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摘要
觀察近年來加密資產(或稱虛擬資產)交易的狀況,可以發現其運用正在迅速擴張,而加密資產具備匿名、去中心化與跨境快速流動等特質,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資訊,正迅速侵蝕全球既有的稅務透明機制,形成逃漏稅與資金隱匿的黑箱。故OECD 多次倡議,加密資產市場的快速成長若缺乏統一規範,將削弱過去 CRS 建立起的全球稅務透明成果;國際貨幣基金IMF 也指出,由於加密資產的查核難度極高,提高了潛在逃漏稅動機的風險,進而造成恐達數百億美元的稅收損失。
另一方面,各國對交易所與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Crypto-Assets Service Providers, CASPs) 的監管標準不一致,使規避申報變得容易,造成監管套利問題。為了填補CRS在加密資產領域的缺口,OECD CARF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擬透過建立起全球一致的申報義務,要求 CASPs 蒐集用戶稅務資訊並彙整加密資產的買賣、交換、轉帳等交易資料,以供各國自動交換,填補 CRS 無法涵蓋加密資產的缺口。OECD 亦透過 CARF MCAA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建立跨國交換機制,使各國能正式共享加密資產資訊,防止某些司法管轄區成為避稅漏洞。
總體而言,CARF 是全球稅務治理邁向更穩健透明時代的必然產物,目的是落實稅務透明、公平課稅並維護各國稅基。
對於是否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有許多判斷的細節,以下先做初步整理。
簡言之,若是廣義的加密資產無法透過以上規範中的特定條件排除,原則上就屬需申報的「Relevant Crypto‑Assets」2 ,一般市場上常見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 (Bitcoin, BTC)、以太幣 (Ethereum, ETH)、索拉納幣 (Solana, SOL)…等,都會在範圍內。
雖然 OECD CARF 未使用正面表列明訂所有應申報的加密資產,但穩定幣顯然屬於應申報的加密資產範圍,OECD 在文件導論已明示 CARF 涵蓋穩定幣。但若符合「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之嚴格監理條件,則排除適用CARF,應採用CRS機制分享。此部分應適用 OECD CARF 的穩定幣包含常見的 USDT (Tether發行)、USDC (Circle發行) 等。
加密資產的使用範圍相當廣泛,包含以特定加密資產為標的或以加密資產結算的衍生性商品,這些「以加密資產形式發行的衍生工具」3皆應納入 OECD CARF。
NFT 雖常標示為收藏品,但只要在實務上可用於支付或投資、或在市場上可交易,即屬「Relevant Crypto‑Assets」,應納申報;判斷應著重實際功能與常見用法而非行銷名詞。
OECD CARF 已有相對明確定義 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CASP) 的範圍。簡言之,只要某個人或實體「以業務方式 (as a business)」提供「促成加密資產交換交易 (Exchange Transactions)」的服務,就會被視為 RCASP。也因此,在 OECD CARF 中提到提供下列業務將會視為是 RCASP。
服務涉及在客戶間、代表客戶、或與客戶作為交易對手進行加密資產交換,就屬 RCASP。包含:加密貨幣交易所 (centralized exchanges)、OTC/經紀商 (acting as intermediary 或 counterparty)、代幣交易平臺 (token trading platforms) 等。
OECD CARF 特別強調,「提供交易平臺」本身即構成 RCASP,不論是否同時提供託管服務5。具有交易撮合、前端介面、流動性安排等功能的平臺若能被某實體控制或影響,即屬 RCASP。
符合以上條件者即被視為提供「平臺」,將被視為 RC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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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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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實體名稱 |
個人或實體的正式法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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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居住地或註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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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居住地 (Tax Residency) |
判斷向哪一國交換資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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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納稅人識別號) |
用於各國稅務機關比對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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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出生地(個人) |
當地法規要求時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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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s) 資訊(實體適用) |
需申報其姓名、地址、TIN、稅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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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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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SP 名稱 |
執行申報義務的服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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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SP 地址 |
認定 nexus 與法律管轄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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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碼(LEI 或官方認可 ID) |
供跨國交換精確識別申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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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CARF 說明 |
需申報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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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密資產 ↔ 法幣 (Crypto ↔ Fiat) |
買入 / 賣出皆需申報 |
資產種類、筆數、總額、總數量、公允價值 (FM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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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密資產 ↔ 加密資產 (Crypto ↔ Crypto) |
