5。具有交易撮合、前端介面、流動性安排等功能的平臺若能被某實體控制或影響,即屬 RCASP。

  • 具有「控制或足夠影響力」的 DeFi/非託管服務方
    • OECD CARF 明確表示:非託管 (non‑custodial) 或 DeFi 服務「未自動排除」在 RCASP 之外。需判斷如果平臺方能夠做到:
      • 控制交易流程
      • 控制/影響智能合約
      • 控制前端 (frontend)
      • 有能力執行 KYC / AML

符合以上條件者即被視為提供「平臺」,將被視為 RCASP。

  • NFT、衍生品、跨鏈包裝等涉及「加密資產交換」的服務商
    • 若服務商的工作促成下列任一條件,即被視為 RCASP:
      • NFT 與加密貨幣的交換
      • 加密衍生品的交易
      • Wrapping / Liquid staking(皆被視為「Exchange Transaction」)
  • 可被「排除」於 RCASP 的狀況
    • 完全去中心化、無控制者的 DeFi 協議
      • 若該等協議得以確保三條件,可以判斷此類協議「不存在可履行義務的主體」,排除在RCASP範圍外。
        • 不具有可辨識的開發者/營運者
        • 無人得以影響平臺運作
        • 在此協議上無法履行 KYC / AML 義務
    • 僅發行「非可投資/支付用途」的閉環代幣者
      • 像是遊戲點數、封閉式系統內使用的虛擬資產,若不構成「Relevant Crypto‑Asset」,則提供該系統之服務商就不構成 RCASP。

要申報哪些資訊?

CARF 的資訊欄位主要分為五大類:

  • 使用者身分資訊

欄位

說明

姓名/實體名稱

個人或實體的正式法律名稱。

地址

居住地或註冊地。

稅務居住地 (Tax Residency)

判斷向哪一國交換資料的依據。

TIN(納稅人識別號)

用於各國稅務機關比對身分。

出生日期、出生地(個人)

當地法規要求時需提供。

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s) 資訊(實體適用)

需申報其姓名、地址、TIN、稅籍等。

  • 服務提供者資訊(RCASP自身)

欄位

說明

RCASP 名稱

執行申報義務的服務提供者。

RCASP 地址

認定 nexus 與法律管轄的重要依據。

識別碼(LEI 或官方認可 ID)

供跨國交換精確識別申報者。

  • 交易資訊(須依加密資產種類逐項彙總,並非逐筆交易)

類型

CARF 說明

需申報欄位

1. 加密資產 ↔ 法幣 (Crypto ↔ Fiat)

買入 / 賣出皆需申報

資產種類、筆數、總額、總數量、公允價值 (FMV)

2. 加密資產 ↔ 加密資產 (Crypto ↔ Crypto)

包含代幣交換、跨鏈包裝 (Wrapping)、Liquid Staking 等

資產 A/B 種類、筆數、交換總額(兩側)、估值貨幣

3. 轉帳 (Transfers)

包含對外錢包 (Self Custody Wallet)、跨平臺移轉

轉出/轉入資產、總量、轉帳類別 (loan / collateral / other)

4. 高額零售支付 (Retail Payment > USD 50,000)

對商戶的加密支付累計超過 50,000 美元時需申報

年度累計支付總額(依使用者)

  • 資產資訊 (Crypto‑Asset Metadata)

欄位

說明

相關加密資產名稱 (Relevant Crypto Asset Type)

必須使用 Digital Token Identifier (DTI);若無 DTI,則用完整代幣名稱。

估值貨幣 (Reporting currency)

必須使用同一法幣呈報(如 USD、EUR、或當地貨幣)。

估值方法 (FMV)

以交易當下的公允價值;如無市場價,依替代估值規則。

  • 特殊交易分類6(以下應該被歸類為CARF 中的 Transfer 類型)

類別

說明

Crypto Loan

借入/歸還加密資產的移轉。

Collateral

抵押品的存入/返還。

Other

借貸補償、額外補償或其他不可歸類項目。

  • CARF跨國交換機制

於司法管轄地間簽訂MCAA後,在交換地間法令環境措施完備後即可給予通知開始交換。其交換機制與既有CRS機制類同,皆使用OECD提供的標準格式,每期自動完成資訊交換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

  • 未來國內(財政部)可能修法方向

OECD 並未強制單一全球生效日,而是透過「各國承諾 (commitment) + CARF MCAA 簽署 + 國內法令環境建立」三階段推動,因此全球導入呈現分批方式。一般司法管轄區在導入過程中,從初始承諾、簽署CARF MCAA、完成技術與法律準備,到與其他國家互相列名為資料交換夥伴多半歷經三年以上準備期。

首批次的交換資料時點落在 2027 年,預計開始交換 2026 年的資料,此部分以歐盟7為標竿。其他參酌的標竿國家如新加坡8預定 2028 年開始交換 2027 年的資料,屬於第二批次。一般預期會加入的各個司法管轄區多數會在 2027 - 2029 間三個年度實施。需注意的是,承諾資訊交換並不表示交換時間點已定,因為尚有 MCAA 與各司法管轄地境內法令環境建立等因素需要顧及,故各地確定開始進行資料交換的時間點還有可能變動。

