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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臺灣家族多數的核心資產價值高度集中於下列型態:
這類資產在長期經營或報酬率上雖具備優勢,但傳承時仍伴隨著些缺點:
當資產不斷成長,且再投入、置換並集中在這些核心資產時,一旦發生繼承情況,除遺產分配方式可能面臨挑戰外,更重要的是分配前的遺產稅繳納問題。在此背景下,往往會讓家族在痛失至親這個最脆弱的時期,同時承擔「情感衝擊」與「現金壓力」。針對人壽保險這項傳承工具安永家族辦公室認為,家族不應將其當作僅是一項提供保障的工具,應重新定位他在整體傳承規劃中所扮演的角色。
尤其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出爐、稅捐機關對「實質課稅原則」採取更積極態度的今日,壽險規劃已正式進入「正確規劃架構,比商品本質更重要」的時代。
過往談及人壽保險,多半聚焦在保障額度、保費負擔或投資報酬率。然而,站在家族傳承及治理的高度,壽險真正無可取代的價值,在於它同時具備以下特性:
正因如此,壽險逐漸被高資產家族納入傳承核心架構中,併同遺囑、信託或其他安排相互搭配,用以對抗資產傳承之「不確定性」。以下將依實務經驗與法制脈絡,解析人壽保險於傳承規劃中的十大戰略優勢。
從資產傳承的角度而言,除了傳給誰、傳什麼這兩個議題外,同樣重要的是「傳多少」。在多數的國家裡,都訂有傳承相關的稅制,而臺灣亦不例外,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我國境內經常居住之個人於繼承發生時,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規定。
而當傳承的財富受到遺產稅的侵蝕時,透過較低現金保費換取較高的保額這種「創富」的槓桿操作,即可有效達成以小博大,避免財富越傳越少的情況發生。
此時,人壽保險所提供的,並非單純過往認知的「補貼」,而是一種以保費換取確定性現金的傳承規劃。
依現行實務,遺產自被繼承人過世起,即涉及冗長的法律、稅務及繼承程序,包含:
在此期間,絕大多數資產處於「事實上凍結」狀態。然而,家族的生活與企業的營運,卻不會因此而暫停。實際上,繼承開始之初期往往伴隨著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喪葬/醫療與行政費用、公司於營運上潛在的資金調度需求等。
而人壽保險理賠金給付無須等待上述程序的完成,於確定理賠要件發生時,即得以在短時間內撥付給保險契約所訂之受益人。此一特性,使壽險在實務上成為繼承制度正式啟動前,除個人自有資金外唯一可即時運作的現金來源之一。
許多高資產人士在諮詢傳承規劃時,最常提出的顧慮之一是:「如果現在就安排好,以後還能不能調整?」
相較於直接的移轉財富,例如現金贈與、股權移轉或不動產變更登記等,人壽保險在制度設計上,賦予傳承者以要保人的身分握有極高的掌控彈性:
這意味著,壽險有著「先建立框架,但保留修改權」的優勢,隨著家族成員的成熟度、關係變化或財務需求,得以持續調整更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項規定,正是壽險長期被視為傳承利器的基礎。然而,隨著稅務實務演進,稅捐機關已明確強化「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規劃時應特別關注八大高風險樣態,例如:高齡、重病、躉繳、鉅額投保等特徵。因此,壽險的免稅效果並非「自然發生」,而是取決於是否及早規劃、結構合理、風險與保障相稱。
婚姻是家族傳承的重要要素之一,但也往往是最難掌控、且又影響深遠的變數之一。即便第一代辛苦累積的資產,原意是希望成為子女長期穩定的依靠,一旦涉及離婚、再婚或繼承發生,若資產傳承方式不當,便可能在法律制度下產生非預期的財富移轉效果。
如婚姻時雙方未另訂有約定財產制,則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繼承),雙方婚後財產須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進行均分,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法不在此限。換言之,若財產係在人壽保險下取得,於前述情況發生時,其法律性質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原則上可排除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之內,是一項合乎現行法令框架且確保財富不應故外流的利器。
