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針對中小企業等取得之低價值折舊性資產,將稅上得一次性認列費用之取得成本,提升為「未滿40萬日圓」(現行:未滿30萬日圓),適用期間延長3年。此外,將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超過400人之法人排除適用。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要件 | 自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修訂施行日起至令和11年(西元2029年)3月31日之間,經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核定,自核定日起5年內取得之特定提升生產力設備等(暫定名稱),供位於日本國內之該法人事業使用時,得就適用之資產,選擇適用以下任一方案。 | |
| 措施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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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之設備 | 組成生產等設備之以下任一種資產中(註1),屬於特定提升生產力設備等者 | |
| 機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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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器具或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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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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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之附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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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結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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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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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提升生產力設備 | 指根據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規定,經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核定符合以下標準的提升生產力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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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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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適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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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指由直接供該法人事業使用之折舊性資產組成者,但中古資產、出租用資產、辦公用具或備品、主要營業場所、宿舍等建築物、職工福利設施等則不符合。
註2:如為中小企業等(資本額1億日圓以下,員工人數1,000人以下等未滿一定規模之法人),則為5億日圓以上
註3:在法人稅申報時,滿足以複式簿記編製帳冊等一定要件之法人得以利用之制度。透過提交藍色申報書,可享有虧損扣抵、低價值資產即時折舊等各種稅務優惠措施。
為了實現「強健的經濟」,針對戰略上具重要地位之技術領域的研發投資,增訂了「戰略技術領域類型」。藉此促進對重點領域之研究,另一方面強化促進提升研究實驗費之誘因,並對海外之委託研發施加一定的限制。希望藉此維持和強化日本國內研究人才或研發據點,重回以科技創新立國的地位。
對於戰略技術領域之研究開發,自產業技術力強化法修訂施行日起至令和11年(西元2029年)3月31日之間,在取得產業技術力強化法之重點研發計畫(暫定名稱)核定之法人(經核定研發法人)的適用期間(取得重點研發計畫核定日起,至滿5年之日為止)內之各會計年度,發生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註1)時,得適用以下稅額抵減。
①針對經核定研發法人根據核定之計畫自行執行之戰略技術領域的研發,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之40%自法人稅額抵減。
② ①之中,針對經核定研發法人根據核定之計畫與核定之研究據點執行之共同、委託研發,特別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註2)之50%自法人稅額抵減。
此外,抵減稅額以當期法人稅額之10%為上限,超過抵減限額的部分,得以遞延3年。 (註3) (註4)
註1:所謂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指經核定研發法人於適用期間內、根據與該核定相關之重點研發計畫所執行之特定重點研發相關的研究實驗費。此外,特定重點研發,指以下項目中,尤其期待盡早商業化,經核定符合一定基準之研究及開發者。
①AI先進機器人、②量子、③半導體、通訊、④生技、醫療保健、⑤核融合、⑥宇宙
註2:所謂特別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指重點產業技術研究實驗費金額之中,與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重點產業技術共同研發機關(暫定名稱)共同進行之研究實驗,或者委託重點產業技術共同研發機關之研究實驗相關者。
註3:遞延稅額抵減制度,僅限經核定研發法人欲適用遞延稅額抵減之會計年度的「研究實驗費金額」超過「前期研究實驗費金額」時,始得適用。
