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摘要

財政部上周五(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0561170號令,即修正「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本辦法明定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下稱期顧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出版品收入,認屬專屬本業收入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適用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並增訂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

該發布之新令亦核釋,期貨經理事業及期顧事業業務之相關收入,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自今年5月1日起,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並定明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上開業別銷售該等出版品收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修正發布後之規定,並追溯至今(112)年5月1日施行(即今年7月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可適用)。

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含附表)附件