包含代幣交換、跨鏈包裝 (Wrapping)、Liquid Staking 等 |
資產 A/B 種類、筆數、交換總額(兩側)、估值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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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轉帳 (Transfers) |
包含對外錢包 (Self Custody Wallet)、跨平臺移轉 |
轉出/轉入資產、總量、轉帳類別 (loan / collateral /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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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額零售支付 (Retail Payment > USD 50,000) |
對商戶的加密支付累計超過 50,000 美元時需申報 |
年度累計支付總額(依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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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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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加密資產名稱 (Relevant Crypto Asset Type) |
必須使用 Digital Token Identifier (DTI);若無 DTI,則用完整代幣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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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貨幣 (Reporting currency) |
必須使用同一法幣呈報(如 USD、EUR、或當地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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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 (FMV) |
以交易當下的公允價值;如無市場價,依替代估值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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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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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pto Loan |
借入/歸還加密資產的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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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teral |
抵押品的存入/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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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
借貸補償、額外補償或其他不可歸類項目。 |
於司法管轄地間簽訂MCAA後,在交換地間法令環境措施完備後即可給予通知開始交換。其交換機制與既有CRS機制類同,皆使用OECD提供的標準格式,每期自動完成資訊交換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
OECD 並未強制單一全球生效日,而是透過「各國承諾 (commitment) + CARF MCAA 簽署 + 國內法令環境建立」三階段推動,因此全球導入呈現分批方式。一般司法管轄區在導入過程中,從初始承諾、簽署CARF MCAA、完成技術與法律準備,到與其他國家互相列名為資料交換夥伴多半歷經三年以上準備期。
首批次的交換資料時點落在 2027 年,預計開始交換 2026 年的資料,此部分以歐盟7為標竿。其他參酌的標竿國家如新加坡8預定 2028 年開始交換 2027 年的資料,屬於第二批次。一般預期會加入的各個司法管轄區多數會在 2027 - 2029 間三個年度實施。需注意的是,承諾資訊交換並不表示交換時間點已定,因為尚有 MCAA 與各司法管轄地境內法令環境建立等因素需要顧及,故各地確定開始進行資料交換的時間點還有可能變動。
我國目前對於 VASP 已有相關的管理措施,仍在陸續強化當中。然而針對加密資產的專法與相關子法仍在立法過程,而 OECD CARF 對於 RCASP、Relevant Crypto-Assets 等定義的適用也將與本國相關立法的實質內容有關。因此,應可推論我國 CARF 的實質發展與進程,將與本國加密資產專法的推動高度相關。從進程上觀察,並不易於第三批申報前完成,然可以推估在國際促進稅務透明度、維護稅基的理念下,我國導入相關措施應可合理期待。
我國對於在本國營運的 VASP 業者已經有登記制相關要求,故可推論已完成登記且開始營運的業者應皆屬於 RCASP 的範圍,需要在其運行機制中逐步落實 OECD CARF 中對於客戶盡職調查與申報的相關要求。倘非在我國已登記營運之其他司法管轄地 VASP業者,不論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都應依照其真實業務特性,判斷是否屬於 RCASP。
一般來說,通常一RCASP若屬於某一導入 OECD CARF 國家的稅務居民,可直觀判斷該國為其優先申報地。然而,VASPs 的營運模式非常多元,有些註冊地並非 OECD CARF 的導入國;有些則是主要營運地、註冊地與主要客群所在並不相同;還有些業者內部的不同功能可能坐落於不同集團成員間,且可能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地。此部分必須參考 OECD CARF 規定與相關 FAQ 判斷,避免重複申報或未申報,也可進一步決定內部如何進行申報最有效率。
雖然目前有登記營運的VASP業者皆應依照法令落實相關 KYC 要求,然而因應稅務目的須進行的 KYC 內容可能與目前執行流程不完全一致,不論是針對因應 CRS 或是 CARF,都將是 VASP 業者未來額外需要關注並進行運作調整。
OECD CARF 對於申報的資料要求區分不同的交易類型,包含特殊交易分類,雖然在判斷交易本質上對於 RCASPs 並非主要挑戰,但要依此確實分類並完成申報,應會造成各個 VASPs 業者就其交易或帳務系統進行強化。有些 RCASPs 可能同時具有 Relevant Crypto-Assets 與其他種類的加密資產,在申報中也需要進行排除,皆是 RCASPs 需要妥善因應的事宜。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具體化 OECD CARF 的導入時程,但由於此影響是跨國境的,也涉及到許多 VASPs 業者本身營運或與其集團成員間的資訊交流需求,並牽涉到可能的作業流程與系統的調整,身為VASPs 業者或是其他潛在受影響營運商,應該要提早審視影響範圍,於內部規畫因應時程。
一般加密資產投資者也應該重新審視自身資產配置的狀況,因應越來越透明化的稅務環境,並減少法令調整對自身的衝擊。(本文已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26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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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加密資產市場快速成長的趨勢下,各國對跨境交易透明度與稅務遵循的要求不斷提高。OECD 推出的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 已成為最新國際標準,旨在補強現行《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在加密貨幣、穩定幣與 DeFi 等領域的監理與資訊缺口。歐盟、英國、新加坡、香港等主要市場亦相繼啟動相關立法與資料準備,使 CARF 成為全球加密資產監理的重要發展方向。
財政部於114年1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以下簡稱該報告),並揭示國稅局已將加密貨幣(虛擬通貨)交易納入查核。截至113年12月13日,國稅局就加密貨幣交易共查得短漏報所得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