臺灣可能的修法方向與企業因應建議

我國目前對於 VASP 已有相關的管理措施,仍在陸續強化當中。然而針對加密資產的專法與相關子法仍在立法過程,而 OECD CARF 對於 RCASP、Relevant Crypto-Assets 等定義的適用也將與本國相關立法的實質內容有關。因此,應可推論我國 CARF 的實質發展與進程,將與本國加密資產專法的推動高度相關。從進程上觀察,並不易於第三批申報前完成,然可以推估在國際促進稅務透明度、維護稅基的理念下,我國導入相關措施應可合理期待。

建議個人或相關業者之因應準備

  • VASPs 應判斷自身是否屬於 RCASP

我國對於在本國營運的 VASP 業者已經有登記制相關要求,故可推論已完成登記且開始營運的業者應皆屬於 RCASP 的範圍,需要在其運行機制中逐步落實 OECD CARF 中對於客戶盡職調查與申報的相關要求。倘非在我國已登記營運之其他司法管轄地 VASP業者,不論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都應依照其真實業務特性,判斷是否屬於 RCASP。

  • 判斷申報的地點與個體

一般來說,通常一RCASP若屬於某一導入 OECD CARF 國家的稅務居民,可直觀判斷該國為其優先申報地。然而,VASPs 的營運模式非常多元,有些註冊地並非 OECD CARF 的導入國;有些則是主要營運地、註冊地與主要客群所在並不相同;還有些業者內部的不同功能可能坐落於不同集團成員間,且可能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地。此部分必須參考 OECD CARF 規定與相關 FAQ 判斷,避免重複申報或未申報,也可進一步決定內部如何進行申報最有效率。

  • 落實額外客戶盡職調查的需求

雖然目前有登記營運的VASP業者皆應依照法令落實相關 KYC 要求,然而因應稅務目的須進行的 KYC 內容可能與目前執行流程不完全一致,不論是針對因應 CRS 或是 CARF,都將是 VASP 業者未來額外需要關注並進行運作調整。

  • 判斷交易的類型與除外/排除狀況

OECD CARF 對於申報的資料要求區分不同的交易類型,包含特殊交易分類,雖然在判斷交易本質上對於 RCASPs 並非主要挑戰,但要依此確實分類並完成申報,應會造成各個 VASPs 業者就其交易或帳務系統進行強化。有些 RCASPs 可能同時具有 Relevant Crypto-Assets 與其他種類的加密資產,在申報中也需要進行排除,皆是 RCASPs 需要妥善因應的事宜。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具體化 OECD CARF 的導入時程,但由於此影響是跨國境的,也涉及到許多 VASPs 業者本身營運或與其集團成員間的資訊交流需求,並牽涉到可能的作業流程與系統的調整,身為VASPs 業者或是其他潛在受影響營運商,應該要提早審視影響範圍,於內部規畫因應時程。

  1. 定義可參考 OEC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_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2023 UPDATE TO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ARD」(以下皆簡稱OECD CARF)中 Section IV (A)(1)
  2. 凡「以密碼學確保的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驗證/保全交易」之價值數位表徵,且可用於支付或投資、可數位轉移/交易者。定義可參考 OECD CARF 中 Section IV (A)(2);
  3. 可參考OECD CARF中 Commentary on Section IV(A)
  4. 參考資料:OECD CARF Section IV(B)(1)
  5. 參考資料:OECD CARF Commentary on Section IV(A)
  6. 此類判斷是否為Transfer 的特殊交易可參考OECD CARF FAQ Section IV。
  7. 參考資料:歐盟DAC8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taxation/tax-transparency-cooperation/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and-mutual-assistance/directive-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dac/dac8_en
  8. 參考資料:新加坡 IRAS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carf)/carf-overview-and-latest-developments#CARFOverview

結語

一般加密資產投資者也應該重新審視自身資產配置的狀況,因應越來越透明化的稅務環境,並減少法令調整對自身的衝擊。(本文已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26年4月號)


相關內容

CARF與CRS 2.0 : 全球加密資產監理趨勢與臺灣因應

在全球加密資產市場快速成長的趨勢下,各國對跨境交易透明度與稅務遵循的要求不斷提高。OECD 推出的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 已成為最新國際標準,旨在補強現行《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在加密貨幣、穩定幣與 DeFi 等領域的監理與資訊缺口。歐盟、英國、新加坡、香港等主要市場亦相繼啟動相關立法與資料準備,使 CARF 成為全球加密資產監理的重要發展方向。

加密貨幣(虛擬通貨)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1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以下簡稱該報告),並揭示國稅局已將加密貨幣(虛擬通貨)交易納入查核。截至113年12月13日,國稅局就加密貨幣交易共查得短漏報所得新臺幣…

波動是美股3倍!投資虛擬資產留意2關鍵

比特幣等虛擬資產波動劇烈。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投資虛擬資產時須留意波動風險與監理機制二個關鍵面向。

    關於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