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及金管會參照國際通用準則ISO 14064-1及國內產業現況,制定相關規定,以下將分別介紹。
一、環保署規定介紹
環保署目前納管之排放源主要包含發電業、水泥業、鋼鐵業、煉油業、半導體業等特定行業製程別,以及全廠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企業,需依照「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指引」之規定,依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量化排放量、數據品質管理、文件化與紀錄之流程,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於指定資訊平台完成登錄,並依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
(一)邊界設定
環保署核發的管制編號所涵蓋地理邊界,並將受企業所控制的所有排放源納入,再依據營運控制權或股權持份法,區分為來自製程或設施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來自使用外購電力等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來自非事業自有排放源但與營運活動相關的「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現階段僅須針對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申報。
(二)排放源鑑別:邊界設定完成後,企業應鑑別邊界內溫室氣體之排放源:
「直接排放源」共有四種形式:固定燃料燃燒源(固定式設備之燃料燃燒,如鍋爐)、製程排放源(物理或化學製程之排放)、移動燃燒源(指交通運輸設備之燃料燃燒)、逸散排放源(如從設備之接合處洩漏、冷媒逸散等)
「間接排放源」可分為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汽,係向售電業者或汽電共生廠所購買之能源,不包含企業使用自有之發電或蒸氣設備所產生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