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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義務到企業實務挑戰:氣候與人權責任正成為國際義務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於 2025 年7月就各國在氣候變遷上的國際義務發布歷史性諮詢意見,首次明確將「清潔、健康與永續環境」界定為基本人權,並強調各國若未能採取有效行動減緩排放或推動調適,可能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該意見具高度權威性,對全球環境治理與政策制定具有重大指引價值。其釋出三大關鍵訊息如下:

  1. 環境即人權:ICJ確認《巴黎協定》1.5°C 目標具法律意涵,要求各國以科學依據推動減碳與調適,以避免氣候衝擊,侵蝕生命、健康與糧食用水等基本權利。
  2. 責任與風險擴張:國家有義務透過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來監管私部門的排放活動。跨境的擬議工業活動與各國管轄範圍內對溫室氣體排放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個別擬議活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並需根據各風險的特定性質,評估對環境與氣候系統的潛在影響。
  3. 全球共同義務:氣候行動被認定具對世的義務(Obligations Erga Omnes),所有國家均須承擔責任,且任何國家均可主張他國不作為所帶來的國際責任。

ICJ 意見顯示,氣候治理已從政策倡議層面提升至具法律意涵的國際義務。安永建議企業應及早加強氣候情境分析、調適規劃與韌性管理,確保在面對極端氣候挑戰與政策壓力時,能以科學依據與透明揭露支撐決策,從而提升在國際永續趨勢下的穩健性。

下載《安永永續新知9月號》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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