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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事

集團資金調度不踩雷:關係人借貸與資金池營所稅重點解析

隨著全球經濟局勢變動與集團營運模式演進,跨國企業與集團公司為了極大化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外部銀行融資成本,常透過集團內部借貸或建立資金池(Cash Pooling)機制,進行全球或區域性的現金集中管理與流動性調度。

然而,在追求財務效率與靈活調度的同時,企業往往容易忽略相關交易衍生的稅務議題。實務上,無論是提供關係企業無息貸款而遭稅務機關設算利息收入、借款利息支出因超過法定限制而不得列報,或支付境外關係企業利息卻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皆為國稅局查核時高度關注的事項。

本月專刊將以關係企業間融資安排為主軸,結合資金池管理模式的實務運作,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範,協助企業在兼顧資金調度效率之餘,妥善掌握潛在稅務風險並落實法令遵循。

本篇謹為常見實務分享,如您對本篇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隨時與公司稅務依規及諮詢服務團隊聯絡,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概要

  • 集團資金調度雖有助提升資金運用效率,但須留意關係人交易的稅務規範
  • 關係人借貸與資金池運作為稅務機關重點關注事項
  • 跨境資金融通除所得認列外,亦應重視扣繳及租稅協定適用

關係企業間資金融通之營所稅相關規定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方式貸與,又或者企業為支援關係人營運,延長付款期限或暫緩催收帳款的情況也並不罕見,但在稅務上,延期付款、暫緩催收或無息、低利資金融通的商業安排,很可能已被國稅局視為實質資金貸與,進而按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整相關損益!

企業在進行相關資金融通或商業安排時,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簡稱「查準」)及《所得稅法》之以下相關規定:

無償、低利或變相資金融通之利息設算(查準第97條第11款)

  • 無償、低利借出或變相資金融通:營利事業將資金借予股東或關係人,若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顯著偏低者(含被認定為實質資金貸與之延期未收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變相資金融通呢?

  1. 延長帳款授信天數:檢視逾期款項時,特別延長關係人的付款期限;或款項認列時,未依正常商業常規授信期限收回。
  2. 款項逾期未積極催收致帳齡過高:應收帳款逾期已久,卻未採取積極催收手段。
  3. 款項逾期原因不具合理性:若非屬商業合理原因所致之延遲收款,可能被判定款項具有資金支援性質。

以上原因均有可能被稅局推定為資金貸與進而調整加計利息收入!

  • 轉借資金之處理:若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列報費用,一方面貸出款項,將該筆借入資金以無息方式轉貸他人,或其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釋例

A公司於110年1月1日向銀行借入資金新臺幣(以下同)2億元,借款利率為3%,當年度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同日將資金3億元貸與B公司使用,約定利率為1%,且截至年底尚未收回借款。A公司將面臨的所得額調整為何?

  • 借入資金部分應核減利息費用:因貸出資金利率(1%)低於借款利率(3%),應就相當於借入資金之部分,按利率差額核減利息費用。
  • 超過借入資金部分應設算利息收入:貸出資金3億元超過借入資金2億元之部分應按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與貸出利率差額設算利息收入。
  • 課稅所得調整數:2 億元 × ( 3% − 1% ) + ( 3 億元 − 2 億元 ) × ( 2.366% − 1% ) = 536 萬 6 仟元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認列原則(查準第97條第14款)

  •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如:股東、負責人、親友、關係企業等,並支付利息,該利息之列報,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
  • 115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3%,即年息15.6%;故向民間借款或股東往來款,其年利率超過15.6%部份將不予認定。而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可核實認定。

關係人負債過高之反資本弱化限制(所得稅法第43條之2)

  • 為防止營利事業透過向關係人大量借款,透過支付高額利息支出致課稅所得減少,並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造成資本弱化,我國已自民國100年度起實施反資本弱化制度。
  • 依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淺談資金池概念

資金池之定義

隨著跨國企業集團營運版圖擴展至不同國家及地區,各成員企業經常面臨資金需求與資金餘額分布不均的情形。為有效提升集團整體資金運用效率,許多企業集團會透過設立資金管理中心(Treasury Center),集中管理各關係企業之盈餘資金及融資需求,統一進行資金調度與運用。此種將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統籌運作的模式,通常稱為「資金池(Cash Pooling)」制度。

資金池常見運作模式

  • 資金池本質上係透過集團內部資金融通,以滿足不同成員企業之資金需求。
  • 典型運作模式如下:
資金池常見運作模式
  • 在此架構下,資金提供者與資金使用者間實質上形成借貸關係,而資金管理中心則負責資金調撥、利息計算及帳戶管理等功能。由於相關安排涉及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往來,若利率條件、資金用途或資金流向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即可能產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風險。

資金池可能衍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風險

  • 資金池本質上仍屬關係企業間之資金融通安排,因此,功能上除可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外,營所稅風險依然存在。常見查核議題與前述關係人借貸相同,包括無息或低利率貸款之利息設算、借入資金轉貸關係企業之利息支出核減等。其中,利息收入認列及利息支出列報之合理性,向來為稅務機關關注重點。

利息滾入本金,是否已構成給付事實?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4135號令

利息滾入本金時應認已經給付應依法扣繳

民間借貸款項按月計利,如因債務人未能按期清償每月應付利息,經商得債權人同意改換借據,而將此項應付利息再行滾入為原本者,該項利息,再滾入為本金時已構成給付之事實,扣繳義務人即應按其數額依法扣繳稅款。


釋例

臺灣B公司參與集團資金池制度,並向新加坡資金管理中心借入資金新臺幣1億元,約定年利率5%。截至年底應支付利息500萬元,惟B公司因集團資金調度安排,未實際支付該筆利息,而經雙方同意將500萬元利息併入原借款本金,次年度改以1億500萬元為基礎繼續計算利息。B公司應注意之稅務議題為何?