註4:針對上述遞延稅額抵減,如為通算法人(企業集團內部具100%完全控制關係,經日本稅務署長核定採用企業集團內部各法人各自計算、申報個別的法人稅額,但以集團整體進行損益合併計算等調整之制度的法人),應採取所需的措施。
針對與一般研究實驗費(為製造新產品或提升技術,於公司內部產生之研究實驗費(人事費、材料費、經費等))相關之稅額抵減率,自令和9年(西元2027年)4月1日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起,根據研究實驗費增減比例(顯示研究實驗費與前年度相較之下增加多少的指標,以下簡稱「增減率」)進行以下之重新檢視,上限為14%( 原則上10%) 之特例的適用期間,延長3年。
現行制度 (令和8年(西元2026年)4月1日〜) | 修訂 (令和9年(西元2027年)4月1日〜) | ||
| 增減率 | 稅額抵減率 | 增減率 | 稅額抵減率 |
| 未達0% | 8.5% + 增減率 × 8.5/30 | 未滿3% | 8.5% + (增減率-3%) × 8.5/13 |
| 0%以上 12%以下 | 11.5% - (12%-增減率) × 0.25 | 超過3% 15%以下 | 8.5% + (增減率-3%) × 0.25 |
| 超過12% | 11.5% + (增減率-12%) × 0.375 (上限14%) | 超過15% | 11.5% + (增減率-15%) × 0.375 (上限14%) |
針對與一般研究實驗費相關抵減稅額之上限,自令和9年(西元2027年)4月1日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起,根據增減率進行以下的重新檢視,將特例之適用期間延長3年。
現行制度 令和8年(西元2026年)4月1日〜 | 修訂 令和9年(西元2027年)4月1日〜 | ||
| 原則 | 調整前法人稅額 × 25% | 同左 | |
| 增減率超過4% | 調整前法人稅額 × {(增減率 - 4%) × 0.625} ※以5%為上限,於原則之比率加計 | 增減率超過7% | 調整前法人稅額 × {(增減率 - 7%) × 0.625} ※以5%為上限,於原則之比率加計 |
| 增減率未達 - 4% | 調整前法人稅額 × {(-增減率 - 4%) × 0.625} ※以5%為上限,於原則之比率減除 | 增減率未達 - 1% | 調整前法人稅額 × {(-增減率 - 1%) × 0.625} ※以5%為上限,於原則之比率減除 |
當期研究實驗費金額超過平均營收金額(當期及前3年內各年度營收金額之平均數)之10%時的稅額抵減率之特例及抵減稅額上限之加成的適用期限延長3年。
① 針對與大學等機構進行的共同研究或委託研究,其相關研究實驗經費中,為執行該等共同或委託研究所必要的費用。所謂「經審查並由該大學等核定之金額」,係指符合一定要件並經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大學等機構中,由該機構首長核定的金額。
② 為進行相關研究實驗,對從事新高度研究業務之人員所支出的人事費用,如下重新檢視。
關於委託他人之研究實驗(僅限於透過合約或協議委託之研究實驗中,根據該委託進行之研究實驗於國外進行者)相關研究實驗費的金額,稅額抵減範圍如下。
a) 為確認醫藥品、醫療儀器或再生醫療等之有效性及安全性而進行之臨床實驗(僅限於已確保科學品質及成績可靠者)之委託相關的研究實驗費的金額:該研究實驗費之金額
b) 上述(a)以外之研究實驗費的金額:該研究實驗費金額之50% (註1)
註1:令和8年(西元2026年)4月1日起至令和9年(西元2027年)3月31日之間開始的營運首年度為70%,令和9年(西元2027年)4月1日起至令和10年(西元2028年)3月31日之間開始的會計年度為60%。
目前薪資成長率呈現泡沫經濟時期以來的高漲幅,已大幅超出本稅制之要件的水準,因為與企業加薪相關之情況已大為改變,因此進行了一定的重新檢視。
不等到適用期限,於令和8年(西元2026年)3月31日逕行廢止。
於適用期限令和9年(西元2027年)3月31日期滿後廢止,令和8年(西元2026年)4月1日至令和9年(西元2027年)3月31日之間開始之會計年度,則強化以下要件以促使更高之加薪。
a) 持續僱用者薪資等給付額相對於持續僱用者比較薪資等給付額之增加比率達4%以上(現行:3%以上)者,在此原則下,其稅額抵減率為10%。
b) 持續僱用者薪資等給付額相對於持續僱用者比較薪資等給付額之增加比率達4%以上者稅額抵減率加計15%之措施,改為其增加比率達5%以上者稅額抵減率加計5%(其增加比率達6%以上者,15%)之措施。
c) 教育訓練費相關加成措施則予以廢止。
維持現行制度,於適用期限期滿時評估必要之重新檢視。此外,廢止教育訓練費之加成措施。
關於關係人之間的特定交易,必須保存能證明交易之內容及付款金額根據的文件等。須注意如未依照法令保存,將構成取消藍色申報之核准的事由。
| 關係人 | 依照與移轉訂價稅制之關係人同樣的基準判斷 |
|---|---|
| 特定交易 | 指以下交易(限定於組成銷售費用,一般管理費等其他費用之金額者):
① 以下任一種營運活動中,該關係人根據該日本國內法人與該關係人之合約或協定進行者 (a) 活用該關係人所持有之產業、商業或學術相關知識經驗等該關係人所持有之經營資產而進行之研發、廣告宣傳等營運活動 (b) 讓該日本國內法人使用該關係人所持有之專用資產之行為,以及該專用資產之維持及管理 ② 該關係人對該日本國內法人進行之經營管理或指導、資訊提供等勞務提供中,根據該關係人所持有之產業、商業或學術相關知識經驗所進行者 |
| 交易相關文件等 | 指與交易相關而收受或交付之訂單、合約、運送單、收據、報價單或其他準同之文件,或記錄了通常記載於這些文件之事項的電子紀錄中,根據法人稅法及法人稅法相關法令之規定,須予以保存者。 |
前期回顧
隨著全球跨國公司投資的加劇,為了吸引全球企業在日本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日本制定了《特定跨國企業促進研發業務等特別措施法》(下簡稱促進日本成為亞洲商業中心法案),旨在為有意在日本開展新的研發活動或監管業務的跨國公司提供特別的優惠措施。
近年來臺灣企業對日本企業之併購呈現增加趨勢,於進行併購時,對投資對象(被併購對象)之財務資訊作適當評估至關重要。於日本會計準則(J-GAAP)逐漸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情況下,作為兩種準則之主要差異,前期已就商譽進行說明,本期將聚焦於租賃會計之差異進行說明。本專刊將提供有助於臺灣企業進軍或投資日本之資訊。
本期的「Go Japan!投資日本!」我們將聚焦於商譽的會計處理,深入解說日本的會計準則(J-GAAP)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間的重要差異。
本期的「Go Japan!投資日本!」我們將專注於日本的會計準則(J-GAAP)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間的差異,為您提供更全面的資訊!
Go Japan!投資日本!第二期熱力登場,延續開拓商機的精彩旅程!
本期的「Go Japan!投資日本!」專刊將進一步介紹日本對企業的稅收體系,特別是公司成立後所面臨的法人稅負擔。我們將提供關於日本公司稅制的基本框架、稅率結構。
目前日本政府正致力於吸引外資企業對日投資,而EY台灣也新開設了「Taiwan Outbound to Japan」。本專刊將提供有助於台灣企業進軍或投資日本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