在高資產家族中,及早進行資產傳承固然有稅負成本上的優勢,但除前面提到擔憂失去控制權外,另一則擔憂便是給得太快,以致富不過三代。實務經驗顯示,即便人本質良善,仍可能因以下因素,導致一次性取得大筆財富後,產生負面影響:
過去,若希望透過制度設計避免此類風險,往往需結合信託進行長期規劃。近年,主管機關已明確開放保險金「分期給付」條款,使身故保險金不再僅能一次性給付,而可依約定按月、按年或分階段給付,此一制度上的進化,使壽險得以扮演類似「家族俸祿」的角色,達到確保後代基本生活無虞的同時,也避免財富驟增後因錯誤決策而短時間喪失。
臺灣家族資產結構有一項高度共通的特徵:不動產與企業股權占比過高,而流動資產相對不足。在此情形下,一旦發生繼承,除前面提到的資產凍結問題外,繼承人往往面臨下列現實困境:
現行法令下雖提供繼承人以遺產抵繳被繼承人遺產稅的管道,但仍需國稅局核准同意,且通常僅允許以不動產或流動性高的財產類型申請抵繳,如欲以未上市櫃家族企業股權抵繳原則上是不可行的。
人壽保險理賠金的「即時現金」特性,正是為此類困境所設計,它不取代核心資產,而是確保家族在關鍵時刻,不必犧牲長期價值來換取短期資金。從治理角度而言,壽險在此扮演了守門員,確保家族得以在傳承關卡中守住基業。
在傳統遺產制度中,即便透過遺囑進行分配,仍須受限於《民法》特留分規定。當繼承人間對分配結果認知落差甚大時,往往成為爭議導火線。在人壽保險的合規架構下,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使其得跳脫特留分結構,完成「點對點」的資產移轉。
對於希望明確照顧特定家庭成員、預防未來爭產風險的家族而言,這樣的制度設計,往往比事後調解或訴訟,更具前瞻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已明確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對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進行強制執行。宣告了過去坊間對「保險一定不可動」的認知正式終結,家族必須重新思考壽險的角色定位。
然而,該裁定並未否定壽險在傳承與風險管理中的價值,而是要求回歸其本質——壽險不是用來單點迴避責任的工具,而是用來分散複合風險的結構性安排。在合理安排、比例適當且未涉及濫用的前提下,壽險仍具備其不可取代的戰略功能。
相較於遺產申報與分割程序必須全面揭露財產清冊,壽險理賠過程高度隱密,保險公司僅對受益人負責,且在遺產稅申報上妥善規劃的壽險理賠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這樣特性雖不顯眼但實質上對家族長期和諧有正向影響,在避免成員間攀比、猜疑或對遺產分割的爭奪,壽險可降低非必要的摩擦,讓傳承回歸照護的本質。
然而家族仍須留意,壽險理賠雖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有被國稅局核定為應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之風險(如前面所提及之「實質課稅原則」風險),建議於遺產稅申報時揭露,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安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壽險最感人的價值,在於它能在家族最脆弱的時刻提供最及時的援助。然而在稅務嚴查與司法實務持續演進的今天,壽險規劃早已進入「精準架構」的時代。保單不只是保障,更具有財富槓桿、免稅傳承與婚姻防護等多重優點,應視為家族治理的重要一環,在架構設計上做到「控制權」與「法規合規性」並重。唯有將人壽保險納入整體傳承與治理思維,並與家族信託相互搭配、相輔相成達到雙重保護,才能讓這份「以小博大」的安排,真正成為關鍵時刻最可靠的守護力量。」
安永家族辦公室(EY Family Office)整合保險、信託、稅務與法律專業,為企業主與高資產家庭打造兼具槓桿力、掌控力與變現力的傳承架構,守護的不只是財富,更是家族的長遠穩定與價值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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