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隨著全球加密資產市場迅速成長,相關投資與交易活動不僅吸引投資人關注,其跨境及匿名特性也逐漸成為交易商、金融機構與各國稅務機關欲重點監管領域。為提升交易透明度並建立跨國一致的資訊申報標準, OECD制定了《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參考其《共同申報準則》(CRS) ,要求受規範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CASP)就加密貨幣、穩定幣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加密資產交易資訊進行年度申報並自動資訊交換,以強化各國對於虛擬資產相關逃漏稅與非法資金流的稽查能力。
CARF 的運作基礎包含兩個層面:
各國需簽有雙邊(CARF CAA)多邊主管機關協議(CARF MCAA),使各國稅務主管機關得以在每年申報後,自動交換其境內RCASP所申報之加密資產交易資訊;
各國須於國內法中要求虛擬資產交易所等中介機構或任何可促成交易之服務提供者等(又稱「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CASP))執行用戶盡職審查,並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用戶及其加密資產交易資訊。
**參考OECD網站資訊
*Jurisdictions committed to implement the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 in time to commence exchanges in 2027, 2028 or 2029 as part of the Global Forum’s CARF commitment process. 最新更新: 2026年02月19日
*Signatories of the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the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最新更新 : 2026年3月3日
相較之下,臺灣尚未公布CARF的具體導入時程,仍需持續關注《虛擬資產服務法》後續立法後,財政部就CARF制度所展開的研擬與推動發展。未來在跨境資訊申報趨嚴的大環境下,國內虛擬資產服務商與投資人勢必面臨更高的盡職調查義務與申報需求。
CARF 的實施象徵加密資產監理邁向標準化與可交換的新階段。其申報範圍涵蓋加密資產買賣、加密與法幣之間的兌換、跨平臺或跨錢包的移轉,以及特定金額以上的零售型交易。這代表只要提供託管、撮合、錢包、前端介面或相關功能者,都可能成為須負申報責任的主體。
CARF 的另一大特點是採取「功能式監理」,即不再以業者類型作為判斷標準,而是以其是否參與加密資產交易流程為認定基礎。這項設計首次有效補上 DeFi 長期缺乏監管介面的缺口,讓任何參與交易的節點,都可能成為資訊申報方。
另一方面,OECD 同步發布 CRS 2.0(Amended CRS),作為現行 CRS 的擴充版本。CARF 與 CRS 2.0 兩者之間並非疊加,而是事先分流,以避免申報範圍重疊,出現重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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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CRS 2.0 |
CAR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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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 |
傳統金融帳戶,加上CBDC、特定電子金錢商品、部分加密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或間接投資商品 |
加密資產(含穩定幣)、具投資或支付屬性的NFT、一定金額以上零售加密貨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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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邏輯 |
年終餘額+年度所得 |
逐筆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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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格式 |
CRS XML Schema |
CARF XML Schema |
* CRS 2.0 與 CARF 之比較表
CARF採用「逐筆交易申報」為核心設計,使稅務機關得以掌握跨境交易更完整且更具稽核價值的資訊。依規範,RCASP需負擔兩項主要義務:
註:
KYC(Know-Your-Customer)了解客戶程序 : 用於確認客戶真實身分,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件驗證、法人架構與控制權審查,最終受益人辨識等作業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客戶身分資訊可支持AML/CFT、稅務申報及快竟資訊交換需求。
臺灣正逐步完善虛擬資產市場的監理架構。金管會已於 2024 年 6 月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市場的制度設計,明確界定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的定義,並建立許可、行為規範與資訊揭露要求,以提升市場透明度與投資人保護。
在跨境稅務透明度方面,CARF 與 CRS 2.0 的完整導入仍屬於政策研擬階段。未來若推動 CARF,推估將與《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立法與實施時程相互配合,以利監理範圍的釐清與整合。
財政部日前已預告臺灣 CRS 2.0 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將電子支付機構納入申報主體,以配合 AEOI 最新標準。至於 OECD CRS 2.0 其餘涉及加密資產的更新內容,臺灣是否採納仍須視 CARF 制度的設計而定。主因於部分資產(例如:CBDC、特定虛擬資產衍生商品及間接持有之虛擬投資商品等)可能同時落入 CARF 與 CRS 2.0 的適用範圍,後續需明確界定其申報歸屬,以避免產生重複申報或監理重疊。
整體而言,臺灣採「先專法、後CARF」策略,有助降低國內業者的制度銜接成本,也能提升市場對監理環境的可預期性。
伴隨全球CARF制度逐步落實,加密資產的跨境資訊交換將邁向新的高度。
臺灣目前正透過《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立法,建立監理與市場秩序的基礎,以便與國際稅務透明標準接軌。
從國際實務觀察可知,CARF的成功導入有賴成熟且明確的VASP監理制度,因此臺灣採取「先專法、後CARF」的策略,不僅能降低業者負擔,也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與穩定性。
透過逐步建構法規架構與申報機制,臺灣有望在全球加密資產監理與稅務透明化的浪潮中,維持與主要國家的制度一致性與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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