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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人才服務手札

安心入「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要點提示

2025年(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結算申報期間為2026年5月1日至6月1日。延續上期整理外籍人士申報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重點,本期安永人才服務手札探討國人報稅應注意的相關要點,供讀者參考。


概要

  • 國人稅務居民身分認定原則
  • 大陸來源所得與海外來源所得
  • 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1. 國人稅務居民身分認定原則

認定我國國民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時,需綜合考量其在我國境內是否保有戶籍,並依照在臺居住天數進行判斷。依照現行法令及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亦即所謂的「稅務居民」:

是否有戶籍

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住之天數及其他條件

設有戶籍

  • 居住合計滿31天者
  • 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未設有戶籍

  • 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設有戶籍之國人,即使實際在臺居住天數較少(未滿31天),仍可能因被認定生活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而被視為稅務居民,詳下列常見判斷要素:

  • 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
  •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反之,如果沒有上述的任何情況,將可能被認定為「非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之課稅範圍、適用稅率、申報與納稅方式皆有所不同。因此,正確判斷稅務居民身分,對於確保申報內容符合法令規定、避免漏報或錯誤申報而產生補稅、罰鍰甚至法律責任,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2. 大陸來源所得與海外來源所得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個常見的誤解,認為大陸來源所得及海外來源所得非屬我國課稅範圍,因而未能及時依規申報。然而,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國人若保有戶籍且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稅務居民若有海外來源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及澳門關係條例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及其他應加計項目,應確認是否達到需要申報基本稅額之條件,進而列入最低稅負申報。

以下為大陸來源所得與海外來源所得之申報與稅額扣抵等相關資料彙整:

大陸來源所得

海外來源所得

所得認定

大陸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為大陸來源所得。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申報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亦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取自臺灣與大陸地區以外之各類所得應全數計入申報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來源所得 + 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每一申報戶若基本所得額達新臺幣750萬元(2025年)者,需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稅額計算原則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一般所得稅額」。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750萬)x 20%
  2.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若「基本稅額」小於或等於「一般所得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
  • 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稅額扣抵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產生之稅額。

海外來源得已依所得來源國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扣抵之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稅額扣抵應檢附文件

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需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一條至十四條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與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

3. 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有些常見的誤解或錯誤,例如在某些特殊情況需要符合一定條件、並提供相關文件,方能適用相對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列舉如下提供讀者參考。

扶養其他親屬

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同住家屬,若確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租賃所得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租賃所得」規定,出借財產與給他人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若是有以下情況,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按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以維護租稅公平:

  1. 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2.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

若要證明確實無租賃所得,可提供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之證明文件,且證明文件應由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完成公證流程。

捐贈發票中獎

若捐贈發票給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當捐贈發票中獎,中獎金額視同現金捐贈。捐贈人應該向受贈單位索取開立之捐款收據,即可將該中獎金額列報為列舉扣除額。

醫療費用列報為列舉扣除額

當採用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並符合以下規定:

  1.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若經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減除,未經給付的部分才能申報。醫學美容、美齒矯正等費用,若非屬醫療行為,亦不得列報。
  2. 海外醫療費用亦可認列,但僅限支付國外之公立醫院、大學附設醫院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者,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作為申報使用。

若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則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溫馨⼩叮嚀

納稅義務人如有來源於海外或大陸地區之所得,應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規定。若海外來源所得超過應申報之門檻、或有大陸地區之所得,應主動進行申報。又大陸納稅文件須經公證驗證後,才能適用大陸可扣抵稅額,建議預留一個月的前置時間,提前取得大陸稅局出具之年度完稅證明,並完成公證、驗證流程,以利在臺灣按時申報。另納稅義務人如有非常見的所得項目(如租賃所得)須申報,或欲於特殊情況下適用免稅額、扣除額,應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另須提醒人力資源部門或相關負責人員,公司若有駐外人員因長期派駐海外連續二年未入境臺灣,導致戶籍遭遷出登記(也就是常說的被「除籍」),駐外人員將被視為非稅務居民,公司給付薪酬時須以非稅務居民適用之稅率進行就源扣繳及申報。

如有需要,亦可尋求專業稅務團隊的協助。

(本文由陳人理執行總監與陳千惠副總經理聯合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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