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外籍員工在臺灣的課稅身分取決於其年度在臺居留天數,主要分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居留天數以護照出入境章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依全年居留天數判定課稅身分與申報義務彙整如下:
|
全年居留天數 |
課稅身分 |
是否需申報 |
納稅方式 |
|---|---|---|---|
|
不超過 90 天 |
非居住者 |
無(例外需申報) |
就源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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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82 天 |
非居住者 |
需申報 |
就源扣繳+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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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天以上 |
居住者 |
需申報 |
就源扣繳+結算申報 |
*若外籍員⼯有非屬扣繳範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員⼯認股權所得),仍須辦理申報納稅。
常有外籍人士誤以為勞務報酬若由境外雇主給付,即不屬於我國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然而,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規範,應以該個人勞務實際提供之地點作為判斷所得來源的主要認定標準,而非以勞務報酬給付地或雇主所在地為依據。因此,外籍員工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取得之相關報酬,不論係由境內企業或境外雇主支付,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薪資所得對應之計算原則及適用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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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居留天數 |
課稅身分 |
境內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 |
境外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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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超過 90 天 |
非居住者 |
全數計入 |
免課所得稅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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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82 天 |
非居住者 |
全數計入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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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299 天 |
居住者 |
全數計入 |
按實際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
累進稅率 |
|
|
300 天以上 |
居住者 |
全數計入 |
全數計入 |
累進稅率 |
若外籍員工在一個課稅年度於臺灣居留達 183 天,即屬稅務居民。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配偶與符合條件的扶養親屬,並享有免稅額、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等減除項目。即使配偶或扶養親屬未居住於臺灣,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與扶養事實等),即可列為扶養對象。若首次申報時已提供基本資料及證明,後續年度原則上不需重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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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對象 |
證明文件 |
舉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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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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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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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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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以匯款紀錄作為扶養事實證明,匯款金額須達到或超過當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且匯款事實應發生於該課稅年度內。以2025年度為例,如扶養對象為未滿70歲之父母,年度匯款金額須高於新臺幣97,000元;若扶養對象為年滿70歲以上之父母,則須超過新臺幣145,500元,始符合申報扶養之相關規定。
外籍員工若經認定具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所列領域之特殊專長,可依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自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
因應實務需求,並明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租稅優惠的程序,財政部於2026年3月2日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實務中,特專工作許可或金卡所需的審查資格時間可能較長,企業為使員工能準時到職,常先申請一般工作許可。本次修法明確規定:
為更加友善僑外生留臺,就學及延長居留期間的天數不列入「受聘僱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非為稅務居民」的計算。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5年優惠期間內更換雇主工作,只要仍從事符合資格的專業工作,仍可繼續享有稅務優惠。
雖然外籍員工的所得稅申報相較於本國員工稍微複雜,但只要先掌握居留天數、薪資來源和必要文件,就能大幅減少問題。HR若能提前提醒報稅時程與租稅優惠的申請規定,即可為外籍同仁打造更順暢、合規且友善的工作環境。
(本文由林鈺芳執業會計師與黃玉采經理聯合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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