雖然500萬元利息並未實際匯出但因已經併入借款本金

➔ 應遵循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4135號令規定

  1. 該筆利息應視為已完成給付
  2. 已發生利息所得之給付事實
  3. 不得以「尚未匯款」主張毋須辦理扣繳

跨境資金池利息給付,可否適用較低扣繳稅率?

當跨國企業透過設立海外資金管理中心統籌集團資金調度,臺灣企業在支付利息予境外關係企業時,除依法辦理扣繳外,若收款方所在地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且符合協定及相關查核準則之適用要件,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依協定規定適用較低之上限稅率辦理扣繳,進而有效降低整體跨境資金調度的成本。

適用所得稅協定國家查詢

我國目前已與新加坡、日本、英國、德國、荷蘭、澳大利亞、越南等多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詳細協定清單與各國利息上限稅率,可至財政部網站之「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查詢。

適用程序與退稅期限

  • 給付時直接檢具證明適用: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利息時,若已備齊當年度居住者證明及受益所有人聲明等佐證文件,於辦理扣繳申報時即可直接按協定上限稅率扣繳,無須事先取得國稅局核准函。
  • 溢繳稅款之退還:若給付時已按所得稅法規定按原扣繳稅率20%扣繳稅款者,應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別,彙總適用之交易已扣繳之稅款,申請退還溢繳稅額。
  • 退稅期限: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至遲得自繳納之日起算十年內。

外國機構投資人之特殊程序:

收款方若屬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或集合投資工具(CIV),實務上得由代理人向國稅局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經核准後於有效期間內之利息給付即可逕行按上限稅率扣繳。

申報應備文件

  • 填具「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
  • 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當年度居住者證明
  • 該利息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或聲明
  • 已簽署生效之借貸合約、資金池協議
  • 利息計算明細、通知單或其他所得計算證明文件
  • 申請辦理退稅者,填具「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
  •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退稅或預先核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安永提醒

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並非自動適用

企業於給付利息前應及早向境外收息方取得當年度居住者證明與受益所有人文件,以確保扣繳申報合規並降低事後退稅之行政負擔。

常見否准情形與實務風險

  • 透過在臺常設機構(PE)收取:若境外收款人在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且該利息所對應之債權(借款)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具有實際關聯,則該利息所得可能須歸屬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課稅,而不適用利息所得之協定上限稅率。
  • 非實質受益所有人:若境外收息主體僅為被動代收代付資金的導管公司(Conduit Company),因欠缺法律及經濟上可支持其享有該利息所得之實質權力及利益,可能遭稅務機關質疑其受益所有人的資格,進而影響協定優惠稅率之適用,回歸20%稅率。

下載本期《營所稅申報大小事》


結語

隨著跨國企業持續推動資金集中管理,關係企業間借貸及資金池機制已成為提升集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與控管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從稅務角度而言,稅務機關通常會將此類安排視為資金貸與交易進行檢視,因此企業除關注財務效益外,亦應審慎評估相關稅務影響。

其近年來稽徵機關對關係人交易及反避稅議題的審查日趨嚴格,企業宜於交易規劃階段即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包括簽訂明確借貸合約、訂定合理利率政策,並妥善保存利率評估依據、利息計算資料及付款證明等文件,以佐證交易符合常規以降低爭議風險。透過事前妥善規劃與風險評估,方能在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兼顧稅務遵循及降低查核風險之關鍵。


  • 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3:1)上限額度計算及申報相關規定請參考:2026年2月10日出刊-『公司稅務遵循大小事-關係人交易相關之稅務申報與遵循重點』。
  • 所得稅協定關於常設機構(PE)的介紹請參考:2025年12月10日出刊-『公司稅務遵循大小事-超級實用的租稅優惠-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介紹』。


公司稅務依規服務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及愈趨複雜的交易模式,安永透過與客戶的密切連結並結合全球服務經驗將提供您:

專業

提供企業公司稅務簽證、申報書代編及覆核服務,於服務過程中積極與企業討論潛在稅務風險,針對發現給予適切之稅務諮詢與建議,協助企業能遵循稅務法令規定。

效率

協助企業於國稅局來函要求提示相關資料文件備查服務,從國稅局的觀點來協助公司備妥文件並與國稅局專業溝通,使企業有效率地於期限內完成稅務依規遵循之要求。

前瞻

近年來稅務法令修法頻繁,協助企業掌握最新稅法規定及趨勢脈動,防範可能發生之稅務疑義,主動面對稅務議題,做出最適合企業之稅務規劃,實現公司營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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