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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移轉訂價查核調整及罰則
當常規交易區間具可靠性時,且稅務局得以提出其調整之合理論述,則可調整至常規交易區間中之任一適當位置。惟如難以合理說明,則應以常規交易區間之中位數作為調整基礎。依據《PMK-172/2023》第36條至第39條內容,移轉訂價調整可能衍生以下稅務影響:
主要調整(Primary Adjustment)
如經移轉訂價查核認定受控交易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印尼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企業之收入或可扣除費用,並據以核發《稅務核定通知書》 。
此外,依據印尼《稅務規定協調法》(Harmonization of Tax Regulations Law, HPP Law)第13條第3項(a)、第3項(b)及第3項(c)規定,針對補徵稅款,企業除應補繳相關稅負外,亦須按印尼財政部公告之經濟分析利率(Benchmark Interest Rate)加計20%計算利息,計息期間最長為24個月。
二次調整(Secondary Adjustment)
- 扣繳稅(Withholding Tax)影響:
- 針對前述主要調整之差額,將被視為對關係企業之間接股利分配,進而造成二次調整。
- 若交易另一方為境外關係企業,則針對調整差額應依印尼《所得稅法》或相關租稅協定規定辦理扣繳。惟若境外關係企業於《稅務核定通知書》核發前將主要調整之差額返還予印尼當地企業,則可免除二次調整。
- 增值稅(VAT)影響:
- 主管機關得以主要調整結果為基礎重新調整賣方之增值稅,惟賣方補繳之銷項稅額不可作為買方額外之進項稅額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