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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中華民國的稅則制度係採行國際通用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System, HS);就編碼架構而言,稅則號別前六碼為國際通用之分類標準,我國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延伸至八碼以對應關稅制度,並細分至十碼作為貿易統計及貨品管理之用,另於末碼加註第十一碼作為電腦檢核用途,整體合稱為「中華民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原則上進行稅則分類時,係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ustoms Import Tariff, GRI)為原則,主要參考以下要點:
參考此分類架構,稅則號別判斷需依貨品之主要成分、客觀性質、實際功能及構成特性為核心依據以決定適用之關稅稅率及相關稅負。然而,對於複合性商品或新型科技產品,通常需結合技術面與法規面進行整體評估,以確定其適當之稅則分類。
鑑於稅則分類具專業性,關務署設有稅則號別預先審核制度,以提升進口貨物稅則分類結果之確定性。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就特定商品作成具拘束力之稅則號別認定,以作為辦理通關之依據。
申請人應依海關規定格式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等說明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或樣品等以供海關審酌。另外,稅則預審一次僅能申請單一實體貨品,針對假設性或設計中商品、已依關稅法處理或涉及稅則爭議行政救濟程序之相同或類似貨品,以及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審之貨品,海關將不予進行預先審核。
預審結果得作為後續貨物通關稅則申報之重要依據,惟其僅適用於實際進口貨物與申請內容一致之狀況。如貨物於規格、成分、功能或用途上與申請時提交之資料有差異,或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通關地海關仍得依實際進口貨物判斷其稅則號別而不參考預審之結果。
某進口商自國外進口一款藍牙麥克風,該產品係為麥克風、揚聲器、聲頻擴大裝置之組合,部分規格配有記憶卡插槽裝置等功能之單機一體多功能產品,經與藍牙配對連結,為供人歡唱用之微型音響組合。因其兼具多重用途,進口商於進口時在稅則分類上與海關有不同的認定。
進口商認為該產品主要功能為微音器(麥克風),雖具藍牙連結、揚聲器及擴音等功能,仍應屬「無線微音器及其座」範疇,因此於進口時申報稅則號別8518.10.20,進口關稅稅率為0%,並且為免貨物稅項目。
海關於事後審查認為,該產品已整合麥克風、揚聲器及聲頻擴大裝置等功能,屬供人歡唱使用之單機一體多功能產品;其中無記憶卡插槽者應歸列稅則號別8518.50.90「其他音響擴大機組」,具記憶卡插槽並可播放MP3音樂者則歸列稅則號別8519.81.00「使用磁性、光學或半導體媒體之錄音或聲音重放器具」。兩者進口稅稅率皆為7.5%,且須課徵10%貨物稅,並據此向進口商補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並處以相關罰鍰。
進口商因不服海關認定其應補稅並裁罰之處分,經復查及訴願之行政程序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海關改列稅則並補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並無不當;惟就裁罰部分,法院認定進口商於進口時已如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及價格,並無任何短報、漏報或不實之情,爭議僅在於稅則分類之認定差異,而該類多功能藍牙麥克風屬新型商品,稅則歸類及是否屬貨物稅應稅項目具有不確定性,難認進口商對未申報貨物稅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貨物稅及相關營業稅罰鍰。
除進口管理外,出口管制亦為企業應特別留意之重要合規事項。中華民國就出口交易設有相關管制規範,其中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SHTC)」管理制度,主要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或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可能涉及軍事相關用途者進行出口管制。
於貨品層面,企業若不明確輸出產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可於出口前準備產品型錄、技術規格說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研院)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技術鑑定;針對功能或規格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企業可使用同一份「高科技貨品鑑定申請表」申請鑑定;如產品功能或規格完全不同,則應分別填寫申請表辦理鑑定。透過出口前主動確認產品是否涉及SHTC管制範圍,並於必要時申請技術鑑定,企業得有效降低出口合規風險並確保貨品順利通關。
實務上稅則分類因對於貨品之了解而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以藍牙音響之案例為例,其分類判斷以產品主要功能認定,而在整合音響、通訊及其他電子功能之多功能產品情境下,可能因對技術特性之理解差異而產生不同之分類結論,致使稅則歸類結果不一致。參考該案,當進口人與海關對貨品分類見解不同時,可能將需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釐清爭議而花費一定時間與資源,並涉及補稅及其他財務面向之評估。
因此,稅則預審制度可協助企業於貨品進口前,事先釐清稅則號別、適用稅率及相關輸入規定,降低因稅則判定不一致而產生補稅或通關延誤之風險。對於新產品、複合性產品、電子零組件等貨品,企業若能於進口前取得較明確之稅則判斷,將有助於提升進口成本估算及通關效率,同時提升申報作業品質及跨部門協作效率。有助於企業建立更完善的商品分類管理機制,提升營運及供應鏈管理之可預測性與穩定性。
此外,企業除應留意進口階段之稅務與通關要求外,亦應重視出口管制相關規範。對於涉及高科技產品或技術之出口交易,建議企業及早評估產品是否屬於SHTC管制範圍,並於必要時透過向工研院諮詢或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技術鑑定以確認相關管制要求及許可義務。如此不僅有助於提升出口合規管理效率,亦能降低交易風險,確保出口活動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整體而言,企業應重視進出口交易前之貨品分類及合規判斷。透過完善稅則分類及出口管制檢核流程,企業可提升通關效率,降低補稅、違規裁罰及交易中斷風險,並強化整體供應鏈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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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供應鏈高度分工、跨境生產已成常態的時代,產品從研發、製造到最終組裝往往分散於多個國家與地區,也使企業在進出口流程中面臨的關務合規要求愈趨多元。若未及時掌握最新規範,便可能因誤分類或忽略加工行為對原產地的影響而產生申報不符,進而帶來補稅、罰鍰或通關延誤等風險。
在全球地緣政治緊張與科技競爭加劇的情勢下,為兼顧全球趨勢與我國在國際供應鏈的角色定位,近年出口管制政策之出口管制清單、交易對象出口實體管理名單頻繁動態修正,如:為因應烏俄戰爭,避免戰略性貨品擴散,增列「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並增加納管位於敏感地區或涉及武器擴散活動的實體。
美國川普政府第二任期以來,積極推動「美國優先」貿易政策,透過232條款與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對多國商品課徵懲罰性關稅,重塑全球供應鏈格局。安永分析主要政策變化、對臺灣半導體業的潛在影響,並提出企業應對策略,以降低高關稅風險並維持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