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方式貸與,又或者企業為支援關係人營運,延長付款期限或暫緩催收帳款的情況也並不罕見,但在稅務上,延期付款、暫緩催收或無息、低利資金融通的商業安排,很可能已被國稅局視為實質資金貸與,進而按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整相關損益!
企業在進行相關資金融通或商業安排時,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簡稱「查準」)及《所得稅法》之以下相關規定:
以上原因均有可能被稅局推定為資金貸與進而調整加計利息收入!
A公司於110年1月1日向銀行借入資金新臺幣(以下同)2億元,借款利率為3%,當年度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同日將資金3億元貸與B公司使用,約定利率為1%,且截至年底尚未收回借款。A公司將面臨的所得額調整為何?
隨著跨國企業集團營運版圖擴展至不同國家及地區,各成員企業經常面臨資金需求與資金餘額分布不均的情形。為有效提升集團整體資金運用效率,許多企業集團會透過設立資金管理中心(Treasury Center),集中管理各關係企業之盈餘資金及融資需求,統一進行資金調度與運用。此種將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統籌運作的模式,通常稱為「資金池(Cash Pooling)」制度。
利息滾入本金時應認已經給付應依法扣繳
民間借貸款項按月計利,如因債務人未能按期清償每月應付利息,經商得債權人同意改換借據,而將此項應付利息再行滾入為原本者,該項利息,再滾入為本金時已構成給付之事實,扣繳義務人即應按其數額依法扣繳稅款。
臺灣B公司參與集團資金池制度,並向新加坡資金管理中心借入資金新臺幣1億元,約定年利率5%。截至年底應支付利息500萬元,惟B公司因集團資金調度安排,未實際支付該筆利息,而經雙方同意將500萬元利息併入原借款本金,次年度改以1億500萬元為基礎繼續計算利息。B公司應注意之稅務議題為何?
雖然500萬元利息並未實際匯出但因已經併入借款本金
➔ 應遵循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4135號令規定
當跨國企業透過設立海外資金管理中心統籌集團資金調度,臺灣企業在支付利息予境外關係企業時,除依法辦理扣繳外,若收款方所在地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且符合協定及相關查核準則之適用要件,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依協定規定適用較低之上限稅率辦理扣繳,進而有效降低整體跨境資金調度的成本。
我國目前已與新加坡、日本、英國、德國、荷蘭、澳大利亞、越南等多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詳細協定清單與各國利息上限稅率,可至財政部網站之「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查詢。
外國機構投資人之特殊程序:
收款方若屬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或集合投資工具(CIV),實務上得由代理人向國稅局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經核准後於有效期間內之利息給付即可逕行按上限稅率扣繳。
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並非自動適用
企業於給付利息前應及早向境外收息方取得當年度居住者證明與受益所有人文件,以確保扣繳申報合規並降低事後退稅之行政負擔。
隨著跨國企業持續推動資金集中管理,關係企業間借貸及資金池機制已成為提升集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與控管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從稅務角度而言,稅務機關通常會將此類安排視為資金貸與交易進行檢視,因此企業除關注財務效益外,亦應審慎評估相關稅務影響。
其近年來稽徵機關對關係人交易及反避稅議題的審查日趨嚴格,企業宜於交易規劃階段即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包括簽訂明確借貸合約、訂定合理利率政策,並妥善保存利率評估依據、利息計算資料及付款證明等文件,以佐證交易符合常規以降低爭議風險。透過事前妥善規劃與風險評估,方能在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兼顧稅務遵循及降低查核風險之關鍵。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及愈趨複雜的交易模式,安永透過與客戶的密切連結並結合全球服務經驗將提供您:
提供企業公司稅務簽證、申報書代編及覆核服務,於服務過程中積極與企業討論潛在稅務風險,針對發現給予適切之稅務諮詢與建議,協助企業能遵循稅務法令規定。
協助企業於國稅局來函要求提示相關資料文件備查服務,從國稅局的觀點來協助公司備妥文件並與國稅局專業溝通,使企業有效率地於期限內完成稅務依規遵循之要求。
近年來稅務法令修法頻繁,協助企業掌握最新稅法規定及趨勢脈動,防範可能發生之稅務疑義,主動面對稅務議題,做出最適合企業之稅務規劃,實現公司營運目標。
相關內容
隨著數位行銷及雲端服務日益普及,企業透過境外社群媒體平臺、搜尋引擎及各類數位平臺購買廣告服務或其他電子勞務已成為常見商業模式。然而,在支付相關費用予境外供應商時,除應關注商業效益外,亦應留意相關稅務遵循規定。實務上,企業常因員工以個人名義代為支付,而忽略跨境電子交易所涉及之扣繳稅款及營業稅申報義務等規定,而面臨補稅及裁罰風險。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及諮詢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隨著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從事交易日益頻繁,其產生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亦隨之增加。交易型態除一般常見之技術服務提供外,亦可能涉及股權交易或其他財產處分;不同交易態樣所產生之我國來源所得,於所得類別認定及適用課稅規定(例如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制度)上均有所差異,故應依個案交易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以確保後續申報之合規性。
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概覽
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制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用以規範營利事業取得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時,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之歸屬及分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