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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面臨雙重課稅風險 安永:移轉訂價二情境因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表示,跨國企業可留意在二種情境中,如何因應調整移轉訂價,以避免雙重課稅風險。


概要

  • 2025年美國川普政府對大多數國家的進口商品實施對等關稅政策,部分跨國企業起初認為此措施只是暫時性,不會對其美國子公司的利潤或在美國的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未積極採取行動。
  • 隨著關稅稅率的提高,額外增加的關稅成本導致跨國企業出現虧損,進而可能引起所在地的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一旦被認定虧損源於關係企業間的訂價政策未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很可能面臨被調整以致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報稅季節來臨,在臺灣的跨國企業除了要申報營所稅之外,還要留意「移轉訂價」報告是否已經就緒,一旦被認定不符合「常規交易」,可能面臨被稅局調整導致雙重課稅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表示,跨國企業可留意在二種情境中,如何因應調整移轉訂價,以避免雙重課稅風險。

2025年美國川普政府對大多數國家的進口商品實施對等關稅政策,部分跨國企業起初認為此措施只是暫時性,不會對其美國子公司的利潤或在美國的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未積極採取行動。然而,隨著關稅稅率的提高,額外增加的關稅成本導致跨國企業出現虧損,進而可能引起所在地的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一旦被認定虧損源於關係企業間的訂價政策未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很可能面臨被調整以致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林志仁表示,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問題,跨國企業要特別留意,在不同的情境下,在臺美兩地的關係企業交易,都必須符合「常規交易」。

情境一:臺灣母公司將產品銷售至美國有限風險配銷個體

當臺灣母公司(出口商)將產品銷售至美國有限風險配銷個體(LRD),然後再由該美國配銷個體在美國進行市場銷售活動,根據 OECD 移轉訂價指導方針,LRD 通常不應承擔市場風險,因此,進口關稅成本的增加應由母公司與美國客戶協商各自承擔部分成本。若因客戶議價能力較強,致使美國子公司無法提高銷售價格吸收額外增加的關稅成本,可能使美國子公司最終利潤不符合常規交易範圍,甚至發生虧損,進而產生移轉訂價風險。

因此,美國配銷個體若符合「有限風險配銷商」的角色定位,建議集團考慮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定期因應關稅變化做適當的「進口價格」調整,一旦發現美國子公司的利潤過低,可適度降低臺灣母公司對美國配銷個體的產品銷售價格,讓美國配銷個體維持符合常規交易範圍的利潤率。

情境二:臺灣契約製造商銷售給美國母公司

若臺灣契約製造商(出口商)生產電子零件,銷售給美國母公司,其交易符合低風險製造模式,一般而言,契約製造商通常不應承擔市場風險,關稅成本的增加理應由美國母公司與美國客戶協商各自承擔部分成本。若因客戶議價能力較強,則應由美國母公司吸收關稅成本,不太適合調降臺灣契約製造商的銷售價格或由臺灣契約製造商承擔關稅增加的成本,避免產生移轉訂價風險。

林志仁提醒,企業在進行年度移轉訂價報告編製之前,建議可以針對集團移轉訂價進行全面性的覆核,一旦發現有公司定位(特別是有限風險配銷商、契約製造商的定位)與風險承擔有錯配的問題,應盡可能進行適當調整。此外,為避免未來年度的移轉訂價持續受關稅政策影響,產生稅負不確定性,可考慮與稅務機關進行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申請,就受影響的交易個體利潤分配合理性,進行預先磋商,降低稅負風險。目前臺美尚未有雙邊租稅協定,企業僅能申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雖不能完全避免重複課稅,但實務上對於降低租稅不確定性仍具有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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